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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涓滴集》到《青蓝集》——张晋藩先生的治学经历

时间:2009-8-8 16:42:47  来源:不详
的唯物史观、阶级分析方法被史无前例的阶级斗争唐俗化。1949年以后,中国台湾学者有关法律史学的研究成就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延续了近代法律史学的学术传统,并广泛运用西方规范分析、法社会学、考古学等方法描述、分析中国法律史;可是中国台湾法律史学者和乃至整个中国台湾知识界都存在着普遍的忧郁与困惑。中国台湾学者运用西方的社会科学方法来分析一个文化大国的历史资料,但是却不可能接续一个大国的历史传统与她的现代发展。他们锐利的思想家从文化批判的角度认为:中国台湾的知识界,“许多知识分子对逻辑、科学方法与方法论产生了迷信。事实上,过分提倡逻辑与科学方法并强调‘方法论’的重要性最易使自己的思想变得很肤浅。” 还有人批评道:近代以来,“中国的学术文化思想,总是在复古、反古、西化、或拼盘式的折中这一泥沼里打滚,展不开新的视野,拓不出新的境界。”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由在于,中国台湾的学者已经脱离自己社会基础在研究法律史,他们研究的法律史是一种“博物馆化”的标本,他们的研究缺乏一种现实的归属感,得不到现实的验证和应用。因此,新中国的法律史学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学者的研究成就,但是我们必须培育自己的学术传统,研究活着的历史,创造性地转化历史传统,也为我们后世子孙留下一段辉煌的历史。诚如海外学人所感受到的一样:“中国人还必须继续发掘自己已有的精神资源,更新自己既成的价值系统。只有这样,中国人才能期望在未来世界文化的创生过程中提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张先生致力于重建新中国的法律史学。重建的意义就在于,使学术研究延续中华民族伟大的历史传承,使学术研究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借鉴。1979年,中国法制史学成立大会在长春召开,此次大会成为新中国法律史学得以重建的契机。张晋藩先生在大会发言中指出,祖国大陆的法律史学者要用自己创造性的学术成就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他说:“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分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30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新中国法律史学者不仅要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这不仅是学者的面子问题,更主要的是关涉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造性转化的问题,以及法律史学是否能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贡献。

  《涓滴集》收录了《要重视法制建设中的历史借鉴问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应重视的二个问题》、《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制史“真实进程”的比较》等一系列文章,这些有关法律史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文章,是张先生从不同角度对于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的思考。

  张先生在《要重视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问题》(原载《光明日报》1985年10月16 日)一文中指出,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要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他说:“由于中国立国悠久,在法律建设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十分丰富,对于这些经验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给予批判地总结。这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文明确区分了新中国法律史学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史学有两方面的重大区别。其一,我们所研究的法律史是“活着的”,而不是已经“博物馆化”的木乃伊;研究法律史的目的既要客观地考证历史真实,这当然是新中国法律史学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我们研究法律史的落脚点是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借鉴,不是“为了历史而历史”。其二,新中国法律史学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批判地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这篇论文,基本刻画出新中国法律史学在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方面的特性,对于新中国法律史学的重建发挥了指导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应重视的二个问题》、《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这三篇论文从法律体系、部门法两个层面阐述了中国古代法的体系上的统—性和功能上的部门区分;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冶政治学、历史学和法学的方法为一炉,突破了“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探寻一种能够客观阐释中国法律文化内涵的研究方法。例如在《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张先生指出:“对中国法制史,需要从多部门、多层次进行研究。过去研究中国法制史较偏重于刑法史,而中国法制史的内

  容是非常广泛的,不限于刑事,它在经济方面的立法、民事方面的立法、诉讼法、狱政法、行政法都是很丰富的。“表明张先生把中国法律史看做是一个多层次的统一体,而不是单一的刑法;中国古代法也不是单纯的阶级压迫的工具,它具有社会性,执行着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的职能。

  《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律史“真实进程”的比较》两篇文章则侧重从世界的视野来看中国法律史,以彰显中华法系的民族个性,探讨其文化特质和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规范功能。比较法学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张先生特别指出应将其运用于法律史学,并侧重于“平行的研究”和“影响的研究”两个方面,他说:“要以中国法制史为主,有选择地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史进行宏观、总体上的比较,并给予综合评论,但也不排除特定制度上的微观比较。”比较法是在马克思以后兴起的,在前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中鲜有具体而精到的运用,张先生对比较的方法提倡以及研究运用,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方法的进一步发展,为新中国法律史学拓展了研究视野。

