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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一)

时间:2009-8-8 16:46:45  来源:不详
十,每人衣服用钱三百,五人共一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疾病、死伤、天灾、赋敛等意外费用,都还不算在内。这是战国初年的情形,十分之一的租税,农民们已经负担不了,假使是二十分之三,或者是十分之二,负担加倍,农民的困苦又将如何。况且实际税率还不止此!
    由以上的叙述,我们知道农民是《周礼》中讲到的主要生产者,是领主贵族生活的担当者。〈周礼〉中共讲到哪些贵族?他们中间分成多少等级?他们彼此间的关系如何?在〈周礼〉中除了周天子和他的卿大夫以外还有许多封建诸侯,诸侯的名称是:公、侯、伯、子、男。名称有五,是不是分成五等?讨论这些问题,要牵涉到王莽、刘歆和康有为。《汉书·王莽传》有这样的话:
   “莽乃上奏曰:‘明圣之室,国多贤人,故唐虞之时,可比屋而封。……今制礼作乐,实考周爵五等地四等,有明文。殷爵三等,有其说,无明文。孔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臣请诸将帅当受爵邑者爵五等,地四等。奏可。”
康有为在《王莽传辨伪》内说:
  “用飲《周官》说也。按孔子之礼,则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分土唯三。《孟子》、《王制》俱同。《春秋公羊》说,则伯子男同等,爵三等而已。’
康有为这些话,在好多地方有问题,他最疏忽的地方,是王莽的“爵五等、地四等”的制度,根本和《周礼》不相干,而康有为说他是本于《周礼》。《周礼》记载诸侯封土有两处,一处说:
   “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地官·大司徒》)。
这明明是封地五等。另一处说:
   “凡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方四百里则六侯,方三百里则七伯,方二百里则二十五子,方百里则百男” (《夏官·职方》)。
这也同样的是封地五等。全部《周礼》内并没有周爵五等地四等的记载,想不到康有为这样疏忽。在《周礼》内不特不是封爵五等地四等而且是封爵三等地五等。《公羊》的爵三等是公一位,侯一位,伯、子、男同一位。《周礼》不同,它以公为一位,侯、伯为一位,子、男为一位。《周礼》中关于诸侯的等位,莫不以此为标准,如《春官·典命》云:
   “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骑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骑衣服礼仪,皆以七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骑衣服礼仪,皆以五为节。”《周礼》中的所谓“命”,等于魏晋以后的“品”。那末,公为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正是爵名五而三等。此外关于诸侯的礼仪,也莫不等别为三。过去也曾经有人看到这一点,《周礼正义》引陈君举的话道:
  “……虽周亦三等也。……大抵公一位,侯伯一位,子男一位。司服有公之服,侯伯之服,子男之服。掌客有公之礼,侯伯之礼,子男之礼.行人叙诸伯,则曰如诸侯,诸男则曰如诸子。而司仪赞见,公于上等,侯伯于中等,子男于下等;则亦三等,校然著见矣。”据此,《周礼》中的爵分三等,是没有疑问的了。其中诸侯等级就表面上看,唯一可以区别为五的地方是《春官·典瑞》:
    “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圭,男执蒲圭。”关于此,《周礼正义》卷三十五引易氏的话道:
    “上公九命,故桓圭九寸,侯伯七命,故信圭躬圭七寸,子男五命,故谷璧蒲璧五寸:皆命数也。”
以圭壁与命数相配合,见于《周礼·秋官·大行人》原文,易氏的话是正确的,这依然是爵三等,并没有例外。因此我以为新莽分封爵土是本于《孟子》和《王制》,全是封爵五等,地四等,虽然《孟子》、《王制》和新莽的制度大同而有小异,是可以解释得通的。
    以上这些诸侯全是领主,有支配其封内土地和农民的叔力,虽然在政治上要接受周天于的制裁,在经济上对周天王有纳贡的义务。关于纳贡,《秋官·小行人》记载道:
   “令诸侯春入贡,秋献公,王亲受之,各以其国之藉礼之。”
贡物的种类在大宰和大行人中有较详细的记载。朝贡以外,正常的赋税,直接从农民身上剥削得来的劳动果实,天子和诸侯又如何分配?《地官·大司徒》道:
   “诸公之地,……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广…。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其食者四之一;诸男之地,……其食者四之一。”
这是有关于赋税的处理也分作三级,据郑众的意见,“其食者半”,是“公所食租税,得其半耳”。余以此类推。而郑玄则以为,“大国贡重,小国贡轻”,“其食者”云云,是指周天子说。先后两郑的意见,正好相反。清代的江永赞成郑众的意见,他说:
   “先郑(郑众)谓其食者为诸侯,后郑(郑玄)谓其食者为天子。以文势言之,‘土其地’、‘制其域’,凡云‘其’者,皆指侯国,则‘其食’亦当指侯国,先郑之义为长”(孙诒让《周礼
正义》引)。
孙诒让也赞成江永的说法。其实这种说法也没有什么证据。只是就文法构造上立说。而《左传》昭公十三年说:
  “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
列尊者贡重,相反,列卑者贡应薄,正和后郑的意见相同。顾颉刚先生曾经对春秋时代的职贡有很好的说明道:
