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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民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时间:2009-8-8 16:47:29  来源:不详
   (二)
孙中山正是以民有、民治、民享为目标,构作了“三民主义”理论体系。
“三民主义”一词,缘自于欧美的“三大主义”。从文本的源头看,最早见之于1905年10月20日孙中山手撰的《〈民报〉发刊词》:
“余维欧美之进化,凡以三大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是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
“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异种残之,外邦逼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中国独受病未深,而去之易。是故或于人为既往之陈迹,或于我为方来之大患,要为缮吾群所有事,则不可不并时而弛张之。”[15—1卷p288]
后来,冯自由将“三大主义”简称为“三民主义”。他说:
“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简称之代名辞。此简称之名辞,始用于香港《中国日报》,盖《民报》出版后,南方各省由《中国日报》任总代理。余时任中国报社长,以在广告上介绍《民报》总称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为冗长不便,乃简略称之曰三民主义,以资号召。数月以后,海内外各党报相率从之,遂成为一普通名辞……胡汉民于丁未(1907年)春自日本莅香港,屡向余言,民族民权民生之三大主义,不当以简称之三民二字代之,且指为不通。及己酉(1909年)从南洋归港,亦常以此为谈柄。然是时此名辞在世上已成确定不易,不独各种刊物通用之,即孙总理自亦以为适合而采用之焉。”[16]
尽管胡汉民对此简称曾一度指斥不当,但从孙中山借用欧美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的宗旨看,冯自由将此简称为“三民主义”,是契合孙中山本意的。
从现在已经出版的孙中山史料看,孙中山最早使用“三民主义”一词,是1907年在南洋槟榔屿对侨胞的演说,其中提到:“我们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要使中国人和外国人平等,不做外国人的奴隶”[17]。但此后他仍一直使用“三大主义”来说明同盟会与革命党的宗旨,如:1911年12月29日《在上海中国同盟会本部欢迎大会的演说》称:“本会持三大主义,唱导于世”[15—1卷p574];同年12月30日《中国同盟会意见书》称:“国之与民因果相环,往往为常智之所忽,其端至微,毋可以语卤莽躁急者哉!则吾党所标三大主义,由民族而民权、民生者,进引之时有先后,而欲造成圆满纯固之国家,以副其始志者,则必完全贯彻此三大主义而无遗。”[15—1卷p578] 1912年4月1 日《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称:“八九年前,少数同志在日本发起同盟会,定三大主义:一、民族主义,二、民权主义,三、民生主义。”[15—2卷p318] 直到1912年4月16日《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说》中,才正式使用“三民主义”一词:
“愿诸君以推翻满洲政府之精神,聚而求以后之进步,使吾人向持之三民主义实行无遗,夫然后为吾人目的到达之日,而对于政纲所负之义务,庶几无憾矣。 ”[15—2卷p337]
自此以后,孙中山无论在讲演、著述中,都不再使用“三大主义”,而专用“三民主义”一词来概括他所指的民族、民权、民生的内涵。
关于三民主义,孙中山把它定义为“救国主义”。他说:
“什么是三民主义呢?用最简单的定义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何以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呢?因为三民主义系促进中国之国际地位平等、政治地位平等、经济地位平等,使中国永久适存于世界。所以说三民主义就是救国主义。”[15—9卷184]
显然,孙中山所说的“救国主义”,实质上还包涵建国和社会发展的内容。因之三民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建设近代国家和近代社会的理论:民族主义要求在推翻清王朝后建立一个独立的近代民族国家,民权主义要求建立一个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共和政体,民生主义要求建立一个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近代社会。
所谓“中产阶层”,并非是我移用当代社会学的概念,而是孙中山自己使用的名词。他在1924年4月4日《在广东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校庆纪念会的演说》中说:美英国家“富者愈富,穷者愈穷。所以他们的社会,小康之家是很少的。没有中产阶级,只有两种绝相悬殊的阶级,一种是资本家,一种是工人。在这两种阶级中间,不穷不富的人很少。这种现象不是好现象,这就是社会上的毛病。……现在是民国十三年。再过十三年,到民国二十六年,中国或者不穷,也是像英国、美国一样的富足;社会上也是像英国、美国一样,生出两种阶级的人,一级是大富人,一级是大穷人,中间没有第三级的人民,那便是不均。……总而言之,我们的民生主义,是做全国大生利的事,要中国像英国、美国一样的富足;所得富足的利益,不归少数人,有穷人、富人的大分别,要归多数人,大家都可以平均受益。”(着重号为引者所加)[15—10卷p23] 很明显,孙中山希望中国实行民生主义后,形成一个众多“小康之家”的社会,出现一个“不穷不富”的“中产阶级”。在社会中除了资本家、工人两大阶级外,还有一个“不贫不富”的中产阶级即第三等级。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欧美那样的贫富两极对立,而且可以促使社会稳定。
按照三民主义的理论逻辑,推翻清王朝是实现民族主义的前提,对外争取平等、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是实现民族主义的目标;对内建立人人平等的民主共和政体是确立近代国家的根本保障;消除贫富不均、建立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近代社会是奠定近代国家的坚实基础。这个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孙中山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所以他说:“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就此而言,三民主义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应该是一种对应发展和良性互动的关系。
    (三)
