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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政治思想述评

时间:2009-8-8 16:48:47  来源:不详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界开始关注柏克的政治思想,其作品的翻译、评介及研究日渐增多(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柏克两本著作的汉译本,一为何兆武等译的《法国革命论》(1998),另一为蒋庆等译的《自由与传统》(2001)。)。柏克的思想是一综合体,有古典内容,也夹杂着中世纪成分,有启蒙时代的精神,又包含英格兰的文化传统,既弹奏着保守主义(注:柏克的保守主义概为恪守社会风俗、习惯和传统中的价值,强调宗教的作用;在政治上,尊重既存秩序和权威,反对抽象理论指导政治生活、构建政治社会,反对法国革命,认为它是理性指导复杂的政治生活、否定一切传统的典型。柏克的思想激活了大陆保守主义,后者从柏克那里获得灵感,为反对法国大革命打造了理论武器。但由于法国等大陆国家国情迥异于英国,如果说柏克的保守主义有保守英格兰式的自由等值得肯定的成分的话说,大陆保守主义则是守旧、反动的代名词。)阴暗的主旋律,又不时跳动着自由主义(注:自由主义思想由洛克奠基,主张个人自由、有限政府、理性主义、平等主义、人民主权及革命权等。柏克的自由思想则主要表现在主张有限政府、反对国王专制上。)的华彩乐章。但国内学界一般把他仅仅定位于保守主义者,且对这种思想持一种几乎无保留的赞赏态度,这也许是值得商榷的(注:参见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柏克:保守主义的先知”一章;陈志瑞:《论伯克的保守主义》,载《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1期;陈志瑞:《保守与自由——埃德蒙·伯克的政治思想》,载《世界历史》1997年第5期;陈志瑞:《伯克、卢梭与法国大革命》,载《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两位学者基本上对柏克的思想持欣赏态度,同意柏克对法国大革命的抨击。)。
      一 生平简介
  柏克(Edmund  Burke,1729—1797),用当时一位与他熟识的著名作家的话说,是个“即使和他同在一个街棚里避雨5分钟,你就会受不了,但你会相信自己正和所曾见过的最伟大的人物站在一起”的人。然而这个政治敏锐力、雄辩才能惟有后世的托克维尔和邱吉尔才可企及的政治家、政论家,却是一悲剧性的人物,是一只“什么也没有捕获到的老鹰”。他从未获得辉格党领袖的信任,终生未居党内要职;对他的反法国革命的呼吁,领袖们的回应是“尊敬的多,同意的少”。更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位辉格党党员、自由派分子却被后人冠以保守主义之父的头衔。对这样一个人物,有必要粗线条地勾画其人生轨迹。
  柏克1729年6月生于爱尔兰的都柏林,父亲是一初级律师,信奉新教,母亲则是天主教徒,母亲的宗教信仰给他的影响颇大。1744年就学于都柏林的三一学院,学习古典语言,拉丁语熟练到能欣赏西塞罗的作品。1750年到伦敦的中殿法学协会学习法律,但不久即对法律失去兴趣而游学于英格兰和法国,可能在此时养成了日后他对中世纪社会传统习惯的欣赏态度。1757年,发表名为《关于崇高与美的观念起源之哲学探讨》的小书,赢得了一定名声。后与朋友创办《年度纪事》(The  Annual  Register),该刊关注每年度世界事务的调查。1765年经一堂兄(William  Burke)举荐而成为辉格党领袖罗金汉勋爵(Rockingham)的秘书而进入下院,任该职直至后者于1782年去世。1774年,他被选为布里斯托尔(Bristol,当时英国第二大城市)的下院议员,任期6年。1780年,作为罗金汉勋爵控制的议员选区Malton的下院议员直到1794年退休。晚年在丧子之痛和对法国革命的仇恨中度过。1797年7月在英格兰的白金汉郡去世。[1](p651-653)
  纵观柏克的一生,有两个特点:其一,学习古典学和法律的经历使他的从政生涯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有助于他思想的广度和深度;其二,更重要的一点,他从政30年之久,长期的政治实践锤炼了他的思想。
      二 柏克政治思想概要
  柏克一生的大部分在英格兰度过,是一个完全英格兰化了的人。他的政治思想深染英国经验主义的色彩,不成系统,观点散见于大量的议会演讲、议会辩论、小册子、书信和较正式的著作。有学者认为这种风格恰恰适宜其思想的内容,若以经院式的论文来表达,也许会失去其实质。[2](p688)柏克的思想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这表明了其来源的多样性。他的思想主要寓于其自由观、国家观及对改革和革命的看法中。
  柏克认为,凡个人能独立去做的事,只要不侵犯他人,都有权去做;同时,他有权从社会整体利益那里合理地分享一定的份额。[3](p8)前一句是近代理性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后一句则有古典、中古意味,强调自由与社会群体的不可分割,自由的社会性意味着自由是一种相互间的义务责任关系。他进一步阐述了这种社会性:
  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似乎每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意志调节自己的全部行为。我所说的自由是社会的自由,这种社会的自由是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这种社会自由又是一种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它由充满智慧的严谨法律来确定,并由建构良好的一系列制度来保障。[3](p105-106)
