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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生成方式片论之

时间:2009-8-8 16:57:15  来源:不详
中国古人对文体进行自觉的、系统的分类,并且形成特定的文体分类观,大致始于魏晋时期。但是,从先秦时期开始,中国古人就对文体的分类进行了许多实践的操作和理论的思考,从而逐渐形成中国古代文体分类学的雏形。那么,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是如何生成的?中国古人对文体分类的生成有些什么深入的思考?这些思考为文体分类观贡献了哪些独特的智慧?这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大要言之,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不外三途:一是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二是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三是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本文拟集中讨论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和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至于文章体系内的文体分类,则将另文加以论述。 一、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 中国古代文体的生成大都基于与特定场合相关的“言说”这种行为方式[①],这一点从早期文体名称的确定多为动词性词语便不难看出。人们在特定的交际场合中,为了达致某种社会功能而采取了特定的言说行为,这种特定的言说行为派生出相应的言辞样式,于是人们就用这种言说行为(动词)指称相应的言辞样式(名词),久而久之,便约定俗成地生成了特定的文体。而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正是从对不同文体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的指认中衍生出来的。易言之,按照不同的行为方式区别类分文体,便生成了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礼制繁缛,不同的交际场合往往规定必须采取不同的言说行为,同时也就必须应用不同的文辞样式。例如《周礼·春官·大祝》记载大祝的职能时说: 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一曰祠,二曰命,三曰诰,四曰会,五曰祷,六曰诔。 大祝所掌握的“六辞”,都是适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上下、亲疏、远近等人际关系之间的不同的言说方式及文辞样式。郑玄(127-200)注云: 祠当为辞,谓辞令也。命,《论语》所谓“为命,裨谌草创之”。诰,谓《康诰》、《盘庚之诰》之属也。……会,谓王官之伯,命事於会,胥命于蒲,主为其命也。祷,谓祷於天地、社稷、宗庙,主为其辞也。……诔,谓积累生时德行,以锡之命,主为其辞也。……此皆有文雅辞令,难为者也,故大祝官主作六辞。[②] 大祝在不同的交际场合必须执行不同的职能而发为言说,与之相应,也就必须运用不同的文辞样式。例如上下之间信息交流,则撰作“辞”;传达居上位者的意图,则撰作“命”;代居上位者宣布意旨,则撰作“诰”;诸侯之间的照会,则撰作“会”;祷祭天地、社稷、宗庙,则撰作“祷”;表彰死者生前的德行,则撰作“诔”[③]。这些适应于不同的言说行为的文辞样式,一旦约定俗成、定为惯例之后,便成为文体的独特类别。如刘勰《文心雕龙·祝盟》云: 及周之大祝,掌六祀(按,从唐写本)之辞,是以“庶物咸生”,陈于天地之郊;“旁作穆穆”,唱于迎日之拜;“夙兴夜处”,言于祔庙之祝;“多福无疆”,布于少牢之馈;宜社类祃,莫不有文。[④] 然则刘勰是将“六辞”视为六种不同的文体类别的[⑤]。 由此可见,所谓“六辞”的文体类别的区分,首先并非凭借文体内在的语言、结构等形式特征,而是凭借文体所依附的行为方式。易言之,正是不同的行为方式,成为类分文体的基本标准。 