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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生成方式片论之

时间:2009-8-8 16:57:15  来源:不详
中形成了深厚的传统,并成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显著特征[64]。   四、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 从《尚书》与《诗经》文体分类的生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古代作为文本方式的文体分类的生成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首先,文体分类的原初形态无疑是以不同的“言说”方式作为分类标准的。而“言说”方式的区别,要么依据不同的言说者与言说对象之间的特定语境,如《尚书》中的“谟”、“诰”、“训”;要么依据不同的言说场合与言说功能,如《尚书》中的“誓”、“命”;要么根据言说者不同的传述方式,如“六诗”原本即用以指称六种不同的乐歌方式。“言说”方式是人类特殊的一种行为方式。恩格斯指出:“每一门科学都是分析某一个别的运动形式或一系列彼此相属和互相转化的运动形式的,因此,科学分类就是这些运动形式本身依据其固有的次序的分类和排列,而科学分类的重要性也正是在这里。”[65]文体分类正是基于人类“言说”方式“本身依据其固有的次序的分类和排列”的。 其次,当一种“言说”方式被人们约定俗成地确认为某一“类名”以后,与这种“言说”方式相对应的文辞样式就形成特定的文本方式,而这种“言说”方式的行为特征同时脱胎换骨地成为特定文本方式的文体形态特征。这种文体形态特征往往易于识别,也易于标识。例如在今文《尚书》中,《汤诰》、《大诰》、《召诰》、《雒诰》等“诰”体,《甘誓》、《汤誓》、《牧誓》、《鲜(费)誓》、《秦誓》等“誓”体,《顾命》、《文侯之命》等“命”体,就是具有特定的文体形态特征的文本方式。 再次,一旦形成具有独特的文体形态特征的文本方式,人们就可以依据这种文本方式来进行篇章的归类,将文本方式相类似的篇章类聚到共同的“类名”之中,“以类相从”地区分不同类型的文体,从而形成一定的文体序列。正因为如此,“风”、“雅”、“颂”最终从“六诗”中破腹而出,成为孔子类分《诗》时所依据的文体类型。而孔颖达以“六体”、“十体”为标准归纳《尚书》的所有篇章,虽然过于拘泥甚至牵强,却同样鲜明地体现出这种“以类相从”的分类观念。 最后,在文本方式的类分中,“类”的相似性成为某一种文体独特的形态特征,而这种形态特征恰恰根基于这一文体独特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也就是说,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变迁的结果,是特定的社会行为方式的特征最终积淀到某一文体形态之中,成为这一文体形态的本质属性,而不能从其文本方式中剥离出来了。英国学者巴里·巴恩斯(Barry Barnes)等人指出:“当人们进行分类时,人们几乎总是求助于因袭的概念和分类,并且运用这些已经存在的概念去标记他们遭遇到的任何新的对象和实体。在这种意义上,所有对事物的分类都是社会性的。”[66]的确,经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文体分类的社会性深深地蕴藏于文体的文本方式之中,并由文体独特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得以彰显。如果仔细考察春秋战国时期人们“赋诗言志”的活动,我们将会更为深刻地认识这一社会文化现象。   2004年10月22日定稿   附记:本文的二、三、四节,曾以《由行为方式向文本方式的变迁——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为题,发表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本文与下一篇文章的概要,则以《论中国古代文体分类的生成方式》为题,于2004年11月22日-25日在广州中山大学主办的“中国古代文体史与文体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宣读,并发表于《学术研究》2005年第1期。    
 
[①]所谓“言说”,包括“言”、“诵”、“歌”等行为方式。《尚书·舜典》云:“诗言志,歌永言”,《尚书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页131。《汉书·艺文志》云:“不歌而诵谓之赋。”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30,页1755。 [②]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52,《十三经注疏》,页809。 [③]又《礼记正义》卷19《曾子问》郑玄注云:“诔,累也,累列生时行迹,读之以作谥。谥当由尊者成。”《十三经注疏》,页1398。 [④]刘勰著、范文澜注:《文心雕龙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卷2,页176。 [⑤]参见邓国光:《〈周礼〉六辞初探——中国古代文体原始的探讨》,台北汉学研究中心《汉学研究》第11卷第1期(1993年6月),页319-338。 [⑥]毛亨乃西汉初人,一说鲁(郡治今山东曲阜一带)人,一说河间(郡治今河北献县东南)人。但《汉书·儒林传》仅言:“毛公,赵人也,治《诗》,为河间献王博士”,不言其名。东汉郑玄《诗谱》谓:“鲁人大毛公为《故训传》于其家,河间献王得而献之,以小毛公为博士。”亦不言其名。三国时吴人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认为,孔子删诗授子夏,数传至荀子,荀子“授鲁国毛亨,毛亨作《诂训传》以授赵国毛苌,时人谓亨为大毛公,苌为小毛公,以其所传,故名其诗曰《毛诗》。苌为河间献王博士。”而唐陆德明《经典释文·叙录》引三国时吴人徐整说,所言传授世次与陆玑说不同。 [⑦]《毛诗·鄘风·定之方中传》,《毛诗正义》卷3,《十三经注疏》,页316。 [⑧]魏征等:《隋书》(北京:中华书局,1973),卷35,页1090。 [⑨]郭绍虞:《提倡一些文体分类学》,《复旦学报》1981年第1期。 [⑩]以上均见王充:《论衡》(《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20《佚文篇》。 [11]王应麟:《玉海》(《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51,“汉蔡邕《独断》”条。 [12]《南齐书·礼志上》云:“汉初叔孙通制汉礼,而班固之志不载,及至东京,太尉胡广撰《旧仪》,左中郎蔡邕造《独断》,应劭、蔡质咸缀识时事,而司马彪之书不取。”