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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民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时间:2009-8-8 16:47:29  来源:不详

【内容提要】“三民主义”是一种建设近代国家和近代社会的理论。就国家和社会的关系看,民生主义的目标和民权主义的政府建构,是自相矛盾的两极:民生主义本质上是一个以培育中产阶级为目标的社会改造方案;民权主义设计的却是个“大政府小社会”模式。由于理念上的矛盾和缺乏付之实施的条件,社会改造无法实现,而“大政府小社会”模式,则为国家权力挤压社会自治空间留下隐患。它在尔后实践中产生的弊端,值得人们思考和总结。

【摘 要 题】思想·文化

【关 键 词】三民主义/国家与社会/中产阶级/大政府小社会

【正 文】
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历史检视,在中国近代社会转型研究中,是一个既具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课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以及民国政府的实践,为我们考察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提供了文本与实践的参照。
“三民主义”研究,本是孙中山与辛亥革命研究的老课题。以往的研究主要丛集于两大类:一类是分别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内涵与意义作专题研究;一类是对三民主义的哲学基础及其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影响进行论析。这两大类研究成果中,几乎没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整合研究的专文[1]。
为什么说“几乎没有”?因为现有成果中有的研究者已经或多或少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姜义华教授在《孙中山的自由平等观》一文中指出:“孙中山企图以国家权力来改变一片散沙的局面,在实践中便很难避免使国家权力重新蜕变为社会的支配者。”[2] 这是一个很有见地的观点,循着这个思路把文章做下去,就必然会对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整合,可惜由于题目所限,只是点到为止,未能深入堂奥。有的研究者对孙中山的国家观、制宪思想作了专文探讨,充分肯定他设计的五院制政府和五权宪法是一种国家理论的再创造,具有先进性与时代性,却忽视了这种再创造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更没有就国家与社会的对应互动作深入探究[3]。
历史研究具有存史、资治、教化的特殊功能,而任何一种研究视野和研究方法,本质上都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以往的三民主义研究,在众所周知的特定背景下,大多是从政治、哲学、思想史的层面,作正面的、积极的、充分肯定的诠释,世人对三民主义的认知与理解,正是通过这样研究的大量成果而形成共识。这无疑是正确的、必要的。但无庸讳言,若一直循着这条路径走下去,总有一天会产生话已说尽、再难深入的困惑;若换一种思路和视角,当会有老树新枝、海阔天空之感。
有鉴于斯,本文尝试在前有研究的基础上,用理性批评的目光,揭示三民主义理论中客观存在的矛盾,审视它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中的悖论,探讨它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这样做,并不否定三民主义的杰出和光辉,反而能对全面、正确理解它有新的认知意义;对观察当前建立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机制,也可能获得有益启示。
从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这一面说,检视三民主义中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比考察实践状况更优先。从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标准这一面说,缕析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比获取借鉴更重要。不过后者是一项需要广泛搜集资料、调查研究的工作,非短期内可以完成。所以本文主要从文本的检视,即对三民主义理论本身作静态分析,对它在实践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只作简要提示,作为后续研究的某些预案。这是需要说明的。
    (一)
简要回顾三民主义出世前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状况,对理解孙中山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建构是有意义的。
传统中国虽然以君主专制为特征,强调皇权的至高无上,但从历史事实看,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却极为松散。就权力结构言,实际上只有上下两个层面,即从中央到地方县级的行政系统和县级以下的乡(镇)自治系统。两者之间长期处于无为而治、约定俗成的自然状态。上层对下层的制约,下层对上层的呼应,历来通过绅士阶层作为中介进行调适,“上辅政治而下图辑和”[4];而不是通过行政权力直接支配。张仲礼前辈在《中国绅士》一书中描述这种关系说:
“绅士作为地方领袖,他们和政府结成联盟,自然政府机构本身也由绅士构成。他们在本地承担许多职责,他们担任官员与当地百姓之间的中介,就地方事务为官员们出谋划策,同时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与绅士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为保持社会轮子运转和维持现状,他们相互合作。但是当他们的利益相悖时,绅士则会批评甚至反对和抵制政府的行政,不过并不对中央政府造成严重威胁。”[5]
