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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学与思孟学派的差异及荀子诗学的独特性

时间:2009-8-8 16:57:10  来源:不详
譬如所谓“郑卫之声”就肯定不包含在内)。而且荀子所强调的是“立法”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突出的是社会精英的社会作用,弗洛伊德所强调的则是个体与社会之间根深蒂固的矛盾以及这种矛盾在客观上的调和方式。一是价值的建构,一是认知性的解释,在言说的动机上是大相径庭的。

     所以荀子的乐论或诗论最终是归结为社会功用。在他的眼中,诗歌也罢,音乐也罢,都不过是圣人为社会立法的手段而已。观荀子所言,他是将诗乐作为“礼”的辅助手段来看的。按照他的逻辑,人类社会必须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规定出每个人的行为规范和所享受的权利,才会安定有序。这就是“礼”的功能所在。但是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就难免因等级的差异而出现严重的隔阂,这也不符合儒家的那种亲密和睦的社会乌托邦了。所以应该有补救的措施,使不同阶层的人在差异的基础上建立亲密的人际关系。这就是诗乐的功能了。在《乐论》篇中荀子是这样来描述这种功能的:

     故乐在宗庙之中,君臣上下同听之,则莫不和敬;闺门之内,父子兄弟同听之,则莫不和亲;乡里族长之中,长少同听之,则莫不和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比物以饰节者也,合奏以成文者也;足以率一道,足以治万变。是先王立乐之术也,……。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人情之所不免也。

     诗乐的功能关键在一个“和”字。《劝学》篇中所谓“诗者,中声之所止也”的“中声”就是指“中和之声”。既然诗乐可以将那么多种多样的声音、节奏整合为一种统一的旋律,它当然也可以将形形色色的人整合为一个和谐、亲密、温情脉脉的整体。“礼”的作用是晓之以理:人天生就有差别,要安分守己,承认贵贱之分;诗乐的作用是动之以情:君臣上下、父子之间,有如一体,要亲密无间。这样,诗乐就具有了无可替代的政治意义。

     荀子对于诗乐功能的观点实际上是儒家乌托邦精神的深刻体现,关涉到先秦儒家“立法”活动的基本策略,也关涉到此后二千余年间中国官方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就社会乌托邦的层面来看,荀子与孔孟一样,都是向往那种既有严格的等级差异,又充满温情、其乐融融的社会状态。君则仁君,臣则忠臣;父则慈父,子则孝子。人人都恪守着自己的职分,享受着自己应有的权利,承担着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在不同的阶层之间又被一种深挚动人的亲情所统合。这样,对于社会差异,人们就不是被迫的接受而是诚心诚意地认同,不仅认为必须如此,而且觉得理应如此。这种将严格的礼制法度与温柔敦厚的诗乐教化统一起来的政治策略根本上乃是一种融合社会价值与个体价值、理智与情感、道德与法律的努力。与儒家这种社会乌托邦相比,墨家强调平等(“兼爱”、“尚同”)而反对差异的主张虽然对下层民众更具有吸引力,却显得更加不切实际;法家那种将人际关系完全置于强制性规定之下、以赏罚作为肯定或否定人的价值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手段的策略虽然能够在短期内取得较大的成效,却决然不是长治久安之计。至于道家,试图取消一切人为的建构而以自然形态为最高追求,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就更是玄远难达了。墨家只看到“群”而忽视了“分”,法家只看到“理”而忽视了“情”,道家只看到“性”而忽视了“伪”,惟有儒家能够统筹兼顾,具有先秦诸子无法比拟的全面性。由此观之,历史选择儒家学说作为雄霸两千余年的国家意识形态决非偶然之事。尽管先秦儒家的社会理想具有乌托邦性质,但是由于它具有统筹兼顾的全面性,故而很容易被转换为一种总体性的国家意识形态。汉代帝王“王霸道杂之”的统治之术实际上是两汉以降历代统治者共同尊奉的政治策略。其理论的根据正是先秦儒家的社会乌托邦。

     先秦儒家的诗学观念在孔子那里是兼顾个人的道德修养与社会政治功能的,在孟子那里则提出一种旨在与古人交流、沟通的诗歌阐释学原则。到了荀子这里就被完全纳入到政治话语系统之中了。如果说圣人(或兼有圣人品质的君主)作为具有绝对权威性的社会立法者,其一切话语建构(伪)根本上都是政治行为,那么诗乐作为这种话语建构中的重要内容也就只能以政治目的为指归了。所以,如果说孔子的诗学观念开启了后世以诗歌作为陶冶个人情操的修身方式以及臣下对君主表达不满的形式之先河,孟子开启了一种诗学阐释学之先河,那么荀子则主要是在理论上突出了以诗歌作为社会政治教化之手段的功用。《毛诗序》中的诗歌功能论正是与荀子一脉相承的。
     

     [1] 《太平寰宇记》卷十八引刘向《别录》云:“齐有稷门,齐之城西门也。外有学堂,即齐宣王立学所也,故称为稷下之学。”

     [2] 参见白奚著《稷下学研究》第六章。三联书店,1998年版

     [3] 《荀子·非十二子》,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三,《诸子集成》本

     [4] 《荀子·性恶》,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七,《诸子集成》本

     [5] 《荀子·解蔽》,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五,《诸子集成》本

     [6] 《荀子·性恶》,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七,《诸子集成》本

     [7] 《荀子·富国》,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六,《诸子集成》本

     [8] 《荀子·礼论》,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十三,《诸子集成》本

     [9] 这里还有个“类”的概念,似近于后世法学中所谓“例”,即根据前人之成例来行使刑罚。因法的制定即使再详尽,也难免有不到之处,故可引先王之成例为准则。

     [10] 《王制》云:“折愿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不作,司寇之事也。本政教,正法则,兼听而时稽之,度其功劳,论其庆赏,以时顺修,使百吏免尽,而众庶不偷,冢宰之事也。”

     [11] 《荀子·儒效》,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四,《诸子集成》本

     [12]《荀子·儒效》,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四,《诸子集成》本

     [13] 《荀子·儒效》,见王先谦《荀子集解》卷四,《诸子集成》本

     [14] 《孟子·尽心上》,《四书集注》本,岳麓书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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