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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传教士与西方“中国学”的转变

时间:2009-8-8 16:47:29  来源:不详
不断的征服与屈服,其结构却甚少变更,亘古不变。动摇了罗马帝国的基础,蹂躏了整个欧洲的蛮族,也同样横扫中国,征服了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却从未毁灭其政治制度”[7]。裨治文认为,与这种状况相应的是中国人在思想上的停滞性:“这个国家的人民相信,人类心灵所能取得的最高成就,已由他们的先王达到了。他们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向过去寻找优秀的东西。”[8](P1)
对中国文明这种“停滞”特征的认识,引出另一个论点——中国没有历史。一篇题为《中国思想体系》的文章1834年7月在创刊不久的英国《亚洲学报》发表。作者说,“中国文明的独特性格在于其没有历史”,她似乎是突然出现的,“在这个国家的开端时期就表明她已发育完全并具备了所有特点。她处于时代迁变的风暴和帝国不断的分崩离析的状态之中,却屹立不倒,毫无变化。尧舜的智慧,经过四千年二十六朝依然具有活力,统治了整个中国和部分周边国家,或者说统治了现今这个帝国的政府”。她强大的力量抗拒了无数的“革命性诱惑”,抵挡了佛教、基督教的“信仰热忱”而维持自身的不变[9]。
在这些西方作者看来,文明和历史演进的停滞性造成了中国独特的社会文化。以下这段话比较集中地概括了他们力图向西方读者介绍的中国文明的特性:
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怀着自我满足的骄傲的中国,才不受外国优点的刺激,在进步的历程中缓慢而行,既无竞争对手使其速度加快,亦无裁判为其胜利加冕。其臣民已堕落得呆滞迟钝,除了得意科场或累积财富外别无大志。其统治者满足于品级与薪俸,认为自己优于地球上任何人,而同时其普通大众却生活在匮乏与冷漠之中。这是他们孤僻隔绝状态的自然结果,却被许多人认为是幸福的极致。这个巨大民族的语言和独特习俗使其成为与世隔绝的民族,比非洲中部的野蛮部落更难接近。[10]
基于以上认识,对中国文化显然需要进行有别于耶稣会士的研究和评介。与耶稣会士尽力促成中西不同文明的相互了解不同,英美商人和传教士以西方文化作为标准来确定文明与野蛮的分野,其结论也是显而易见的。
这些新一代中国观察家和研究者还要颠覆“老传教士”所称赞的中国文化的其他正面特征。1832年《中国信使报》上的一篇文章,认为中国语言是一种奇特的语言,以往某些欧洲人要从这种语言里发掘“智慧之源泉”的努力注定要失败;中国的习俗比印度的宗教带有更多的偏见;中国文学的格调与其他东方国家也不同,是沉稳、庄重和有条不紊的,它比不上“北部印度风格狂野和华丽的小说,也比不上波斯和印度斯坦的欢乐和充满想象力的浪漫故事,中国式的浪漫无法像印度的故事那样引人入胜,也不能以其风格的细腻和民族的特色吸引外国读者”;翻译成西文的儒家著作“无论如何不符合欧洲人曾经对它产生的幼稚的赞美”,而有些人要在中国语言里发现一个道德体系的努力也难免要破产;以往的英文和法文文献将中国历史上“早于我们最早的传统几千年”的时期描绘为一个“神奇的时代”,也是站不住脚的;在科学方面,“天朝的居民已经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几个世纪”,而“他们的数学科学也是荒唐滑稽,充满了许多幼稚的迷信”[11]。
在总体上,这些论者认为中国文明与西方文明是难以比肩的,中国也不能算是一个文明国家;但也不能无视中国文明的成就,将其贬为野蛮民族,故当时文献中多将中国称为“半文明(semicivilized)国家”,或“半野蛮(semi-barbarian)国家”。《中国信使报》认为只能将中国看作“半文明民族”(half civilized people)[12]。

