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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與《黄帝四經》對比研究札記(一)

时间:2009-8-8 16:49:53  来源:不详

初讀《三德》,便興奮難已。因為《三德》和《黄帝四經》有很多相像的地方。1973年出土的馬王堆帛書《老子》乙本巻前古佚書(雖然有不同意見,但學界習慣稱其為《黄帝四經》、也有學者稱之為《黄帝書》)為我們提供了研究黄老思想的極為珍貴的材料,想不到僅僅過了三十年,又有新的類似的材料問世,而且時代更早,怎能不讓人興奮異常呢。

下面,筆者主要從用詞、用韻的角度簡單地歸納一下兩者的相似之處,内容上深入具體的探討有待今後。為閲讀方便,無論《三德》還是《黄帝四經》,對其中凡能確定的通假字、異體字,不再標注原文,一律使用寛體。 

一、用詞之相似 

1、“天、地、民(人)” 

簡1云:“天共時,地共材,民共力,明王無思,是謂三德。”李零先生擧《大戴禮記·四代》“有天德,有地德,有人德,此謂三德。”以相對照。《黄帝四經》中雖然没有“三德”這種表達方式,但如下所示,“天、地、民(人)”共擧的現象極為普遍。 

天地有恒常,萬民有恒事。《經法·道法》

天地之恒常,四時、晦明、生殺、柔剛。萬民之恒事,男農、女工。《經法·道法》

在《黄帝四經》中,“天地”往往屬于同一級別,有時用“天”一個字也能代表“天地”,

而政治上的統治者往往是參“天地人”三者之“聖人”。或者統治者代表“人”與“天地”相参。

王天下者之道,有天焉、有人焉、有地焉。三者參用之,□□而有天下矣。《經法·六分》

主上者執六分以生殺,以賞〔伐〕,以必伐。天下太平,正以明德,參之於天地、而兼覆載而无私也,故王天〔下〕。《經法·六分》

參於天地,合於民心,文武並立,命之曰上同。《經法·四度》

日月星辰之期,四時之度,〔動靜〕之位,外内之處,天之稽也。高〔下〕不蔽其形,美惡不匿其情,地之稽也。君臣不失其位,士不失其處,任能毋過其所長,去私而立公,人之稽也。《經法·四度》

人主者,……。不天天則失其神,不重地則失其根。不順〔四時之度〕而民疾。《經法·論》

始於文而卒於武,天地之道也。四時有度,天地之理也。日月星辰有數,天地之紀也。三時成功,一時刑殺,天地之道也。……一立一廢,一生一殺,四時代正,終而復始,〔人〕事之理也,逆順是守。功溢於天,故有死刑。功不及天,退而无名。功合於天,名乃大成。人事之理也。《經法·亡論》

吾受命於天,定位於地,成名於人。《十六經·立命》

吾畏天愛地親〔民〕。……吾畏天愛〔地〕親民。《十六經·立命》

觀天於上,視地於下,而稽之男女。《十六經·果童》

兵不刑天,兵不可動。不法地,兵不可措。刑法不人,兵不可成。《十六經·兵容》

行非恒者,天禁之。爽事,地禁之。失令者,君禁之。三者既脩,國家幾矣。《十六經·三禁》

聖〔人〕擧事也,合於天地,順於民,祥於鬼神,使民同利,萬夫賴之,所謂義也。《十六經·前道》

故王者不以幸治國,治國固有前道,上知天時,下知地利,中知人事。《十六經·前道》

天惡高,地惡廣,人惡苛。高而不已,天闕之。廣而不已,地將絶之。苛而不已,人將殺之。《十六經·行守》

天制寒暑,地制高下,人制取予。《稱》  

當然,並不是因為《黄帝四經》多見“天、地、人”,《三德》就只和《黄帝四經》類似,《大戴禮記·四代》除上引“三德”外,還有“公曰:‘所謂民與天地相參者,何謂也?’子曰:‘天道以視,地道以履,人道以稽。廢一曰失統,恐不長饗國。’”這里也見“天、地、人”,而且出現了和《黄帝四經》相似的“相參”之説。《虞戴德》等篇中也多次出現“天、地、人”並列現象。但筆者認為,《三德》“天”與“時”結合,“地”與“材”結合,“民”與“力”結合,《黄帝四經》中相似的表述比較多,而且,《三德》的主題有些類似《十六經·三禁》所云“行非恒者,天禁之。爽事,地禁之。失令者,君禁之。三者既脩,國家幾矣。”較多論述的是“天、地、人”三方面的禁忌。這一点,筆者將在其他論文中展開。 

