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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时间:2009-8-19 11:08:30  来源:不详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甘肃省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及时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甘政发(2006)73号)。各市州、各部门及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当前我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06年,我省因未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工作的难度。特别是今年一季度,全省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仅比去年同期下降1.05%,纳入统计的52种工业企业主要耗能产品单耗指标有22个指标同比有所上升,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的问题依然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政策不完善、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投入不落实、执行不得力等问题。如不及时扭转这种状况,不仅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各市州、各部门、各企业必须进一步深刻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贯彻落实的重要标准,当作硬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使经济增长真正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认清形势,集中力量,知难而进,迎难而上,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和更务实的工作作风,使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要强化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州、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环保局、省统计局每年定期对各市州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公布,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问责。要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国家和我省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州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落实部门工作责任。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政策配套措施和落实意见。要严把土地、信贷、出口等关口,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完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全面推进各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突出抓好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方面研究制定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标准以及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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