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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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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9 13:34:1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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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XX年尤其是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原则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准入,区域销售,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我市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二、烟花爆竹批发、销售区域管理 1、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业务必须由取得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负责。其中,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供应由市城区烟花爆竹专营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市春鸣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市永供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其他县(市)烟花爆竹的供应由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 2、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3、批发公司或生产企业跨行政区域进行销售,其中到市城区内销售的须经市安全监管局批准,到其他县(市)销售的须经所在地安全监管局批准。 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审批 (一)审批原则和数量 1、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年限长、规模相对较大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优先审批。 2、根据我市近年烟花爆竹销售的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全市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500个之内,在去年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其中,市城区内的零售点为270个。具体为:船营区60个,昌邑区100个,龙潭区51个,丰满区40个,经济开发区17个,高新技术开发区2个。 (二)审批条件 常年销售网点审批条件: 1、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男65岁以下,女60岁以下; 2、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3、必须具有销售点和储存库房两个相互独立的房屋。房屋结构、门窗必须安全牢固密闭。其中销售点的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储存库房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4、布点合理,其周边3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10米范围内,无明火设施使用。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通讯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点; 5、零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室内的电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易产生火花的照明灯、电闸箱(刀闸开关)等要安装防爆灯罩或采取防护设施,同时要配备2只以上灭火器; 6、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并设专人负责安全 管理。15平方米以下的商店必须采取专店销售。大于15平方米的商店采取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连接的柜台必须采取明显的隔离措施,和对面柜台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米,始终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 8、不得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小区居民楼内设立零售点,对设在上述区域内的公建商用房要按标准严格审批; 9、零售网点的店面和储存库房经过安全条件评估。 XX年春节期间临时销售网点审批条件: 1、符合吉林市城区内春节期间零售网点总体布置规划; 2、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局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零售网点摊位必需三面围实。 (三)申报材料: 常年销售网点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业户身份证明;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4、烟花爆竹安全评估报告; 5、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书; 6、企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相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8、烟花爆竹经营(常年销售)现场审[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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