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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生成方式片论之

时间:2009-8-8 16:57:15  来源:不详
[27],其余五体,实际上主要是依据五种不同的文本命名方式对《尚书》篇章进行的分类。 在上述《尚书》的篇章中,篇名末字动词如“谟”、“诰”、“誓”、“命”等反复出现,我们可以据此推断,上古史官在命名篇章时,首先区分各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据以确定篇名中的动词,再辅之以动作的发出者或接受者、动作产生的地点等相关因素,为记录这些行为方式的文本进行命名。而这种命名方式的反复出现,实际上表现出一种类的归属,从而启发、引导,甚至暗中制约、规定着后人以篇名末字来对《尚书》文体进行分类,归纳出所谓“六体”[28]。 显而易见,《尚书》中除了“典”以外的五种文本命名方式,并不是按照文本自身的构成要素(如体制、语体、功能等)去类分文本的[29],而是根基于各自不同的行为方式,是行为方式“文本化”的结果。这正如孔颖达所说的:“致言有本,名随其事”[30]。章学诚(1738-1801)也认为:《尚书》乃“因事命篇”[31]。 《尚书》篇章的命名既然是“名随其事”或“因事立篇”,那么,后人对《尚书》文体的类分,也就大都从“本”与“事”着眼,并将那些未以“六体”命名的篇章,分别归入“六体”之中[32]。如孔颖达关于“训”的解说:“其《太甲》、《咸有一德》,伊尹训道王,亦训之类”;“《旅獒》戒王,亦训也”;“《无逸》戒王,亦训也”。要之,臣训导、告诫君,体现这种行为方式的文本即是“训”体。又如孔颖达关于“诰”的解说:“《西伯勘黎》云祖伊恐奔告于受,亦诰也”;“《武成》云识其政事,亦诰也”;“《多士》以王命诰,自然诰也”;“《君奭》,周公诰召公,亦诰也”;“《多方》、《周官》,上诰于下,亦诰也”;“《吕刑》,陈刑告王,亦诰也”。要之,君向臣下颁布王命,臣以事告君,体现这样的行为方式的文本都是“诰”体[33]。 清人方东树(1722-1851)说: 二典、三谟,周诰、殷盘,凡圣帝明王、贤臣硕辅所用明治化、陈政事,孰非官文书耶?其在《易》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则文字之用,其原亦可知矣。[34] 的确,溯本追源,文体的社会功能乃是从其“明治化、陈政事”等行为方式衍生出来的。从《尚书》“六体”的生成我们不难看出,是先有特定的行为方式,次有记录特定行为方式的文本,然后才产生了基于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类型,进而依据这种文体类型去辨析不同的篇章,加以区分归类。这就是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 但是在《尚书》中,篇章的命名并不都指向特定的行为方式,相同的行为方式可以有不同的命名,不同的行为方式也可以有相似的命名[35]。因此,孔颖达说: 《书》篇之名,因事而立,既无体例,随便为文。[36] 刘知幾(661-721)在论述《尚书》分为“六体”之后,说道: 至如尧、舜二典,直序人事;《禹贡》一篇,惟言地理;《洪范》总述灾祥,《顾命》都陈丧礼:兹亦为例不纯者也。[37] 章学诚也说: 而典、谟、训、诰、贡、范、官、刑之属,详略去取,惟意所命,不必著为一定之例焉。[38] 既然篇章的命名是“因事而立”或“惟意所命”,而事有诸端,意出多歧,那么篇章的命名本身就具有不规范性,“不必著为一定之例”。这种篇章命名的不规范性,必然导致文体体例的不规范性,即所谓“为例不纯”。那么,我们又怎么能凭借不规范的文体体例,去衡度、类分内容丰富、形式各异的篇章呢? 因此宋人林之奇(1112-1176)认为,《尚书》所谓“六体”,乃用以指称六种各自不同的文本方式,不宜拘泥于确定的篇章。而孔颖达将“六体”落实到具体的篇章,与“六体”之本意是互相扞格的;至于又增而为“十体”,更属无谓。他说: 书有五十八篇,其体有六:曰典,曰谟,曰诰,曰命,曰训,曰誓。此六者,错综于五十八篇之中,可以意会而不可以篇名求之。先儒乃求之于篇名之间,其《尧典》、《舜典》则谓之典,《大禹谟》、《皐陶谟》则谓之谟,至于训、诰、誓、命,其说皆然。