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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三民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时间:2009-8-8 16:47:29  来源:不详
编者为该篇所作之注释。),符合中国“民智未开”的国情,有利于循序以进,有利于社会稳定,不存在所谓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家迷恋权力,不信任群众的问题。
但从国家与社会对应互动的角度审视,不能不说上述三个时期的程序论,表现了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理念,显示了民生主义和民权主义在目标和实施步骤上的背离。且不说“军法之治”时期军政府总揽国务与地方行政、兵权统制民权,即使是兵权与民权转捩关键的“约法之治”时期,军政府对地方事务仍具有支配和操控的制约力。首先,在这一时期内成立的地方议会,是在军政府授权下组成的。它的职能不同于国家议会。即孙中山与汪精卫谈话中所说:“其议会非遽若今共和国之议会,第监督军政府之果循约法与否,是其重职。”[21—p290] 显然这个地方议会的自治权力是不充分的,它以监督军政府是否遵循约法为要务,不是以自主决定实行地方自治为指归。简言之,“约法之治”时期的地方议会有监督权,没有或很少有地方自主权。
其次,作为这一时期标志的约法如何产生,《军政府宣言》未作说明。但联系第一时期“军法之治”军政府大权独揽的规定看,约法实际上是在没有民意的参与下由军政府自行制定的。那么以一个自己制定的法治文本作为全社会必需遵守的准则,其结果,只可能是兵权对民权、政府公权对地方自治权的制约和支配。
第三,“约法之治”期限为“天下平定后”六年。形式上看,设定期限似乎递进可期,但实际上以“天下平定后”作为结束约法之治时期的前提条件,反而为拖延进入第三时期“宪法之治”提供了借口。后来的事实证明果然如此。前提条件的不确定性为时限可长可短的弹性埋下了伏笔。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兵权和民权、政府公权与地方自治权之间,并不是一种互动和谐的对应关系。程序论所体现的,恰恰是一种类似国家主义的“大政府小社会”的理念。这种理念和民生主义需要造就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改造目标,在国家与社会对应发展的关系上是矛盾的、相悖的,在实践中,不仅不利于激发社会精英和民间社团自治自主的活力,而且为国家权力的恣意扩张、挤压地方自治空间,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依据。“二次革命”后,孙中山之所以把程序论改称为“军政”、“训政”、“宪政”,作为政权建设的三个阶段,正是这个理念的直接体现。
    (四)
孙中山在三民主义的新阐述中,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与政府的权力。
1924年1~8月,孙中山在广州国立师范学校对三民主义理论作了系统讲演(注:孙中山于1924年1月到8月在广州国立师范学校讲演“三民主义”,计划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各作六讲。由于广州商团叛乱与准备北伐的需要,民生主义只讲了四讲,未能按计划讲完。这次演讲,是孙中山一生中关于三民主义最系统、最详尽的讲演。讲稿经孙中山亲自修改后,于同年分三册印行,年底出版合订本,书名《三民主义》,现已全文收入《孙中山全集》第9卷。1924 年是孙中山的晚年,也是他思想最成熟的阶段即通常所说是孙中山“新三民主义”形成时期。因此,这次讲演对研究他的“新三民主义”是一个重要的文献,也是研究他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想最完备的文本。)。这是后人研究他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最完备的文本。这个讲演中,孙中山对民权主义的阐述,发展了原有的国家主义思想。
前面说过,民权主义的本义是给人民自由平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他在讲演中对自由平等的见解,却与民权主义的本义存在着深刻的矛盾。
先看他的自由观:他从外国人批评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说起,认为中国人并不缺少自由。他说:“若外国人批评中国人不懂自由,一方面又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这两种批评实在是互相矛盾。中国人既是一片散沙,本是很有充分自由的。”[15—9卷p278] 这纯粹是当时留学西方的知识分子常用的“反题正做”的辩论法,由此推出中国人不是自由太少,而是自由太多。他说:
“所以外国人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我们是承认的,但是说中国人不懂自由,政治思想薄弱,我们便不能承认。中国人为什么是一片散沙呢?由于什么东西弄成一片散沙呢?就是因为各人的自由太多。由于中国人的自由太多,所以中国要革命。……到底中国为什么要革命呢?直接了当说,是和欧洲革命的目的相反。欧洲从前因为太没自由,所以革命要去争自由。我们是因为自由太多,没有团体,没有抵抗力,成一片散沙。……由此可见,一种道理在外国是适当的,在中国未必是适当。外国革命的方法是争自由,中国革命便不能说是争自由。”[15—9卷p281~282]
既然中国人自由太多,那该怎么办?孙中山说,中国人的自由应该用到国家上去。“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孙中山要求“大家牺牲自由”,认为“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15—9卷p282]
把上述孙中山的自由观串连起来便是:中国人自由太多,成了一片散沙;必须牺牲个人自由,使国家得到充分自由,国家才能强盛。
再看孙中山的平等观:他一方面强调人民的政治地位都是平等的,所以要打破君权,人人平等;一方面又不同意“天赋人权”,认为“平等是人为的,不是天生的;人造的平等,只有做到政治上的地位平等。”[15—9卷p286] 所以孙中山强调民权中包含了平等,“我们革命主张民权,虽然不拿平等做标题,但在民权之中便包括得有平等。如果平等有时是好,当然是采用;如果不好,一定要除去。像这样做去,才可以发达民权,才是善用平等。”[15—9卷p294] 按照这种平等观, 就是人民是否有平等权利,要依是否有利于民权主义的实行为转移。
在这种自由、平等观支配下,孙中山广泛考察了英、美、法、德等西方先进国家的革命和政权建设的现状,认为各国“民权发达了以后,人民便有反抗政府的态度,无论如何良善,皆不满意。”[15—9卷p322] 中国拿了西方的“代议制”来实行,“发生了许多流弊”[15—9卷p314]。为了求得一个“根本解决的办法”,他提出了“权能区分”论:
