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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交通工具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1)

时间:2009-12-1 12:26:25  来源:不详
1预案启动
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荆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荆门市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宣布启动后,本预案立即启动。
4.2应急响应
(1)启动市(州)、县(市、区)甲型H1N1流感交通应急机构以及各运输企业的甲型H1N1流感交通应急机构;
(2)启动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3)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
(4)按照市甲型H1N1流感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赴现场指挥交通应急工作。
4.3响应终止
甲型H1N1流感得到控制,《荆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宣布终止后,经请示荆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本预案随即终止。
5、交通应急措施和交通运输保障
5.1应急措施
本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领导领导小组的要求,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设置、交通卫生检疫、旅客测温、旅客健康卡管理、传染病人和污染物处理等应急措施。
(1)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设置经市政府批准,协助、配合卫生部门在运输港站、渡口、路口等设立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依法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2)交通卫生检疫车船、港站、渡口、货物按规定进行消毒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合格,取得《交通卫生检疫合



格证》,方可运营;驾驶员、乘务员、理货员、船员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发现有检疫症状的驾驶人员、乘务人员和船员,不得安排上车、上船,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留置检验措施。在车辆上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卫生部门依法决定对该车辆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船舶上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由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协助同级卫生部门依法对该船舶及其乘运人员、货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3)旅客测温凡体温超过规定的温度(摄氏37.5度)的旅客要速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排查等应急措施。
(4)传染病人和污染物的应急处理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船载有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时,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船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防控办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站、渡口发生甲型H1N1流感病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时,港站、渡口应立即送至留验站实施临时隔离,封闭已被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和物体,并通知当地防控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5.2交通应急保障
5.2.1交通设施应急维护和管理
本预案启动后,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船、港站、道路、航道、船闸、渡口的维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除因阻断甲型H1N1疫情传播途径需要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交通中断或者紧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5.2.2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
本预案启动后,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甲型H1N1流感交通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群体、防疫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甲型H1N1流感应急处理所需的救治消毒药品、医疗救护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运输站港、渡口应优先安排持有卫生部门证明的负责处理甲型H1N1流感的防疫人员、医护人员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公路、航道、船闸应优先安排持有有效《紧急运输通行证》的承担甲型H1N1流感交通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车船通行,并免收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甲型H1N1流感交通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令,迅速调集有关人员、车船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5.2.3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调度
(1)运力储备。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领导责任、车(船)属单位、车(船)牌号、驾驶员、带队人、集结地点“六落实”的原则,贮备相应数量的车船运力。为确保交通运输保障,省掌握一定数量的直管车船运力。
(2)调度程序。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政府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调运力指令后,根据运送种类和起止点,按照就近调度、对口支援原则,确定应急运力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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