2、“天” 

在《黄帝四經》中,“天”是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如前所述,因為“天地”往往在同一級別上,所以有時會“天地”連用,代表的是恒常的、不變的準則規範。而不是有意志、有作為的人格神、主宰神。有時它可以轉變成為一個形容詞,表示“客觀的、絶対的、不可違抗的”。[i]《三德》中的“天”也有類似的特徴,雖然 “天” 有時代表的是狹義的“天時”,如“知天足以順時”(簡17)、“順天之時”(簡18),但大部分與“天”相關之表述,則用其廣義,即“天”是恒常不變之規範體系的象徴或代名詞。如“順天之常”(簡1)、“是謂天常”(簡2)。《黄帝四經》則有“天地有恒常”(《經法·道法》)。“……不失其常者,天之一也”(《經法·論》)。“不循天常,不節民力,周遷而无功”(《經法·論約》)。“夫天有〔恒〕幹,地有恒常”(《十六經·行守》,果童篇也有類似表述)。《三德》多見“皇天”,如“皇天將興/止之”(簡2)、“皇天之所惡”(簡8)、“皇天之所棄”(簡19),《黄帝四經》中則有“黄帝曰,‘請問天下猶有一乎’。力黑曰,‘然,昔者皇天使鳳下道一言而止。’

《三德》中還有“天惡如忻”(簡1)、“天神”(簡2)、“天乃降災”(簡2)、“天乃降異”(簡2)、“天命”(簡3)、“天禮”( 簡3、簡12)、“天之所敗”(簡13)、“天災”(簡14)、“天饑”(簡15)、“仰天事君”(簡15)、“敬天之五/攵”(簡17)、“……天無不從……天從之……天從之……天從之……”(簡18)。大量使用“天”字同樣是《黄帝四經》的特徴,其中可見“天道”、“天德”、“天極”、“天當”、“天功”、“天理”、“天度”、 “天常”、“天成”、“天殃”、“天誅”、“天刑”、“天毀”、“天之稽”、“天之期”、“天之性”、“天之命”、“天地之道”、“天地之理”、 “天地之紀”、“得天”、“失天”、“順天”、“逆天”、“天佑”等等。雖然有些用詞不完全相同,但所要表達的意境非常相近,均要求人類必須以天地的運行體系為模範與準則,才能得到“天”的祐護,不然將受到“天”之懲罰。如《三德》“天乃降災”、“天乃降異”、“天災”之用意和《經法》的“天殃”、“天誅”、“天刑”、“天毀”接近,國次篇説“過極失〔當〕,天將降殃。”六分篇説“主暴臣亂,命曰大荒。外戎内戎,天將降殃。”四度篇説“因天時,伐天毀,謂之武。”又説“順爲經紀,禁伐當罪,必中天理。倍約則窘,達刑則傷。倍逆合當,爲若有事,雖无成功,亦无天殃。”亡論篇説“凡犯禁絶理,天誅必至。”又説“興兵失理,所伐不當,天降二殃。”論約篇説“養死伐生,命曰逆成。不有人戮,必有天刑。”

另外,《經法》之四度篇説“動靜不時,謂之逆,……逆則失天……失天則饑。”論篇説“不天天則失其神”,亡論篇説“逆節不成,是謂得天。逆節果成,天將不盈其命而重其刑。”論約篇説“功溢於天,故有死刑。功不及天,退而无名。功合於天,名乃大成。”名理篇説“事若不成,是謂得天。其事若果成,身必无名。重逆□□,守道是行,國危有殃。兩逆相攻,交相爲殃,國皆危亡。”《十六經・姓爭》説“順天者昌,逆天者亡。”也表達出所有的行動必須與“天”相合、以“天”為準則的意思。