“权”就是政权,就是民主政治。“在共和政体之下,就是用人民来做皇帝”。[15—9卷p325]
“能”就是治权,就是政府管理的能力。解决民权的根本办法,“便要把国家的大事付托到有本领的人。”[15—9卷p330]
孙中山认为中国人可以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三种[15—9卷p323]。大部分人都是不知不觉,次少数人是后知后觉,最少数人才是先知先觉[15—9卷p323~324]。他说:“照我看起来,这四万万人都是像阿斗。中国现在有四万万个阿斗,人人都是很有权的。阿斗本是无能的,但是诸葛亮有能”[15—9卷p326]。权能分开,就是要“不知不觉”的四万万个阿斗,把国家托付给“先知先觉”的诸葛亮来管理:“四万万人都是皇帝,就是有四万万个阿斗,这些阿斗当然是应该欢迎诸葛亮来管理政治,做国家的大事业。”[15—9卷p329]
为了说明权能分开中的政权是民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孙中山除了用人所熟知的三国时代蜀汉后主阿斗的例子作比喻外,还提出了“全民政治”论。认为西方先进国家实行民权一百多年,只得到了一种代议政体,选举代议士去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这种民权仅仅是间接民权,只有赋予人民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才算是彻底的直接民权”。要人民能够直接管理政府,就要实行这四个民权。“人民能够实行四个民权,才叫做全民政治”[15—9卷p350]。
为了说明权能分开中的治权是政府权,管理政府的是诸葛亮,孙中山又提出了“五权宪法”和“五权政府”的方案。
“五权”是指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结合中国古代有过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就提出:“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15—1卷p330] “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15—1卷p331] 1921年4月,孙中山在广东教育会的演说中说:“五权宪法,分立法、司法、行政、弹劾、考试五权,各个独立。”[15—5卷p495] “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五权宪法如一部大机器,直接民权又是机器的制扣。”[15—9卷p351] 1924年在民生主义讲演中作了进一步阐述并认为“用五权宪法所组成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才是完全的政府机关。”[15—9卷p351] “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挥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15—9卷p354]
将上述这些阐述整合起来,就是:四万万个中国人都是民主共和政府的主人,但又是“不知不觉”、有权无能的四万万个阿斗。他们应该牺牲个人的自由,把自由交给国家,让国家得到充分的自由;他们是在政治上人人平等的,但平等地位不是天赋的,是由“先知先觉”的诸葛亮们造成并赐予的,如果不利于民权的实施就没有平等权利;阿斗们虽然是有权的皇帝,但由于无能,应该并且必须把国家和政府交给有能的诸葛亮们去管理。作为皇帝的阿斗,享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可以在县级行使直接民权;治理国家的诸葛亮,根据宪法组成拥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的五院制政府。这个政府可以发挥无限威力,成为一个万能政府。按照这样的办法实行,“政治才算是有轨道”[15—9卷p352]。
由此可见,所谓“阿斗”论,实质上是人民主权架空论;“权能区分”论,实质上是国家权力集中论;“五权分立”论,实质上是政府万能论。所有这一切,都围绕着“大政府小社会”的理念而展开。我对民权主义的内涵作这样的评论,当然不是否定孙中山为建构民主共和政体所作的殚精竭虑的努力,也不否定这一建构确实是划时代的伟大创造,只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指出了两者难以对应和良性互动的所在而已。
在我看来,构成三民主义的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各有其不同的内涵,是建设近代国家与近代社会过程中三个不同阶段的环节。三者之间,本不是相互包容、互为侧面的关系,而是在“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的宗旨下,环环相扣的连环套,民权主义的建政模式,理应为民生主义的社会改造创造条件。但是,上述有关国家与政府建构,势必为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挤压与支配,提供理论和实践的依据,那么,作为相对独立环节的民生主义改造社会的目标,也就很难真正实现。
问题还在于孙中山一再强调:“诚可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22],把两步并成一步走。他在理念上把民族、民权、民生主义区分开来,给出了三者各不相同的内涵和目标,在实际操作上却把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结合起来,作为中国革命的两个侧面要同时实现,既混淆了不同环节质的规定性,又使理论与实践形成悖论。试想在“大政府小社会”的政权模式下,怎能培育出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社会呢?
中产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同时也是个社会学和政治学上的概念。中国的中产阶级,不可能在推翻清王朝、建立民主共和政府后就可轻易造就。诚如黄宗智所指出:“在清末民初的中国,全国性的社会整合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未能进展到同样水平。向城市工业社会的全面转型没有实现,有的只是一种农业经济和自然村落社会内卷化延续。社会整合的进展主要局限于局部的县、乡与村,而不是在全国性层面上”[23]。所以“毕其功于一役”的结果,只能使民生主义的社会改造目标落空,从而无法实现社会整合与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对应和同步发展。
应该指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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