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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一)

时间:2009-8-8 16:46:45  来源:不详
的意思,也就是“新甿”。“甿”或者叫作“野民”,除了耕田以外,还耍担任许多力役,如战争和打猎,《地官·县正》说。
    “若将用野民,师田行役,移执事,则帅而至,治其政令。”   
“野民”就是住在田野的农民,他们的地位高出于奴隶,在《周礼》中往往把“夫家”(农民)放在“人民”(奴隶)的上面,《地官·县师》说:
    “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及其六畜、车辇之稽。”
“夫家”,《周礼》注疏认为指“男女”说,既然放在“人民”的上面,可以解释“夫家”的地位比奴隶高。有什么证据可以说明“夫家’是农民了《地官·遂大夫》说。
    “遂大夫各掌其遂之政令,以岁时稽其夫家之众寡,……以教稼穑。”
遂大夫稽查“夫家”数目的多少而教以稼穑,那末一定是农民了。
这些“夫家”全是授田的对象,《地官·遂人》说:“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晦,莱五十晦;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晦,莱百晦;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晦,莱二百晦,余夫亦如之。”
这上面的“夫”是指有妇的男子说,代表独立的一家,或称作“家”,《地官·大司徒》说: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晦,一易之地家二百晦,再易之地家三百晦。”
这是以“家”作单位。由此可以知道,无论是“夫”是“家”是“夫家”,全指农民说。这些农民以耕田为生而没有土地,要领主们擇给他。这些农民的行动是不自由的,假使他们要徙于他乡,必须“为之旌节而行之“,没有旌节的,关上便须呵问,查出来是要下狱的(见《地官·比长》)。而孟子却把这种情形说成农民的美德,他说:“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
这说明了农村自耕农民的农奴化,束缚在领主的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了。
    《周礼》中关于田制的记载共有四处(《考工记》除外),计为:《大司徒》、《小司徒》、《遂人》及《大司马》、《大司徒》和《遂人》原文已如上引,《小司徒》说: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又《夏官·大司马》说:
    “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以上四处记载,就内容来说,可以分作两类,《大司徒》和《遂人》是记载授田的数目;《小司徒》和《大司马》是一类,记载着每一家可供力役的人。据《大司徒》的规定,地有不易、一易、再易的分别,据《遂人》的规定,田有上、中,下和莱的差异。所谓不易就是年年耕作而地力不衰,等于上地;一易是一年耕种、一年休息,等于中地;再易是二年休息、一年耕种,等于下地;“莱”,据郑注是“休不耕者”。两种记载比较,《遂人》上地一夫田百晦莱五十晦是和“不易之地家百晦”有差异的,但就上下全文来通盘考虑,是可以解释的。《大司徒》一开头就说,“凡造都鄙”,可见所指是都鄙田制。都鄙,据各家注疏,全是说公卿大夫的采邑。就上下文来看,上面说建邦国封诸侯、下面说到设置采邑,也是合理的。《遂人》所说是六遂的制度。为什么《遂人》中上地百晦外,还有五十晦莱?原文没有说明,这可能在乡遂首先实行了三圃制耕种法。此外在《遂人》中有关于余夫的规定,“余夫”的解释虽然有种种不同,但惠栋以为“余子”(余夫)就是庶子的说法,最为正确,解释为一家已有正夫受田,尚有余子娶妇也可以受田,是讲得通的。晦数多少据原文应当是同于正夫,但孟子说余夫受田二十五晦,所以有人解释《周礼》中的“余夫”也应是二十五晦,不然与正夫相同,在许多方面不好解释。    
    说到都鄙,说到六遂,在王畿内还没有说到六乡。郑玄注《周礼·小司徒》以为六乡的制度与六遂同,那末王畿内的田制都说到了,侯国的制度是不是同于王畿?依照《周礼》封建诸侯的制度,其内部组织,大体是王畿千里的缩小,中央是封君的都城,周围近者为乡,乡的外围为遂,五等封的规模是:
    公国,方五百里,有三乡三遂;
   侯国,方四百里,有二乡二遂;
    伯国,方三百里,有二乡二遂;
    子国,方二百里,有一乡一遂;
    男国,方一百里,有一乡一遂。
乡遂以外当然也有卿大夫的采邑,每一个诸侯全是一个具体而微的王国,所以它的井田制度也是相同的。
    井田制度有完备的沟洫系统,专门讲求水利设施。《小司徒》记载道: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这上面说到井田与地方制度的规划而没有说到沟洫制度,《考工记·匠人》道: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