苟以篇名求之,则五十八篇之义不可以六体而尽也,故又増而为十:曰贡,曰征,曰歌,曰范。虽増此四者,亦不足以尽《书》之名。学者不达古人作《书》之意,而欲于篇名求之,遂以一篇为一体。固知先儒所谓贡、歌、征、范,増而为十,盖有不知而作之者,不可从也。《禹贡》一篇,盖言禹之治水,其本末先后之序无不详备,名虽曰“贡”,其实典之体也。学者知《禹贡》为典之体,则谟、训、誓、诰、命见于他篇,皆可触类而长。[39] 林之奇所说的“体”,已不是单纯的体裁,而是体制与语体的结合。所以他能超越篇章的界限,而透视篇章中不同体制与语体的存在,从而为文体的类分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 的确,特定的行为方式一旦凝聚成特定的文本方式,也就赋予文本方式以独特的构成要素,从而形成特定的文体惯例。这种特定的文体惯例成为类分文体的内在依据,因此,人们可以依据这些特定的文体惯例去类分文体。在这一意义上,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不仅仅可以用于对具体的篇章归属的类分,而且还可以用于对抽象的文体惯例的辨识。对抽象的文体惯例的辨识,赋予文体分类以更为深厚的学理依据。   三、《诗经》篇章的文体分类 与《尚书》篇章的文体分类相比较,《诗经》篇章的文体分类原本即包含着一个从行为方式到文本方式的转换过程。 《诗经》,先秦时始称《诗》,后称《诗三百》。《诗》篇章的整体分类状貌,首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九年》的记载:吴公子季札(生卒年未详)到鲁国,“请观于周乐”,于是“使工为之歌《周南》、《召南》”,乃至《邺》、《鄘》、《卫》、《王》、《郑》、《齐》、《豳》、《秦》、《魏》、《唐》、《陈》、《郐》、《小雅》、《大雅》、《颂》[40]。以今存《诗经》与季札在鲁国观赏的“周乐”相对照,二者篇章的归属类分大体相同,可见《诗》的分类渊源甚古。 到春秋末期,孔子对《诗》篇章又加重订,《论语·子罕》记述孔子说: 吾自卫反于鲁(于字从高丽本补),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41] 据《左传》和《史记·孔子世家》的相关记载,孔子自卫返鲁在鲁哀公十一年(前484)冬,其时孔子68岁。今存《诗经》盖即经孔子整理后的定本,全书所收诗篇按“风”、“雅”、“颂”分为三大类,而“风”之中又按地域分为十五国风,“雅”又分为“小雅”、“大雅”,“颂”又分为“周颂”、“鲁颂”、“商颂”。 在“风”、“雅”、“颂”三个类名中,以“颂”作为乐诗的类名,其源最古。《国语·鲁语》云: 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太师,以《那》为首。[42] 据此可知,商代已将那些体裁相近的乐诗作品集结起来,名之为“颂”,流传至周末。 而以“风”、“雅”、“颂”并列作为诗的分类名称,在现存文献中始见于《周礼·春官·大师》: 大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43] 《周礼》相传为周公编纂[44],如其然,因为周初时尚无《诗》之编集,所以文中所谓“教六诗”之“诗”,当指传自黄帝、唐尧、虞舜、夏禹、殷汤及周武王所制的乐章,即“六乐”之诗。太师是乐官,职责之一是教“六乐”之诗,教学内容是“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分别讲授“六诗”的涵义。因此,所谓“六诗”,应该是诗在音乐上的分类,郑玄(127-200)注《周礼》,以政教释“六诗”,实为曲解。更重要的是,上文中的“六德”指知、仁、圣、义、忠、和等六种品德,“六律”指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无射等六种乐音的音高标准,它们都是同一逻辑平面上的事物类名,以此类推,“六诗”也应是同一逻辑平面上的事物类名,易言之,“六诗”应皆为乐诗之体式。有见于此,郑玄回答张逸(生卒年未详)“何诗近于比、赋、兴”的问题时说: 比、赋、兴,吴札观诗已不歌也,孔子录诗已合风、雅、颂中,难复摘别。[45] 唐代贾公彦(永徽中人)“六诗”疏则直言: 按诗上下,惟有风、雅、颂是诗之名也,但就三者之中有比、赋、兴,故总谓之六诗也。