    三、关于中国的民族性格

1820~30年代西方在华商人和传教士的一个愈益强烈的愿望,就是中国在商业上和宗教上向西方全面开放。当这种欲望一再受挫时,他们就认为,中国的抗拒违反了上帝的旨意,独占上天赐予的丰富资源,是可恶的排外主义。
在英美舆论界看来,中国人排外主义的一个标志就是所谓“天朝”观念。《广州纪事报》在1834年初,不惜篇幅刊登了普鲁士籍传教士、后为英国驻华商务监督中文秘书的郭士立(Charles Gutzlaff)所写的题为《中华帝国的宪章》的长篇文章,对此观念进行了概括:
在谈到他们自己的国家时,中国哲人称其帝国为“天下”。带着相互密切联系的天与地的双重权威,这个帝国就有了天的物质形象,拥有“天朝”的头衔。为了使这一观念的涵义更为扩大,天朝政府对于星空予以特别关注,在宫殿、庙宇、城市的建筑上,在军队的战车和旗帜上,模仿其宏大的样式。这样,通过将自己提升到而高于凡俗,它就从蔚蓝的天空得到维持地上世界的正义和秩序的伟大使命。[13]
郭士立概括的“天朝”观念代表了当时西方人士对此问题的认识。他认为本来“对于这种乌托邦式的观念可以置之一笑,因为不少亚洲和非洲的未开化民族都有类似的自大观念”。但“中国人将这一高高飞翔的观念落实到与外国人的交往之中”,就成为一个西方人必须面对的问题。郭士立说,由于中国政府“意识到他们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拥有最为古老的文化、法律和制度,至少在表面上看来是具有高等文明的民族,他们很容易相信自己是整个世界的仲裁者”[13],从而将拥有更为发达的文明的西方看作蛮夷之地,将拥有最高尚信仰的基督徒当作未曾开化的野蛮人,并将这种观念体现到中西贸易和日常交往之中,不仅影响到他们的具体利益,也使他们长期忍受着他们认为在文明方面较他们为低等的民族的侮辱,这是更为高傲的欧美传教士和商人所不堪忍受的。
与此相联系,他们认为中国排外主义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将一切外国人都看作带有下贱意义的“夷”。《广州纪事报》曾发表题为“对外国人的称呼”一文。作者将中国人对于外国人“轻蔑的称呼”进行了罗列,如:外国鬼、红毛鬼、黑鬼、鬼子、花旗鬼,等等,均明显带有蔑视意味。与此相联系,在正式公文中出现的“夷”字,就相当于西方历史上希腊人所称呼的“蛮族”(Barbarians),法兰克人所称的“可憎者”(hatred),等等。而在中国文书里经常出现的“蛮夷”之类的称呼,就相当于英文中的“savage bar-barian”[14]。