《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2),卷9,页117。参见傅刚:《〈昭明文选〉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页78-79。 [13]蔡邕:《独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上。 [14]参见跃进:《〈独断〉与秦汉文体研究》,载《文学遗产》2002年第5期,页11-25。 [15]刘熙:《释名》(《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卷首。 [16]《尚书序》:“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由是文籍生焉。”《释文》:“书者,文字。契者,刻木而书其侧。故曰书契也。一云以书契约其事也。”《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3。 [17]《尚书序》:“少昊、颛顼、高辛、唐虞之书,谓之五典,言常道也。”《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3。《庄子·天运》:“丘治《诗》、《书》、《礼》、《乐》、《易》、《春秋》六经,自以为久矣,孰知其故矣。”郭庆藩:《庄子集释》(北京:中华书局,1961),卷5下,页531。汉人习称六经为“六艺”,见《史记》卷61《伯夷传》、卷87《李斯传》、卷121《儒林传》等。刘歆编纂《七略》,其一即为《六艺略》。 [18]徐师曾:《文体明辨序》,徐师曾著、罗根泽校点:《文体明辨序说》卷首,《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页77。 [19]袁宗道著,钱伯城标点:《白苏斋类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卷7《刻文章辨体序》。 [20]参见饶龙隼:《〈书〉考原》,载王小盾编:《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页57-95。 [21]《尚书正义》卷1,《十三经注疏》,页114。刘知幾《史通·六家》亦云:“盖《书》之所主,本于号令,所以宣王道之正义,发话言于臣下。故其所载,皆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刘知幾:《史通》(《四部丛刊》影印本),内篇卷1。 [22]《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23]春秋以前典籍称引《书》篇,也多有以誓(如《太誓》、《汤誓》、《禹誓》等)、诰(如《康诰》、《仲虺之诰》等)、命(如《誓命》等)命名的。见饶龙隼:《〈书〉考原》,《扬州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集刊》第一辑,页79。 [24]参见刘起釪:《尚书学》,收入中华孔子学会编辑委员会:《国学通览》(北京:群众出版社,1996),页341,页340。 [25]吴讷著、于北山校点:《文章辨体序说》,《文章辨体序说 文体明辨序说》,页12。 [26]刘起釪:《尚书学史》(订补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页9;刘起釪:《尚书学》,页340。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2002年7月),第三章《〈尚书〉的文体分类及行为与文本的关系》,页32-36。朱自清说:“平时的号令叫‘诰’,有关军事的叫‘誓’。君告臣的话多称为‘命’;臣告君的话却似乎并无定名,偶然有称为‘谟’的。”朱自清:《经典常谈》(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新版),页20。 [27]傅修延说:“《尧典》述载尧舜的言行,自然被人视为经典,但尧舜远在书册出现之前,因此‘典’字必为后世的尊崇者所加。”傅修延:《先秦叙事研究》(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页161。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4。 [28]参见于雪棠:《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1,页37-38。 [29]姜亮夫说:“求之于《尚书》中的典谟训诰之类,并不是因为要分别文体形式,才锡以嘉名。”姜亮夫:《文学概论讲述》(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页128-129。 [30]《尚书正义》,卷2《尧典正义》,《十三经注疏》,页117。 [31]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章学诚著、叶瑛校注:《文史通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4),页30。 [32]于雪棠说:“那些表面看来是以人为中心命名的,其背后隐藏着以行为动作为中心的意识。纯粹以人名命名以及篇中有人名的篇章,很明显可以分为与行为动作有关的两种类型:一、篇名中的人,是动作的发出者。……二、篇名中的人,是动作的接受者。……一句话,命名是以行为动作为轴心进行的。”《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8。 [33]徐师曾据此解释“诰”体,云:“按《字书》云:‘诰者,告也,告上曰告,发下曰诰。’古者上下有诰。故下以告上,《仲虺之诰》是也;上以告下,《大诰》、《洛诰》之类是也。考于《书》可见矣。”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页115。而于雪棠则认为:“狭义的诰,指的是上告下。而对上告下,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从政治尊卑角度,指君告臣,上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的告语。……二是从宗法制度下的血缘关系角度理解,指长辈对晚辈的告语”。《先秦两汉文体研究》,页35。此说更近于事实。 [34]方东树:《仪卫轩文集》(清同治七年[1868]刻本),卷7《复罗月川太守书》。 [35]《尔雅序》称:“《尔雅》者,所以通诂训之指归,叙诗人之兴咏,总绝代之离词,辩同实而虚号者也。”《尔雅注疏》卷1,《十三经注疏》,页2567。该书中即多有对相同行为方式的不同命名,如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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