[46] 他们认为,就后世的《诗》文本而言,赋、比、兴实杂存于风、雅、颂之中,六者皆为诗体[47]。 那么,“六诗”的分类依据是什么呢?王小盾认为,“六诗”之分“是诗的传述方式之分”,“风和赋是用言语来传达诗的方式,比和兴是用歌唱来传达诗的方式,雅和颂则是加入‘乐’的因素来传达诗的方式”[48]。因此,“六诗”原本应该就是一种行为方式的分类[49]。 由于上古诗歌的基本功能是用于仪式上的记诵、祝祷或颂赞,而诗歌的采集则是为了各种仪式诵读、歌唱或演唱的需要,因此“六诗”成为《诗》文本篇章分类的胚胎,《诗》文本的篇章分类当与宫廷仪式中乐歌方式的分类密切相关[50]。

大抵在西周初年,今本《诗经》中的《颂》和《大雅》,即以祭祀乐歌的身份构成正乐的主体;而《国风》的大部分类别,亦作为“乡乐”[51],而有了基本的乐器组合。其后,人们将堂下之歌称为“诗”,堂上之歌称为“雅”,庙堂之歌称为“颂”,诗歌的分类既依据仪式的分类[52],同时也是表演方式的分类[53],要之皆为不同行为方式的分类。但是,其中堂下之歌(即所谓“诗”)采用合唱形式,把风、赋、比、兴四种歌唱方法揽括于一身,而赋、比、兴作为乐诗体式的分类则逐渐湮灭无闻了。因此,这种诗、雅、颂的三分法,已经呈现出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变迁的征兆。 到周道衰败、王室东迁之时,一场剧烈的礼乐变革,导致宫廷仪式所用的堂下之歌和堂上之歌都成了正歌与变歌的混合,乐师将诸侯之诗与雅歌合编为一集,以《诗》的名称广泛流行,这大约发生在公元前七世纪[54]。这时,《诗》作为赋诵讽谏的文本方式及其功能特征渐趋突显,而作为仪式的行为方式及其功能特征则愈益淡化。至晚在公元前6世纪末,《颂》与《风》、《雅》被合编为一集[55]。到襄公二十九年(前544)季札到鲁国观乐时,《风》、《雅》、《颂》已经成为季札所观“周乐”的基本分类。 公元前484年前后,孔子整理“诗三百”,“纯取周诗”[56],把各国流传的不同编次的《诗》重加董理,统一于“始于衽席”的“四始”序列: 《关睢》之乱以为《风》之始,《鹿鸣》为《小雅》始,《文王》为《大雅》始,《清庙》为《颂》始。三百五篇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57] 所谓“四始”的序列,与今本《诗经》的结构正相一致。可见,孔子对《诗》的类分,已基本上根据的是其篇章类别的文本方式,而不是歌诗的行为方式了。至战国荀子(约前313-前238),在《荀子·儒效》篇中,更具论《诗》中《风》、《雅》、《颂》之大义[58],可知此时《诗》分三体已为沿袭久远的成说。 关于《风》、《雅》、《颂》的分类依据,宋人郑樵(1102-1162)之说最为简要: 乡土之音曰“风”,朝廷之音曰“雅”,宗庙之音曰“颂”。[59] 也就是说,风、雅、颂,就艺术形式而言,表现为音乐类型风格的差异;而就所用场合而言,又表现为乡土、朝廷、宗庙的差异[60]。简单地说,“风”即地方的乐调,“国风”即各地区的乐声;“雅”是中原正声,即西都的乐调,其中《小雅》章少节奏简,《大雅》章多节奏繁;“颂”则是宗庙祭祀的乐调,声乐特缓[61]。音乐类型风格亦可就诗歌体制见出,如“风”多为民歌,大都采用重章叠句;“雅”用雅言写作,基本上是严整的四言诗;“颂”为宗庙乐歌,因其配合歌舞,一般比较短小,不太讲究句式的整饬[62]。 综括而言,《诗经》中《风》、《雅》、《颂》的类别区分,既有文体形态之“体”的差异,也有文体功能之“用”的差异,是“体用不二”的[63];而在“体”的差异中,既有文体内容意旨之“义”的区别,也有文体形式风貌之“例”的区别,是“义例合一”的。“体用不二”,“义例合一”,这正是中国古代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要义。西晋挚虞(约245-约312)编纂《文章流别集》,南朝梁萧统(501-531)编纂《文选》,便都是以这种“体用不二”、“义例合一”的文体分类思想作为指导,不仅将它作为类分文体的基本依据,而且将它作为文体排序的基本依据,这在后世的总集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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