为了进一步确定“夷”的含义,他们花费精力探讨barbarian一词的语源。据他们研究,这个词起源于希腊人的词,开始时是对于外国人的一种泛称,并无侮辱之意,但在希腊人强盛之后,这个词就开始有了侮辱性含义,而在现代语言中这个词则有着显著的负面意义[15]。故将“优秀的基督教民族”与古代西亚、北非的原始居民等量齐观,是令他们难以接受的。在他们看来,这绝不是一个语言学问题,“由这种语言培育出来并使之持续下去的观念对人类的福祉是有害的,因为这些观念在软弱和愚昧的心灵里激起了敌意。希腊人和罗马人不仅将barbarians这一低下的称呼给予每个外族,而且随之宣称对这些民族有支配权,就像灵魂可以支配肉体,人类可以支配无理性的动物。亚里斯多德建议亚历山大将希腊人当作国民,而将蛮族(barbarians)当作奴隶,对他们施以暴政。而且,在更为现代的时期,我们知道欧洲基督徒是如何对待那些被他们看作蛮夷之人的……‘蛮夷’二字在中文里的意思,即为未开化或未受教化之人,或许是残酷粗野之人”。中国人又将此观念转化为对待外人的原则,通过“对公正的拒绝、商业上的限制和对个人的侮辱与剥夺”加以实施[16]。
那么,中国人对“夷”的蔑视和排斥是否就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国家的热爱?不少人的答案却是否定的。有一位作者写道,在西方历史上,很多民族为了国家利益而养成了尚武风尚与勇敢性格,然而,“我们在中国历史的每一页可能都找不到类似的力量展示……高贵的爱国主义,为了国家的利益牺牲一切的精神,在这个地方是没有的”。相反,他们以贪求个人钱财为目标,“我们怀疑金钱在其他任何地方会像在这里那样被偶像化”[17]。有的西方作者认为,“中国人是一个完全自私的民族,对于自己的利益如此在意,以致如果向他们保证,帮助外国人推翻他们的现政权,他们将会被免除官员的贪婪压榨和腐败官员们长期以来使他们的生活遭受的危险,那么毫无疑问,利益将会使他们放弃对外国人的强烈偏见,并尽其所能使有关计划得到进一步发展”[18]。这就在暗示,中国人是毫无爱国心的。
长期以来,西方基督教国家的人士,对中国人的信仰或精神生活也是极为关注的。当他们将其关于宗教信仰的观念作为判断文明的标准时,他们由此对中国人精神生活的论述便多具负面色彩。《中国思想系统》一文对此问题也有专门的论述。作者认为,在中国人看来,“自然只是坚固的物质,由人类依据不可改变的但又是必要的律法,以其善恶之性加以管理。善行带来善果,邪恶则导致恶果”[19]。这种简单的观念使中国人缺乏真正的信仰,从而使中国缺少了西方式的宗教。据他们的观察,中国人的精神生活是以“迷信”为特征的。在他们看来,寺庙里的香火和民间的仪式,都是印证中国人“迷信”特质的活生生的材料。《广州周报》在1836年12月刊登了关于中国迷信的长篇文章,列举了大量在作者看来属于迷信范畴的中国民俗,如:修建屋宇时对地下神灵朝拜;对麒麟、凤凰等虚构物的膜拜;婚嫁时隆重的仪式;丧葬礼仪中的风俗习惯;形形色色的风水迷信;等等[20]。基督教传教士对此尤为关注。马礼逊在信中曾详细描述广州街头触目皆是的向偶像上供,“向圆月膜拜”的情景。美国传教士雅裨理则在1831年的日记里详细记述了民间在二月初二“龙抬头”之日举行的仪式,认为这展现了“缺乏圣灵约束和唤醒的人类心灵的状况”[21](P106~107)。
此外,英美人士所乐道的中国人的“恶劣品性”还有溺婴、嗜赌、说谎、欺诈、贪婪、残忍,等等。就中国社会的整体形象而言,这一时期西人的报道也主要集中在一些负面的新闻,如抢劫、强奸、谋杀、偷盗、卖淫、通奸,等等。

    四、中国的法律与政治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耶稣会士所描述的中国政治与法律,大体上是清明廉正的。然而,从东印度公司时代开始,中西之间在贸易管理和司法问题上发生很多冲突,故英国人一直对中国政府和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司法制度,极力加以抨击。在英国人看来,清政府的司法在总体上以阴暗面居多,缺乏公正性。其中特别受到指责的内容之一就是刑讯。《中国丛报》曾专门刊登长篇文章,描述中国各地法庭上,包括在外国人居住的广东南海等县,普遍存在着律例规定的刑讯现象,各种刑罚都很残忍,以致引起御史言官的弹劾[22](P361~386)。《广州纪事报》在创刊后的第2号,发表专题文章,说“在他们的刑罚中,中国人体现了他们残忍的程度及其极为可怖的刑讯的精致性。在中国,刑求证供是合法的。法律规定了刑讯的方式,但官员们往往超越规定,有时甚至使受刑者死亡”[23]。
司法腐败也是他们抨击的另一种重要现象。斯当东认为,“中国法律经常被其执法者或护法者侵犯”[4](P262~264)。《广州纪事报》多次报道这方面的案例,表明在贿赂之下,本应主持正义的地方官,通常站到不义的一方,官官相护、恃强凌弱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报纸还经常刊登刑讯、斩首、凌迟的消息,留给读者的当然是中国司法极为残忍的印象。对于英美商人和传教士来说,中国政治体系所代表的是一种充满缺陷和谬误的制度,这个体系的成员,即各级官员多为邪恶之辈;这些官员所代表的政府,亦为邪恶政府;而支撑着中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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