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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概念辨析

时间:2009-8-8 16:49:11  来源:不详
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因为国王的主要臣民同时也是他的附庸,这种观念不可避免地移植到政治领域时,它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人们普遍承认,附庸拥有离弃恶劣领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表面看来似乎只是偶然性的起义,其实基于一条传统深厚的原则:“一个人在他的国王逆法律而行时,可以抗拒国王和法官,甚至可以参与发动对他的战争……他并不由此而违背其效忠义务。”这就是《萨克森法鉴》中的话。①这一著名的“反抗权”的萌芽,在公元843年《斯特拉斯堡誓言》及秃头查理与其附庸签订的协定中已经出现,13和14世纪又重现于整个西欧世界的大量文件中。这些文件包括:1215年《英国大宪章》,1222年《匈牙利黄金诏书》,《耶路撒冷王国条令》,《勃兰登堡贵族特权法》,1287年《阿拉冈统一法案》,《布拉邦特的科登勃格宪章》,1341年《多菲内法规》,1356年《朗格多克公社宣言》。布洛赫继而强调说,在这里,“西欧封建主义获得了它的最原始的特征之一。”②
领主与附庸关系中的契约观念,同样不可避免地进入教权与王权的关系。伯尔曼所著《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一部着重研究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因素的力作,书中所谓“教皇革命”,即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这二百年间教皇与王权争夺主教授职权的斗争,以及所引发的教会与世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伯尔曼认为是西方法律传统与政治制度的基础。教皇革命后,教权与俗权谁也没有吃掉谁,而是达成一种妥协,出现教权与俗权的并立、教权法律体系与俗权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竞争等,他认为这是非西方社会所不具备的或不能同时具备的。而这也正是西欧封建制的基本特征之一。除王权与贵族、王权与教会外,王权与“第三等级”之间,领主与佃户之间,包括与农奴佃户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所谓原始契约关系的因素。
中国传统社会不存在西欧那样的原始契约关系因素。中国的皇权与官僚士大夫之间,不存在西欧王权与贵族那种契约性的等级关系。官僚的权力出自君主,权力可以给与,也可以收回。因此官僚只对君主负责,按君主的旨意办事。官吏有权力,但在帝王面前却缺乏最基本的个人权利,既没有独立的权利,也谈不到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与皇权抗衡。说到底,中国君主与官僚之间的关系是主与奴的关系,官僚是专制君主的统治工具,一个附属物,归结为中国一条传统的伦理原则,就是“君为臣纲”。“纳谏”好像含有限制君权的因素,而在实际中离开君主的主导就无法运转,因为劝谏最终依赖于君主的德行,否则徒唤奈何.或者自己去死.所谓“死谏”。纳谏属君道,实质是皇帝专制权力的延伸,而不是官僚自己独立的并受到保护的某种权利与选择。另一方面,中国也缺乏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与王权抗衡的宗教及教会组织。中国民众精神生活中影响最大的是儒学,而儒家学说并非是官僚皇帝制的对立物,恰恰相反,儒学与皇权是相伴相生的。儒家的信徒被称为儒生,后者是科举选官的基本对象,即官僚队伍的后备军。二者不仅一致,还可说是一体。此外,中国“编户齐民”与中央王朝之间也没有西欧领主附庸关系中的契约因素,当农民个人利益受到来自上面侵害的时候,几乎没有多少抵抗和自卫的手段。显然,与西欧的feudalism相距甚远。
    关于西欧封建制度这些基本特征,西方大部分作者都表明了相似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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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13页。
    ②  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下卷),第702页。
 