这可以补充《小司徒》的记载,但与《遂人》的说法不同,《遂人》说: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郑玄对于这不同的记载,解释一为采地井田,一为乡遂井田。然而这乡遂的沟洫制度就形式论不成其为井田,程瑶田就曾经这样说过,因为十夫受田千晦,不能成方。那末乡遂和采地的田制是否在形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我以为乡遂基本上是自由农民居住,不行助法,而采地是农奴居住,要实行劳役地租。沟洫制度,固然可以排除水患,也可以用来灌溉,增加农业上的收获。
    这些农民有了自己的份地:有了比较完备的水利系统,生产会很发达吧?但他们一无耕牛,二无铁器,生产工具是很原始的,因之生产力水平很低。《地官·里宰》有道:
   “以岁时合耦于耡,以治稼穑,趋其耕耨。”
所谓“合耦于耡”,即两人相助而耦耕。《论语》:“长沮、桀溺耦而耕。”和《诗经·周颂》,“亦服尔耕,十千维耦。”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全是耦耕。一人的力量有限,必得两人合耜而耕,这是没有牛耕的证明。《周礼》中也曾有利用牛的地方,比如《秋官·罪隶》:
  “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
这是指利用牛从事运输,而没有说到牛耕。《地官·牛人》关于牛的用途有较详细的说明道:
  “牛人掌养国之公牛,以待国之政令。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职人而刍之。凡宾客之事,共其牢礼积膳之牛。餐食宾射,共其膳羞之牛。军事,共其犒牛。丧事,共其奠牛。凡会同、军旅、行役,共其兵车之牛与其牵徬,以载公任器。凡祭祀共其牛牲之互与其盆以待事。”
这里面的牛有三种用途;一是作为祭祀的牺牲,一是作为肉食,一是驾车。《诗·小雅·黍苗》。“我任我辇,我车我牛。”《书·酒诰》:“肇牵车牛远服贾。”也是说用牛来驾车。贾公彦的《周礼正义》就说《周礼》中没有谈到牛耕(原文是说周时没有牛耕,他以为《周礼》是周朝的作品)。
  《周礼》中也没有关于铁器的记载,《地官》说。
  “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
《秋官·职金下》说: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揭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
全是以金玉锡石并称而没有铁。关于“金”,依《说文解字》的解释,固然可以说作五金,然而这是汉人的说法。《周礼》以金、锡并列,正是青铜器时代的铜与锡,《周礼》中的“金”,解释为铜,没有丝毫困难,而没有铁的痕迹。春秋末年已经发现用铁,如鲁昭公二十九年晋国铸铁刑鼎,是很有名的故事.春秋末年也曾有过牛耕,比如孔子弟子冉伯牛名耕,司马耕字子牛,全是很好的证据。在春秋末年已经发现的事,《周礼》中还没有踪迹,这意味着二种事实,《周礼》的作者至少对于这两件事还不熟习。
    农民的负担,就是说领主们对于他们的剥削程度如何,据《天官·大宰》的记载道:
   “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
九种赋敛大体上可以分作两类,从“邦中之赋”到“邦都之赋”全是田赋。“邦中”指城郭以内说,“四郊”指近郊远郊说,距王城一百里以内;“邦甸”是六遂所在,距王城一百里到二百里地带;“家削”指距王城二百里到三百里地带,有公邑和采地;“邦县”指三百里到四百里地带,有公邑和采地,“邦都”指四百里到五百里地带,也有公邑和釆地。其余三种赋在性质上有些不同。“关市之赋”是“司市”、“司关”所敛的财贿。“山泽之赋”是山林川泽的地征,由“山虞”、“泽虞”,“川衡”、“林衡”来收敛。“币余之赋”是政府机关法定用款的余额,由职币来收敛。赋税的比率,据《地官·载师》说:
 

   “凡任地,国宅无征,国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远郊二十而三,甸削县都皆无过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以上共分六级。国即城,国宅据郑玄说指官家宫室及官吏治所而言,不收赋税,“园廛”指城中与近郊的民居及场圃而言,“近郊”,“远郊”同属“六乡”,“甸、削,县,都”就是指“邦甸”、“家削”,“邦县”、“邦都”说,“漆林”的税率最重,因为它是天然长成,用力少而所得的利益多。这段说明了乡遂等区的自由农民比以外的农奴负担较轻。
    综合起来说,这税率是重的,领主贵族们完全是剥削者,他们不出任何赋税,“国宅无征”的国宅,也包括领主贵族的私人住宅在内,是不出赋税的。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沈彤的话道。
    “国谓城中宅,即公卿大夫士之所居也。……言所以无征者,于贵者优之也。”
贵者本来贵了,还要优待,这是封建社会最不合理的制度之一。其余除了园廛的二十而一以外,主要税收对象从近郊的十分之一到邦都的十分之二,税率是很重的。《汉书·食货志》引魏文侯时李悝的话,计算战国初年农民的生活情形,说农夫一家五口,耕田百亩,一年得粟一百五十石。除租税十五石,余一百三十五石。一人每月食一石半,五人每年共食九十石,余四十五石,每石卖钱三十,得钱一千三百五十。除祭祀赛会用钱三百,余钱一千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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