  “春秋之世,王纲解纽,齐、楚、晋、秦、吴、越各争为伯主,其所以争者,非特以会盟执牛耳为荣也,亦以便于榨取弱小。襄二十九年《传》记晋女叔侯之语曰:‘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史不绝书,府无虚月。’昭十三年《传》记郑子产争于晋曰:‘行理之命无月不至,贡之无艺,……贡献无极,亡可待也!’鲁与郑皆服于晋,而不胜晋之诛求,月必有贡,鲁郑贡之无艺,晋人府无虚月,质以《周语》之文,是直以王者待晋而以侯服自待。鲁郑如此,同时他国之服属于伯主者,何莫不然,此伯国之所以日侈而小国小民之所以不堪。襄二十七年弭兵之会,子木谓向戊‘请晋楚之从交相见也’。谓晋所属国亦贡于楚,楚所属国亦贡于晋,易言之,两伯既志在争贡以兴战祸,弱小诸国,惟有双方纳贡以求弭患耳。故是时季武子使谓叔孙以公令曰‘视诸滕’,杜注;‘两事晋楚则贡赋重,故欲比小国。’即据此一事观之,弱小之受经济侵略,其严重宁可言耶!”(《浪口村随笔》卷二)
《周礼》中所描绘的天子,高于春秋时代的伯主,那末周天子对于诸侯的榨取情形,诸侯和天子间的经济关系,由此可以得到有力的说明,而当时伯主属国,愿下比而不愿上同,也足见大国贡重之一斑,结合到《周礼》食贡的分配,当以郑玄的说法较为合理。
三  《周礼》中的政法制度
在上一节中,我们研究了《周礼》中的经济制度,适应于这种社会经济制度的上层建筑,政治与法律,是这一节研究的对象。根据上一节研究的结果,这种经济制度和春秋时代的实际情形相当(尤其是齐国)。在春秋末年,因为生产力有了进一眇的发燕尾服,社会经济制度也起了变化,领主阶级 逐渐走向衰亡。这些是《周礼》的作者所不愿意看到的事。即便是看到了,也不愿意这种情形在《周礼》中出现,在《周礼》中仍然维持着领主阶级的地位。铁器,《周礼》的作者也许知道了,但没有记载,牛耕也在拒绝着。没有土地的买卖,而奴隶的买卖仍然流行。这不是春秋末年以后的情形。虽然我们说过,即使能够证明《周礼》的制度和某一个时代相当,也不能就说它是某一时代的实录,然而明确了它的经济制度,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其中的思想体系。作者既然以封建领主制作为基础,那末所描绘的上层建筑,是否适应于这种基础?虽然他也许意识不到一定的上层建筑必须适应一定的基础,毕竟是存在决定了意识,《周礼》的作者被领主封建的社会意识所支配着,在其菱中所表现的思想,各封建领主制不能相违。这就是我们研究了经济制度,继续研究其中政治和法律的原因。
    《周礼》中最高统治者是周五,政府中的官制,有所谓天、地、党委会、夏、秋、冬等六官。六官的长官,有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在表面上看,六官好似平列,实则天官地位要高出五官。《周礼·天官·大宰》称:“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这六典是无所不包的。原文说:
  “一曰治典,以经邦国,以治官府,以纪万民。二曰教典,以安邦国,以教官府,以扰万民。三曰礼典,以和邦国,以统百官,以谐万民。四曰政典,以平邦国,以正百官,以均万民。五曰刑典,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六曰事典,以富邦国,以任百官,以生万民。”
以上教典即地官职掌,礼典即春官职掌,政典即夏官职掌,刑典即秋官职掌,事典即冬官职掌。六官职掌全统于天官,天官的职务实统辖其余五官。
   《周礼》六卿兼军将的职务,《夏官·司马》说。
   “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
这里面有两件事可以和春秋时代的制度相印证,一是“军将皆命卿”的制度,与晋国的制度相同,也和齐国《管子》“因内政寄军令”的制度相同。二是王六军、大国三军等制度和《左传》的记载相合。《左传》襄公十四年说:
   “晋侯舍新军,礼也。成国不过半天子之军,周为六军,诸侯之大者,三军可也。”
关于军队的组织形式,《夏官·司马》道:
   “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为上士。二十有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五人为伍,伍皆有长。”
依此类推,则五师为军,军一万二千五百人,六军共七万五千人。自基层上数,五伍为“两”,“两”就是兵车一乘。古代兵车一乘,甲士十人,步卒十五人,甲士二伍,步卒三伍。选强壮武勇者为甲士,又选其尤勇者,居车上三人,左持弓矢主射,右持矛主击刺,中间主御,是为甲首。《左传》所谓“获其“……甲首三百”(桓六年)与“甲首三千以献于公”(哀十一年},甲首就是甲士之首。其余甲士七人,居于车的左右,步卒十五人在车后。这二十五人为一乘的制度与春秋及春秋以前的制度相合,孙诒让说;
   “以二十五人为一乘,按之诸书皆合。方叔南征,车三千乘,每乘二十五人,三千乘得七万五千人,是王六军之制也。《春秋》襄十一年作三军,明以前无三军。《诗》言公徒三万,僖公时止二军也,二军二万五千人,言三万举大数也。……每乘二十五人则千乘适二万五千人,是为二军,并将重车者计之,适三万也。《孟子》言武王虎贲三千人,是甲士三千,每乘车甲士十人,故革车三百两也。《韩非子》言武王素甲三千与纣战,亦一证也。又《左氏》闵二年传云,师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管子·乘马》云,一乘四马,白徒三十人奉车两,皆无不合”(《周礼正义》卷五四)。
    周王统辖着一支庞大的武装部队,所以对于诸侯掌握制裁的大权。这一点和春秋时代的周天子徒拥虚名者不同。《大司马》所载“九伐之法”,即为对于诸侯的制裁:
   “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凌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弒其君则残之,犯令凌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
这不是徒拥虚名的天子能够有的权力。为了加强王国与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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