又如“九能”之说,始见于《毛诗诂训传》。《毛氏诂训传》相传是西汉时古文诗学的开创者毛亨(生卒年未详)所作,而毛亨的诗学据说传自孔子弟子子夏(前507-?),可见其来有自[⑥]。因此“九能”之说大概是先秦时人们约定俗成的说法。所谓“九能”,指的是作为大夫所必须掌握的九种文体: 故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高能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纪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⑦] 《隋书·经籍四·集志》总叙亦云: 古者登高能赋,山川能祭,师旅能誓,丧纪能诔,作器能铭,则可以为大夫,言其因物骋辞,情灵无拥者也。[⑧] 这九种文体都与大夫在政府中行使的特定行为方式相关:“命龟”是占卜用的文体;“施命”是田猎时布施教命的文体;“铭”是刻镌于器皿之上,书以为戒的文体;“造命”是出使外邦时随机应变、应对作答的文体;“赋”是登高时有所见,赋其形状、铺陈事势的文体;“誓”是出征前对将士誓师的文体;“说”是解说山川地理形势的文体;“诔”是表彰死者生前德行,以表示哀悼之情的文体;“语”是在祭祀时祷告天地神祗的文体。 要之,无论是大祝“六辞”还是大夫“九能”,都指的是先秦时人们“发言摛文”的行为方式,属于“文体分类的胚胎迹象”[⑨]。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首先萌生于人们对特定的社会行为的分类,不同行为方式的区别类分是中国古代文体分类原初的生成方式。 这种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积淀为传统的资源,在两汉时期仍然衍生绵延,成为文体分类的重要生成方式。例如,王充(27-约97)《论衡·佚文》认为,世上所有文章可以区分为五类: 受天之文,文人宜遵五经六艺为文,诸子传书为文,造论著说为文,上书奏记为文,文德之操为文。立五文在世,皆当贤也。 在这里,王充实际上是将文人写作视为一种独特的行为方式,以不同的行为方式作为分类标准,进行文章类型的划分。也就是说,“遵五经六艺为文,诸子传书为文,造论著说为文,上书奏记为文,文德之操为文”,实际上是五种类型的文人写作方式,由此而形成五种不同类别的文体。因此,王充下文论及他所偏爱的“造论著说之文”时,便主要着眼于这种写作方式独特的社会功能: 造论著说之文,尤宜劳焉。何则?发胸中之思,论世俗之事,非徒讽古经、续故文也;论发胸臆,文成手中,非说经艺之人所能为也。周、秦之际,诸子并作,皆论他事,不颂主上,无益於国,无补于化;造论之人,颂上恢国,国业传在千载,主德参贰日月,非适诸子书传所能并也。上书陈便宜,奏记荐吏士,一则为身,二则为人,繁文丽辞无上书。文德之操,治身完行,徇利为私,无为主者。夫如是,五文之中,论者之文多矣,则可尊明矣。[⑩] 王充认为,“造论著说之文”足以“发胸中之思,论世俗之事”,“颂上恢国,国业传在千载,主德参贰日月”,具有明确的政治指向和社会指向,因此最为可贵。 再如蔡邕(133-192)撰《独断》,“采前古及汉以来典章制度、品式称谓,考证辨释,凡数百事”[11]。该书虽然主要是论述礼制典章、考释事物名称的书[12],但却体现出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的某些特征。该书卷上,将天子令群臣之文分为四类: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又将群臣上天子之文分为四类: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13];凡此,都是以不同的行为方式作为基本依据,对朝廷应用文体进行分类,并就每类文体的功能及其形态特征作了简明扼要的解说[14]。 又如刘熙(东汉末人)《释名》是一部汉语语源学的重要著作,其《释名序》说: 夫名之于实,各有义类,百姓日称,而不知其所以之意。故撰天地、阴阳、四时、邦国、都鄙、车服、丧纪,下及民庶应用之器,论叙指归,谓之《释名》。[15] 该书卷6《释书契第十九》和《释典艺第二十》,简要地训释奏、檄、谒、符、传、券、契、策书、册、启、书、告、表、敕、纪、令、诏书、论、赞、叙、铭、诔、碑、词等文体,大多是从这些文体所相对应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着眼的。如云: 檄,激也。下官所以激迎其上之书文也。 谒,诣也,诣告也。