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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墨子“爱人、利民”的造物伦理思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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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7-19 11:57:4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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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庄子·徐无鬼》:“庶人有旦暮之业则劝,百工有器械之巧则壮。”《墨子》文中“百工”是第二层意思,作“从事各种行业的工匠”解。《墨子》文中虽谈政治理想与治国法则,但是常常以百工之事为例证。文中多处提及百工之职及“遵法仪”“尽其能”“大利至巧”的职业操守。 1.“遵法仪” 作为百工,若要成其事,首要的便是“遵法仪”,《墨子·法仪》篇中提出:“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衡以水,正以县。无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虽不能中,放依以从事,犹逾已。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法仪:法度之义,应遵循的法则。抛却墨子治国、治天下的政治理念,仅从百工造物这一层面进行论述,墨子所论及百工应遵守的五种法则,在《考工记.舆人》篇。与《吕氏春秋.职分》篇中都有记载。墨子认为,巧匠遵守五法,能够造出符合标准的器物,拙匠依之,也可以做到不逾矩而成器。匠之不论巧、拙,若要成其事,皆应以此五法为度,不可违背。“遵法仪”是百工的成器之道,应遵循的技术法则。从百工的职业操守而言,若使所造之器符合使用要求,利于民用,不论是良工,还是拙工,都必然的要遵守上述这五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五法的制定既是百工应遵循的技术原则,也是百工利人、利民、减少无谓材料耗费,兢兢业业、恪守职责的职业道德的要求。 2.“尽其能” 《淮南[注: 淮南市-淮南位于安徽省中部偏北,东与滁州市的凤阳、定远县毗邻,南与合肥市的长丰县接壤,西南与六安市的寿县、霍邱县相连。全市总面积2596.4平方公里,]子·兵略训》云:“若乃人尽其才,悉用其力。”墨子在《节用》篇中强调百工以“民用足”为标准各尽其能,“是故古者圣王制为节用之法日:凡天下群百工,轮、车、鞍、匏、陶、冶、梓、匠,使各从事其所能。日:凡足以奉给民用诸,加费不加民利则止”轮、车、鞍、匏、陶、冶、梓、匠,百工之事,皆关系到百姓日用的方方面面[注: 语出:孙中山 《民权主义》第五讲:“自己一方面要做驾驶的汽车夫,又一方面要做修理的机器匠,那是很麻烦的,是很难得方方面面都做好的。],百工尽其能,就能满足百姓日用:为良工,纵使王公大人[注: 大人是旧时称地位高的官长。-daren],也要有所依托。墨子认为,百工各尽其能制器为用,但是所作之物皆要于民有用,民用足且加费不加民利则止。结合墨子“节用”“节丧”“非乐”等篇中尚质轻文的文质观来看,此处“凡足以奉给民用诸,加费不加民利”可做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为日用器物生产量的多寡而言;另一方面为器物加工过程中实用功能的实现而言。综合这两方面论述,百工所造之器要做到器物量与质的满足民用,百工造器就应控制在适度的量的把握和器物实用功能的实现两个方面。先秦时期,百工并不能控制器物数量的生产权限,作为百工“尽其能”的“能”的职责发挥就是要要限定在物质功能性以满足百姓日用要求范围之内,完全避免“加费而不加利”的文饰性追求。从而使百姓获益。在物质财富尚不富足,普通百姓生活尚处于贫困的先秦时期,墨子对于当时的统治者[注: 统治者 tong zhi zhe 〖the ruler〗 所谓统治者,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他统治的领域具备一个国家的性质,他在同时和后世均被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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