比利时学者甘肖弗(F.L.Ganshof)认为,feudalism主要有两种意义,一是指社会形态,其明显的特征是:以个人的依附关系为中心组成社会,国家政治权力分散;占据社会高位的军事等级;不动产即土地不断被分割等。第二个意义是它的特定的领主附庸关系,即封臣对领主的服从与服役,同时领主对封臣提供保护和土地,而土地采取封地(fief)的形式。①
美国学者海斯(C.Hayes)等认为,feudalism是在一个重大危险时期为相互保障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它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一个强有力的人与许多弱者结成一种关系,共同持有和耕作一大片土地,共同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feudalism具有保护和服役两种主要特点,弱者为强者服役,强者保护弱者。②显然,海斯等也是强调feudalism中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契约因素。
西方权威词典《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和《韦伯斯特国际大辞典》对“feudalism”词条均有较为详细的释义。《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强调领主与附庸之间“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从而接受可以世袭的领地;另一方面是庄园制,在庄园内领主对农奴享有警察、司法、财政等权利。与此同时,国王权力衰落,诸侯林立。臣民与领主的关系是社会的主要关系等。③《韦伯斯特国际大辞典》(第三版)也以不同的表述指出feudalism类似的基本特征:领主与封臣的关系,采邑制,领主在领地内独立行使政府职能等。④
    1950年,普林斯顿大学召开了一次有关“feudalism”的专题学术讨论会,编者在会后出版的论文集中指出,“feudalism”主要是一种政治统治方式(a method of government),这种统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的基本关系不是统治者与臣民,也不是国家与公民,而是领主与封臣的关系。它是封建制中的核心因素。虽然“feudalism”一词源于“feudum”(封地、采邑),因此与土地所有权有着重要联系,但不应因此将土地关系误解为“feudalism”的中心。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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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F.L.Ganshof,Feudalism,London:Longman Group Ltd,1964,“introduction”.
    ②  海斯、穆恩、韦兰:《世界史》上册,三联书店,1975年。
    ③  原文是这样的:“一种以土地占有权和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封臣以领地的形式从领主手中获得土地。封臣要为领主尽一定的义务,并且必须向领主效忠。在更广泛的意义上,feudalism一词指‘封建社会’,这是特别盛行于闭锁的农业经济中的一种文明形式。在这样的社会里,那些完成官方任务的人,由于同他们的领主有私人的和自愿的联系,接受以领地形式给予的报酬,这些领地可以世袭。Feudalism的另外一个方面是采邑制或庄园制,在这种制度中,领主对农奴享有广泛的警察、司法、财政和其他权利。……Feudalism本身在9世纪期间有很大发展。国王的权力衰落了,各地的政权实际上成为独立的了,并开始建立起他们自己的地区性的小国家;他们彼此征战不休。从12世纪起,Feudalism受到各种敌对势力的攻击。拥有拿薪俸的官员和雇佣军队的中央集权国家建立了起来。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代替了封臣与领主的关系。城镇由于经济发展甚至建立了自己的民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它自己关于社会的概念。这与贵族的概念是不同的。作为贵族阶层物质生存的采邑制度在12、13世纪经历了一场深刻的经济危机。尽管Feudalism到14世纪末已经不再是一种政治的和社会的力量,但它仍然在欧洲社会中留下了自己的烙印。它对现代形式的立宪政府的形成产生了极大影响”。(《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三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第132页,参照该书1984年英文版)
    ④  原文是这样的:1.A:Feudalism从9世纪到大约15世纪,在欧洲繁荣过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建立在领主与封臣的关系之上,所有的土地都是以采邑的形式持有的(如国王的采邑),作为主要的附属情况,有效忠、佃农在军事和法庭方面的服役、监护权和没收权。B:Feudalism赖以建立的原则、关系和习惯。可比较commendation.feud.liege.lord,precarium.vassal。2.大领主或世袭的拂特领主从土地征入岁收,同时在他们的领地内行使政府的任何一种社会权力。3.少数人为了自身利益实行的控制:社会的、政治的或经济的寡头统治”。(John Critchley.Feudalism,London:George Allen&Unwin Ltd.1978.P.11)
    ⑤  Rushton Coulborn(ed.),Feudalism in History,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6,PP.3—7.
 
历史以及历史研究表明,西欧“feudalism”的基本特征——国家统治权力的分散,庄园制度和武士等级制,领主附庸制及其包含着的原始契约因素等几个方面——是西欧社会历史的产物,不具有普遍性,对中国传统社会尤其秦代至清代社会而言,恰好是陌生的,难以用同一个概念涵盖之。
下面我们再看看马克思恩格斯等相关作家是如何认识这一问题的。

 

三、马克思、布洛赫等作家的理论分析
 
    本来是两种不同的物品,为什么贴上同一标签并且装进同一箩筐?这是中西历史的双重误读,也是某种历史认识的误区使然。关于西欧feudalism,前面以布洛赫的提示为主要线索对其做了历史的分析,下面我们追寻马克思等相关作家的论述,尝试做一点理论方面的澄清。
    前已提及,当20世纪初“封建”一词在中国空前高频率的出现时,已经不是中国传统话语的简单延续,既不是西周“封土建制”的简称,也不是秦汉以来“分封”与“郡县”孰优孰劣论辩中的封建,随着西语feudalism与“封建”对译,“封建”已成为同一的、中西概莫能外的社会发展阶段。它是“五种生产方式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种生产方式说”曾在中国的历史教学和研究领域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近20年来虽然受到越来越多的诘问,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仍然莫衷一是。焦点似乎还是在马克思等作家关于该问题论述的解释上。坚持者认为,五种生产方式说是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史的经典解释,不容改变;反对者则认为这不是马克思的本意而是斯大林所为。笔者以为,实事求是的解释是,马克思关于前近代社会发展认识存在着两种思想倾向。
    长期以来,中国教科书一直把马克思的历史发展观解释为五种生产方式或五种社会形态的发展图式,其直接来源是苏联理论界。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指出:“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类型的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的,奴隶制占有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①从此,五种生产方式的单线发展图式,被苏东国家等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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