可见在传统中国社会上下两个层次之间,自有一套约定俗成的治理规则。乡村不是政府权力系统中的行政村,而是一个个宗法制度下的自然村。绅士作为下层社会的控制力量,在地方自治中的社会角色地位是举足轻重的[6]。
鸦片战争后,传统中国社会在“千年变局”激荡下,进入社会转型期。绅士阶层一方面受清初统治者“摧挫士气、抑制绅权”[7] 的打击,一方面受欧风美雨的熏染,特别是受科举制度废除的影响,逐步边缘化;而清王朝自清初以来开始采取新的统治手段如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强化各级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扩张书吏功能等,挤压原有的自治规则,削弱下层社会的自治空间。下层由于过多地担负行政责任,社会的传统活力无法调适来自上层的权力渗透,国家与社会处在日见紧张的状态。
面对这种紧张的社会关系,晚清出现过两种社会改革方案:一个是龚自珍的《农宗》篇,一个是洪秀全的《天朝田亩制度》。
《农宗》篇不署写作时间,但从今本《龚自珍全集》辑录文章的时序分析,大约成文于龚自珍32岁到40岁之间,即道光三年(1823年)到道光十一年(1831年)。那时,清王朝衰象日趋明显,农村破产,农民流离失所,乡村宗法社会因之出现无宗可归的破败局面,即所谓“天子有宗,卿大夫、公侯有宗, 惟庶人不足有宗”[8—p49]。龚自珍认为“礼莫初于宗,惟农有宗”,“农之始,仁孝悌义之极, 礼之备,智之所自出,宗之为也。”既然纲常伦理都维系于农村的宗法制度,农民都是历来有宗可归的,那么要维持儒学的礼义仁智,就必需恢复以农为宗的社会结构。因此他提出以宗法血缘关系来重新组合农村社会,办法是把农村人群按宗法关系分成大宗、小宗、群宗、闲民四等,大宗有田百亩,以闲民五人为其佃种土地;小宗、群众有田二十五亩,以闲民一人为之佃耕,使农村形成“宗能收族,族能敬宗”的和谐机制。他希望在这种重组的社会结构下发展竞争、积累私有财产,因而不主张“限田”[8—p54],即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显然,龚自珍的方案,本质上仍脱不了类似“三代之治”农村公社的空想,就像他自嘲的那样:“何敢自矜医国手,药方只贩古时丹”。但他希望重组宗法社会以稳定朝廷与乡村社会对应发展的要求是明确的。
《天朝田亩制度》颁布于咸丰三年(1853年)。那时太平军已定都南京,洪秀全为建立“地上天国”的理想社会,按“寓兵于农”的古训,将天下田平分给臣民百姓,并以军事体系组成25家为基层组织的农村社会,彻底废弃了传统宗法制度的社会结构。在这样的基层社会中,设立官治,制定职官的保举、黜陟办法;建立司法、诉讼机制;规定进行宗教宣传教育的方式;建立“国库”,实行生活资料平均分配的供给制度,以期达到天王权力直接支配基层,兵农合一、政教合一的一元化结构,实现其“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理想[9]。
上述两种文本所体现的不同社会改革方案,虽然都是中国由中世纪向近代转型时期的“乌托邦”,但都从不同侧面体现了稳定社会秩序,重组社会结构,使上下层之间对应互动达到和谐一致的积极愿望。
最具时代特征的是晚清的“地方自治”运动。自从近代国家观念输入后,近代知识分子以此为思想武器,在大力呼吁民权的同时,要求建立近代国家的议院制度。其中以要求实行地方自治作为实现宪政基础的呼声甚高[10]。
表面上看,清末地方自治的要求似乎古已有之,实际上完全不同。传统的地方自治,是以血缘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族治和绅治相结合的“长老之治”,而不是民主政治;西方传入的地方自治是在人人平等思想主导下,以“市民阶层”为主体的民主参政。其核心,从思想方面言是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平等原则;从政治操作层面言是由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掌握地方政权。
但是,转型初期的中国社会,由于资本主义发育的不充分和资产阶级力量的弱小,还没有形成如同欧美那样的市民阶层。这就使得晚清的地方自治,只能是一个在国家观念支配下反对封建专制,争取参政的政治运动,而不是一个社会改造运动,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民自治,从而难以在地方自治基础上调整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正如杨国强教授在为拙著《孙中山与辛亥革命》一书所写的《序言》里说:“19世纪的中国人为救亡图改革,由民族主义凝积成一种强烈的国家观念。这种观念饱含着一腔血诚,但在这种观念里,国家的四周又是看不到社会的,因此也常常使人感到国家观念本身的浮泛悬空。”[11]
至于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更是歪曲西方自治原理,阉割地方自治的民权内容,把它变成一个由“地方官监督办理”、“辅助官治”[12] 的事务性机构。在清政府看来,“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13—p669];地方自治“乃与官治并行不悖之事,绝非离官治孤行不顾之词”[13—p725]。显然,清政府设计的地方自治,有其名而无其实,仍然坚持行政权力对地方事务的挤压统驭。但它以法定形式,允许处于社会边缘的乡绅和高唱民权的近代知识分子代表进入权力操控下的议事会、董事会,客观上对那些主张以实现地方自治作为实现宪政基础的民权论者,进入行政权力系统提供了机会,从而使他们把地方自治机构作为施展自己参政议政的平台。于是风行一时的地方自治运动,被纳入了清政府设计的、变了质的地方自治框架,丧失了原先要求民权、立宪的本意。所以自1909年以来,尽管占全国百分之六七十的州、厅、县都设立了乡镇自治公所,但仍然无法达到民权论者所希望的“自治其身,自治其乡……可以追共和之郅治,臻大同之盛轨”[14] 的目的。
综上概述可知:三民主义出世前国家行政权力对地方基层的支配操控已日趋明显,传统的乡镇地方自治空间已越来越小,社会结构的上下层之间已缺乏对应调适的活力。要建立以民权为基础的近代民族国家,不仅要推翻现存的封建专制的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政体,而且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培育社会的中产阶层,给下层社会以充分的自治空间,才能造成真正民有、民治、民享的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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