  二、求索未已: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开拓与创新

  十年浩劫结束以后,中国逐渐步入法制建设的正轨,各方面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当时,张晋藩先生有很多机会可以脱离清贫的教学、研究岗位。但是,他没有离开学校另谋高就,因为他如此地热爱法律史学研究,而能安贫乐道。1983年,张先生从人民大学法律系来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工作,在担任繁重行政事务的同时,张先生惟学问是尚,珍惜自由思想的每一寸光阴。1994年以后,张先生也可以淡出法律史学术圈,欣享安逸无忧的生活。然而,他没有独乐乐,而是以从事法律史学的教学研究作为人生最大的快事,致力于在法律史学领域内辛勤耕耘。新中国法律史学从幼稚而臻于醇熟,需要无数学人汗水与智慧的凝聚。而张晋藩先生于斯,功不可没,以至于他的名字与新中国法律史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1996年,为纪念张先生从事法律史学教学研究工作四十年,《求索集——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制史学四十年》一书在南京大学出版社付梓。该书荟萃了张先生研究中国法制史四十余年的代表性成果,展现了张先生学术求索的心路历程,以及对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推动之功。在该纪念文集的出版座谈会上,张先生曾说:“这本文集定名为《求索集》就算是我的第一步求索吧!今后的路还长,我将奋志求索下去。”2000年,为纪念张晋藩先生七秩华诞,《未已集——张晋藩先生教研五十周年纪念》(作为《求索集》续编)由南京大学出版杜刊行。《未已集》之名,大致与孔子所言“生无息所”语意相通,即为求大道,求索不已。张先生虽已年届古稀,可是由于对法律史学的挚爱,使他仍然有一种人在旅途上下寻觅、壮心未已的责任感。

  以下通过对《求索集》、《未已集》中张先生部分著述的分析,来管窥他在学术自由的时代为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开创新研究的境界,所付出的努力与取得的丰硕成果。

  (一)断代法律史与部门法律史研究的深入

  在《求索集》和《未已集》的厚重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先生研究清朝法制史所付出的心血是最多的。在文革期间,张先生从江西五七干校返回北京以后,并没有间断学术研究,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观点的情况下,他利用在清史所工作的条件,潜心从事清史资料的收集整理,一直到人民大学重新恢复。十余年的时间,对清史资料的系统掌握,为后来的清代法制史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文革结束以后,张先生于1979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清律初探》一文。此后相继发表了《<红楼梦>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从崇德三、四年刑部满文原档看清初法制》、《论清代反对封建专制思想的发展》、《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论清太宗皇太极的法律思想》、《清代法制史综述》、《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专著《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与郭成康先生合著,辽宁出版社1988年版)、《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清朝法制史》(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等。历经多年的积累,1995年张先生主编的《清朝法律制度》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清朝法律制度》以50万字的篇幅,把清朝法律作为一个动态的“全景图”加以细描。由于满清王朝是少数民族的政权,其早期法律文献主要用满文书写。《清朝法律制度》在“清入关以前”这一部分,遂以《满文老档》作为论证依据,因此从材料的引用方面即具有权威性的学术价值。

  张晋藩先生一直比较重视部门法制史研究,他先后主持撰写了《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刑法史稿》、《两宋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清代民法综论》等著作。《清代民法综论》是张先生从事部门法研究的一个代表作,对刑法以外的古代法研究提供了一个范例。自近代以来,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中国古代民法之存在形态若何?始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张先生考证了清代民法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从古代法到近代民法的续绝之变。首先,《清代民法综论》从古代法律体系的结构与规范功能来界定民法的概念。张先生认为:“任何—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一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另一方面基于调整对象的差别,又划分成若干不同的法律部门。这些既有区别又不可分割的若干法律部门,便构成了法律体系,这个法理学上的共同理论基础,也适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若按照法律规范的功能加以区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同样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种部门的法律所构成的。” 亦如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所指出:“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尽管在其历史发展、体系和理论的构成及其实际适用的方式上完全不相同,但是对同样的生活问题——往往直到细节上,采取同样的或者十分类似的解决办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西方式的民法,却存在实质的民法。其次,《清朝民法综论》通过耙梳整理相关的法律史料,来实证性地描述清代民法的存在形态。《清代民法综论》从挖掘史料入手,静态地描述了清代民法的渊源形态(包括《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问题的规定,{户部则例》对民事问题比较集中的规定,民间惯行的民事规则);通过民事裁判来说明民事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情况,动态地描述了各种民事法律渊源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裁判官对民间习惯的态度。再次,阐释了清代民法从古代形态到近代形态的续绝之变。1907年以前,清代民法属于中国固有法,法律形式较为多样,既存在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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