书其姓名于上,以告所至诣者也。 符,付也。书所敕命于上,付使转行之也。 传,转也。转移所在,执以为信也。 策书,教令于上,所以驱策诸下也。 汉制,约敕诸侯曰册。册,顺也。敕使整顺不犯之也。 上敕下曰告。告,觉也,使觉悟知己意也。 下言上曰表,思之于内,表施于外也。又曰上,示之于上也。又曰言,言其意也。 记,纪也,纪识之也。 诏书,诏,昭也,人暗不见事宜,则有所犯,以此示之,使昭然知所由也。 称人之美曰赞。赞,纂也,纂集其美而叙之也。 铭,名也,述其功美,使可称名也。 诔,累也,累列其事而称之也。 所谓“书契”,犹言文字记录[16],用以概称日常应用文体;所谓“典艺”,原指上古五典、六经等典籍[17],用以概称这些典籍中的文体。由此可见,《释名》一书对二者的类分不也是着眼于其独特的行为方式吗?   二、《尚书》“六体”的生成方式 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是从作为行为方式的文体分类中派生出来的。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经由不同的言说行为生成了各式各样的文本,当人们将相关的文本编纂成书时,为了眉目清晰、条理井然,往往依据由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所决定的文本自身的形态特征,对众多的篇章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和编次。而按照文本自身各自不同的形态特征区别类分文体,便生成了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 徐师曾(1517-1580)说:“夫文章之体,起于《诗》、《书》。”[18]袁宗道(1560-1600)更详细地解说道: 吾置庖羲以前弗论,论章章较著者,则莫如《诗》《书》。乃骚、赋、乐府、古歌行、近体之类,则源于《诗》;诏、檄、笺、疏、状、志之类,则源于《书》。源于《诗》者,不得类《书》;源于《书》者,不得类《诗》。[19] 据此,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尚书》、《诗经》二书为例加以说明。本节先论《尚书》“六体”的生成方式。 《尚书》,先秦时通称《书》,是中国上古时代诏令等文件和谈话记录的汇编,原为单篇独行,大约在周昭王、穆王时编纂成最早的写定本[20]。 今传《尚书》,相传由孔子最后编定,但其中部分篇章,如《尧典》、《皋陶谟》、《禹贡》、《洪范》等,实为后世儒家所补。该书大致以时代编次,分为《虞夏书》、《商书》、《周书》三部分,但书中对不同篇章的命名,已区分出不同的文体。东晋时出现的伪孔安国《尚书序》首次提出《尚书》“六体”之说,云: 先君孔子,生於周末,史籍之烦文,惧览之者不一,遂乃定《礼》、《乐》,明旧章,删《诗》为三百篇,约史记而修《春秋》,赞《易》道以黜《八索》,述《职方》以除《九丘》。讨论坟、典,断自唐虞以下迄于周,芟夷烦乱,翦截浮辞,举其宏纲,撮其机要,足以垂世立教,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凡百篇。[21] 其后孔颖达(574-648)作《尚书正义》,在“六体”之外,又加上“贡”、“歌”、“征”、“范”四体,合之为“十体”[22]。 按“六体”之说虽然晚出,但秦博士伏生所传今文《尚书》二十八篇确已有以典、谟、诰、誓、命等命名的篇章,“典”如《尧典》,“谟”如《皋陶谟》,“诰”如《汤诰》、《大诰》、《召诰》、《雒诰》,“誓”如《甘誓》、《汤誓》、《牧誓》、《鲜(费)誓》、《秦誓》,“命”如《顾命》、《文侯之命》等[23]。“训”系据伪古文《尚书》之《伊训》,但先秦书篇确有《伊训》[24]。 吴讷(1372-1457)《文章辨体序说》引宋张表臣《珊瑚钩诗话》云: 道其常而作彝宪者谓之《典》,陈其谋而成嘉猷者谓之《谟》。顺其理而迪之者谓之《训》,属其人而告之者谓之《诰》。即师众而誓之者谓之《誓》,因官使而命之者谓之《命》。[25] 大抵“典”载重要史事过程或某项专题事实;“谟”是臣下对君的诉说;“诰”是君对臣下的讲话;“誓”是君主誓命辞,且多是军事誓词;“命”为册命或君主某种命词;“训”为臣下对君的训导或解说[26]。其中除了“典”系后人尊经之说,较为晚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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