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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规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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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9 13:34:1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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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表。 春节期间临时销售网点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业户身份证明;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四)办理时间 全市零售点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为:XX年1月10日 至XX年1月25日。 (五)审批时限 自审报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四、烟花爆竹销售时间 1、市城区内烟花爆竹销售期从XX年1月30日(农 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五)。 2、其它地区销售期从XX年1月30日(农历腊月二 十三)至XX年3月9日(农历二月初二)。 五、烟花爆竹销售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 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和生产企业销售必须遵守以 下规定: 1、必须按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 (GB10631—2004)批发、销售经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销售的产品内包装上必须标注有产品名称、产品级别、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产品的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注批发公司、生产企业的明显标志。 2、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 3、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烟花爆竹产品。严禁批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燃放的产品。 4、必须与购货的零售点签订具有安全内容的经营协议。 5、必须负责向购货的零售点配送商品。配送的商品要根据零售点卖场的实际情况及储存许可核定的药量分批、定量配送,不得超过零售点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6、必须在销售期结束后10天内,负责将购货的零售点(不包括常年经销点)的剩余商品收回,并实行统一保管。 (二)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从本地获得经营许可的批发公司、生产企业许可设立的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店采购烟花爆竹。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2、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销售摔炮、拉炮、砸炮、地雷炮、土火箭、发令纸、打火纸、夜旅行(窜天猴)、纸手榴弹、手持闪光雷(空中炸雷)、单筒礼花弹以及外径超过30mm的双响炮(市内四区不允许销售任何规格的双响炮)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3、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4、零售网点不得私制、悬挂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市容的宣传形式。 5、零售点售货间内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严禁使用取暖用煤炉等明火设施,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购买须知。 6、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7、零售点储存库房内不得超量储存;储存总量不得超过三天销售量,且价值总量最多不超过3万元。 8、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不包括实行招投标设立的零售点)、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9、销售期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按原进货渠道办理统一保管事项。 六、烟花爆竹销售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 1、烟花爆竹销售期间,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工商、城市执法、质监等部门的协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全面做好本地区烟花爆竹销售的综合监管工作。要公布举报电话,加大对非法采购、运输、批发、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行烟花爆竹零售点的雇主责任保险,同时继续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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