但事实上,民生主义的目标和民权主义的实施程序,却是自相矛盾的两极。
民生主义的基本内涵是“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
孙中山对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曾多所论述,但最具权威性的,当是由他手订经讨论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15—9卷p184]
关于“耕者有其田”,孙中山很早有此设想。如1899年和梁启超谈话中说:“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朘削之,则农民可以大苏。”[18] 1902年与章太炎讨论土地制度时称:“夫不稼者, 不得有尺寸土。”[19] 1912年与袁世凯晤谈时又说:“欲求解决农民自身问题,非耕者有其田不可。”[20] 足见孙中山对中国革命根本问题——农民和农民的土地问题之重视。虽然《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没有明确提出“耕者有其田”,只是规定:“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15—9卷p120] 但同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的演说中再次提到:“我们解决农民的痛苦,归结是要耕者有其田。”[15—10卷p558] 尽管这一主张后来未能实现,但它的提出,对“核定地价”、“涨价归公”后的土地国有,给出了最后归宿,从而使平均地权有了新的内涵和新意义。
从孙中山关于民生主义的论述中可知: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不主张消灭地主,主张通过平均地权和实现耕者有其田,使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和独立人格的自耕农。办法是制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一系列法令予以保障实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中的一部分人将成为农村中“不贫不富”的中产阶级;在私人资本的发展上,不消灭资产者,通过节制资本避免少数人操纵国计民生,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办法是节制私人大资本、大企业;发达国家资本;将社会富源合理分配,使工人得益;保护和鼓励中小资本。在振兴实业中培育具有一定经济地位的城市中产阶级。希望通过这两部分中产阶级组成近代国家的社会基础。所以民生主义不仅是个“社会经济史观”,而且也是个社会改造史观。从国家与社会关系上说,这是一个在发展社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改造方案。按照这个方案,未来中国社会将不同于传统中国只有地主、农民两个对立的阶级,也不同于当时西方国家只有资本家、工人两个贫富对立的阶级,而是新产生了一个“不贫不富”中产阶级,即社会的第三等级。就此而言,民生主义的终极目标,本质上是一个培育和造就中产阶级的社会改造方案。
孙中山的这个社会改造方案,较之龚自珍企图恢复传统宗法制度为核心的“农宗社会”,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进步性。它不是缅怀过去而是面向未来;不是立足于自然经济结构,与小农经济相适应,而是奠基于发展社会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相对应。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具有前瞻性。这个方案较之洪秀全设计的军、政、教合一,以25家组成一个社会单元,“统天下皆一式”的社会,具有鲜明的民主性和社会活力。洪方案的本质是天王(君主)权力对社会的绝对统制。组成社会单元的每个家庭除了拥有二头母猪、五只母鸡、宅前宅后种桑植麻外,一切都由国库取结。没有发展,没有前途;没有自主权力,只有绝对服从,完全是一个僵化凝固的社会构造。
从社会史角度观察,中产阶级逐步生成和发育的过程,必然是构成这一阶级的社会精英和由他们组成的各种新型民间社团活跃的过程。他们在个人自主意识和社团集体平等意识的支配下,对民主管理、参政议政和地方自治的关怀、要求,是促使社会与国家对应互动的积极力量,也是社会健康发展和政治生态平衡的重要保证。
可是,民权主义设计的却是一个类似国家主义的“大政府小社会”模式。不仅与其本义不符,而且与社会改造目标相悖。
民权主义的本义是要给人民自由平等、当家作主的权利,即孙中山所说:“政治是人民所共管”。但事实上早在同盟会时期制订的《军政府宣言》(注:《军政府宣言》是1906年秋冬间制定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的一个组成部分。见《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96—298页。) 里,在“兵权、民权之转捩”[21—p290] 上,就制定了依次递进的三个时期:
第一期为“军法之治”。这是“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在此时期内,军政府总揽国务和地方行政。“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一切有关地方的兴利除弊、改良社会的工作,都由军政府直接领导进行。时间以三年为限,未及三年已有成效之县,解军法而布约法。

第二期为“约法之治”。这是“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在此时期内,地方自治权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及地方官员负责。“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负其责任。”时间“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
第三期为“宪法之治”。这是“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此时期中,军政府解除兵权和行政权,国民公举大总统,选举议员以成立国会,“一国之政事,依于宪法以行之”。中国进入宪政国家行列[15—1卷p297~298]。
从国家建设的角度说,一个无民主、无法治传统的国家,在经过暴力革命夺取政权后,有一个增进国民民主意识,健全法制、改造官僚机构、摧毁专制传统的渐进过程。领导这项重大改革的新权威机构在建政过程中只能逐步放权,以适应国情,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就这一意义上说,孙中山和他的同志们在《军政府宣言》中设计的三个时期的程序(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是孙中山与黄兴、章太炎等在日本所制订,见《孙中山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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