《三德》的“天饑”和《經法·四度篇》“失本則〔損〕,失職則侵,失天則饑,失人則疾”中“失天則饑”可以聯系起来。

 “天禮”一詞,《黄帝四經》雖無,但“外内有辨、男女有別,是謂天禮”(簡3)表明外内、男女之別是不可變更、不可抗拒的“天”的禮數。《經法》對“外内”、“男女”問題論述甚多,關于“外内”,四度篇説 “順治其内,逆用於外,功成而傷。逆治其内,順用其外,功成而亡。内外皆逆,是謂重殃,身危爲戮,國危破亡。外内皆順,命曰天當,功成而不廢,後不逢殃。”“極陽殺於外,極陰生於内,已逆陰陽,又逆其位。大則國亡,小則身受其殃。”“〔動靜〕之位,外内之處,天之稽也。”論篇説“不處外内之位,不應動靜之化,則事窘於内,而擧窘於〔外〕。……〔處〕外〔内之位,應動靜之化,則事〕得於内,而得擧得於外。”名理篇説“亂積於内而稱失於外者伐。亡形成於内而擧失於外者滅。”關于“男女”,道法篇説“萬民之恒事,男農、女工。”六分篇説“主兩則失其明,男女爭威,國有亂兵,此謂亡國。”又説“主兩,男女分威,命曰大迷。” 

3、“時”

《三德》多次提到“時”,如簡1説“卉木須時而後奮”。認為統治者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謹守天時,不誤民時。如“驟奪民時,天饑必來”(簡15),“奪民時以土攻,是謂……。奪民時以水事,是謂……。奪民時以兵事,是謂……”(簡16),“〔不〕懈于時”(附簡)[ii]。《黄帝四經》認為“天”最重要的運行規則,簡單地説就是“四時”,所以要重“時”守“時”、依“時”而動,《黄帝四經》不厭其煩地論述這一点。當然,如果説《三德》的“時”主要和“民時”相關,那麼,“時”的概念在《黄帝四經》中要更複雑些,渉及到依據“時”之循環往復,來安排農事、征伐、刑罰等一切政治活動。將“時”與“時運”、“機運”關聯起来。將“時”之“反”上昇到哲學高度來考察。這個問題也將另文闡述。 

生必動,動有害,曰不時,曰時而□。《經法·道法》

天地之恒常,四時、晦明、生殺、柔剛。《經法·道法》

天地无私,四時不息。天地位,聖人故載。《經法·國次》

動之靜之,民无不聽,時也。《經法·君正》

天有死生之時,國有死生之政。《經法·君正》

人之本在地,地之本在宜,宜之生在時,時之用在民,民之用在力,力之用在節。知地宜,須時而樹,節民力以使,則財生。《經法·君正》

苛事,節賦斂,毋奪民時,治之安。《經法·君正》

動靜不時,謂之逆。……逆則失本。……誅〔禁〕時當,謂之武。……武則強。《經法·四度》

日月星辰之期,四時之度,〔動靜〕之位,外内之處,天之稽也。《經法·四度》

因天時,伐天毀,謂之武。《經法·四度》

不順〔四時之度〕而民疾。……順四〔時之度〕□□□而民□□疾。《經法·論》

動靜不時,種樹失地之宜,〔則天〕地之道逆矣。《經法·論》

四時有度,天地之理也。……三時成功,一時刑殺,天地之道也。四時時而定,不爽不忒,常有法式,□□□□□。一立一廢,一生一殺,四時代正,冬(終)而復始。〔人〕事之理也,逆順是守。《經法·論約》

逆順无紀,德虐无刑,靜作无時,先後無名。《十六經·觀》

是故爲人主者,時扌/室三樂,毋亂民功,毋逆天時。《十六經·觀》

夫並時以養民功,先德後刑,順於天。《十六經·觀》

時贏而事絀,陰節復次,地尤復收。……其時絀而事贏,陽節復次,地尤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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