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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城市特困人员就业工作程序(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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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7 11:49:2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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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依据:《建立促进城市低保对象就业机制暂行办法》(另有待批《实施细则》文件) 2. 工作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未具有的低保申请人和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为具有服务对象。未就业的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经街道(乡镇)低保经办经过资格条件初审,符合送审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办理就业服务登记。 3. 办理程序: 3.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经资格审查后,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社保所指导其填写《城市低保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卡》,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为其办理《办理人员就业服务证》。 3.2社保所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登记材料汇总,建立就业服务台帐,整理求职与培训意向,对“4050”人员及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标识,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 3.3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街道(乡镇)社保所报送的材料,为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3.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进行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社区低保资格评议、公示和公益劳动制度。建立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数据库,加强对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及时掌握其参加就业、公益活动以及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 在核实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劳动能力过程中发生异议的,街道(乡镇)低保经办机构应当向区县民政部门报告,由区县民政部门委托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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