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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方案

时间:2009-8-9 2:51:51  来源:不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局:
根据我国党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的规定,现将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一)。
二、 在职士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二)。
三、 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项目计发:
(一)1993年9有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包括:
1、 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2)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计发项目;
2、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3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四);
3、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79号增加的离退休(见附件五);
4、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干字第417号增加的离休费(见附件六);
5、 (1993)后联字4号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三之一、之二);
6、 总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规定的将补助补贴归并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七)。
(二)1993年月日10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按中央军委(1993)13号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确定的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见附件一)。
四、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和基础工资历三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五、 上述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 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二、 士官工资标准表;
三、 字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之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休退费标准表(之二)
四、 军队离退休人员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五、 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六、 《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政干字第417号;
七、 《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759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四:
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 标 准 表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增加
离退休费标准(元/月)军委委员以上40大区军正职(1级) 30大军区副职(2级)
24 正军职(3、4级,按正军职待遇) 22 副军职(5级,按副军职待遇) 20 正师
职(6级、正局级) 18 副技师(7级、副局级)以下 16
附件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 标 准 表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增加离退休费标准(元/月)
大军区职 80 军  职 70 师  职 60 团  职 50 营  职 40 连  职 30 排  职20 志愿兵 16
附件六: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政干字第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根据1989年党中央
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财政部
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日前每月不足70元;
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的,提高到85元。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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