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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统预防控制甲型H1N1流感疫情预案(1)

时间:2009-12-1 12:26:24  来源:不详
工作;
2、负责全县交通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应急备用医药、防护等用品采购的协调联系工作;
3、负责局机关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药、防护等用品的采购和供应工作;
    4、做好局机关干部职工自身防护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消毒预防工作;
    5、安排落实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期间机关24小时值班工作,保障车辆应急需要;
6、做好县局及系统有关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会议的会务等工作;
7、负责拟发有关文件;
    8、负责收集全县交通系统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情况,撰写阶段小结和有关汇报总结;
    9、负责信息沟通、传递工作;
10、负责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大事记,整理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有关文字档案;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上的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交通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办公室报告。
    (二)在车站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当立即向交通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办公



室和县级以上病疾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各级交通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办公室对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在车站、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经卫生防疫部门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病人的,县交通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办公室应在12小时内上报市交通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办公室,市交通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办公室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厅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办公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所有关县市交通系统的疫情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渠道逐级上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单位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或透露疫情信息。
    (四)各地交通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疫情处置
(一)在车站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迅速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进行隔离和个案调查。并对发现病例的场所,立即进行彻底的消毒。
(二)在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上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后,迅速对该人员与其他乘客隔离,并采取基本的通风、戴口罩、消毒等措施,防止扩散。同时与最近的设有留验站的交通部门联系,做好留验准备。将与病人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详细调查登记,并立即将登记材料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交通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办公室。
    五、预防控制措施
    (一)加强预防、消毒工作
1、对车站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具的预防消毒按照卫生部门的统一要求执行。
对流行地区或来自流行地区的轮船、营运客车交通工具在起始站进行内部消毒,消毒的次数、方式、形式等,按上级通知执行。
未发生疫情的地区,不对本辖区内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2、公路、水路交通工具、车站应储备应急防治药品、用具及消毒药品。车站应同时设立留验室。
 (二)必要时实行健康申报卡制度
长途客车上的所有乘运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并指定专人在车辆到站后统一收齐,交给相关工作人员。对乘坐同一班(车)次的旅客,各地不得要求重复填写《健康申报卡》。健康申报卡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出发(到达)时间、日期、地点、航班(车次)号、出发前14天到过的城市、健康状迟(含是否有发热、咳嗽、喉咙痛、身体疼痛、头痛、发冷等)、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三)测量体温
1、旅客在起始站和到达站要各测一次体温,体温达到或超过上级公布的标准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其中,体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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