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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方案

时间:2009-8-9 2:51:51  来源:不详
干部已按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不再调级增加离休费。
三、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军职干部每人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人每月25元,团职以下干部每

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费。
四、提高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由军队管理的和未移交政府安置的,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今年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式样附后),一交拨给其管理部门。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调整离休退休费的审批办法是:在军队的师职(含专业技术4级)以下离休退休干部,由现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军职(含专业技术3级)以上离休退休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由地区以上管理单元位审批(审批表式样附后)。
这次解决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离休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各单位一定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这件关系老同志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好。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七: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字第759号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各直供单位: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和三总部《关于贯彻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4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现行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归并处理如下:一、并入基本工资和保留的补助补贴军官、文职干
部和士官,执行新的工资的工资标准后,原享受的洗理费,书报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助,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的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称副利补助和伙食补贴。标准为:
福利补助。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60元,士官按26元计发。
伙食补贴。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50元,士官按35元计发。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其补助补贴的归并与保留,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其中,未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原“三结构”工资标准,按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数额减去保留的部分后,其差额计入基本工资。
(二)离退休干部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并入的补助补贴,与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同口径计入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1979年起执行的、1985年6月底以前离退休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仍继续保留,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退休志愿兵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士官的规定执行;并入的补助补贴,按士官并入工资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士官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退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军官、文职干部(含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编外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退休志愿兵),除上述归并、保留的项目外,其他补助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此执行。
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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