  从起源上讲,自由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正相反。他说:“我们无往而不在服从与受支配之中,虽然现实生活中有上下之别,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但所有人生下来都同样要服从那永恒而先在的伟大法律(上帝、自然之法)……如果人对人的支配都是上帝的安排,那么这种支配就必须受到上帝所给予的永恒法律的制约。”[3](p278)这里既有基督教服从主义,又回荡着托马斯主义的声音。他又说:“自由不是对我们美德的奖赏,也不是我们勤奋所得,而是我们的继承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3](p105)这与卢梭的“生而自由”绝不类同,柏克强调的是继承性,类似财产的继承,卢梭则表明一种抽象的、先验的人权。柏克还强调自由与财产的关系:“财产是自由精神的载体,也是自由的保障。”[3](p156)的确,一个物质生活资料依靠他人的人不可能保持精神的独立;个人不能随意处置自己财产也不可能保持自由。他进一步论证道:“从一开始,这块国土上发生的诸多争取自由的伟大斗争恰巧都主要发生在税收问题上(自由权寓于是否征得同意而纳税)……在税收上,最锐利的笔杆和最雄辩的口舌曾逞其锋芒,最昂扬的精神都为此战斗、为此折腰……在一切君主国,人民实际上必须拥有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能,不论是以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否则,连自由的影子都不可能存在。”[3](p215-216)由此看来,柏克式的自由与传统和社会密不可分:从纵向看,自由具有历史连续性、继承性;在横向上,自由关涉社会中的其他人及团体,自由存在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自由是一种责任,法律、制度和财产权是自由存在的要件。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柏克同意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看做是一个自然成长的结果,即由家庭到村社再到城邦。[4](卷一,章二)这种国家有机体的观念也许有助于解释柏克尊国家为神圣的思想。他说:“我们宣布国家是神圣的,任何人都不应对国家吹毛求疵,都应保持应有的审慎。”[3](p242)与多数英国人一样,他也把国家看做一个commonwealth,它由common(普通人、公共的)及wealth(财产)组成,该词与古罗马人的res  populi(意为“一个民族的事情或财产”)相当,res  populi来源于拉丁化的希腊文res  publica(意为“公共的事情或财产”)。在commonwealth中,所有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尊重和维护,下层民众不能凭持自己数量上的优势而压迫数量少的上层(世袭贵族及君主)。他说:“我憎恨专制……我尤其憎恨多数人的专制,多数人的专制不过是扩大了的专制。”[](p55)同时,后者也不可利用自己的特权和权力来剥削前者。[3](p223)社会每个成员“各归其类,各居其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彼此合作,双方都要自制。民众的角色是“权力的天然制约者”,他们也是构成一切正当权力的存在之根据;就“自由政府”问题,民众也是“理所当然的合法的和有资格的裁判者”。[3](p226)但其作用仅此而已。由于他们整日忙于生计,不可能有闲暇从事训练智力的活动,因而民众不能在政治事务中起领导作用。他说:“如果理头匠、蜡烛匠等类人被允许个别或集体上台统治,国家就会遭受压迫。”[3](p52)由此柏克表现出了典型的辉格派自由主义对民主的厌恶态度,拥护等级社会的既存秩序。而他所谓的自然贵族(naturalaristocracy)(注:他们在“值得尊崇的环境中长大,从胎儿时就不曾耳濡目染任何下流肮脏的东西……位居富裕商人之列……有勤劳肯干、讲究秩序、不屈不挠、条理分明的美德,具有关注商业正义的素养和习惯……没有这些人就不会有民族和国家”。见柏克《自由与传统》,第89-90页。)则站在前两者中间防止一方对另一方取得不公平的优势;他们由于拥有优秀品质而成为国家的中坚及领导力量,负责维护各方的利益及自由。这一自然贵族观念似乎是基督教人文主义遗风之再现:拥有政治智慧及美德者应成为国家的领导核心。但他又过于强调出身、财产的条件,所以他更倾向于让有封号的、已介入工商业活动的世袭贵族发挥影响。另外,柏克的著述中经常引用西塞罗的观点,西塞罗对混合政体的坚定信仰,西塞罗的人生观——凭高尚的美德、智慧为国家服务来获得不朽美名,[5](卷一,第45节)这些都与柏克合拍。柏克的爱国主义、对传统的尊重等也无一不有西塞罗的影响。柏克关于国家的另一概念——国家是一项继承的财产——也与西塞罗没有什么不同。[5](卷一,第46节;卷二,第1节,第16节)柏克强调国家的继承性,实乃有意回避当时流行的国家起源的契约论,因为契约论反对等级制,怀疑现存的政治秩序。
  柏克对自然法有坚定的信念。他认为自然法或上帝法高于人类的成文法、习惯法,对所有地区的所有人类都适用,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与自然法相违背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反道德的,因而也是无效的。他的这一信念在黑斯廷斯的弹劾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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