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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吏民田家莂》的契约与凭证二重性及其意义——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二

时间:2009-8-8 16:50:18  来源:不详
多达几十户,如见于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者:下伍丘有佃户25户;中〖口金〗丘有佃户20户;石下丘有佃户24户;利丘有佃户21户;〖亻平〗丘有佃户25户;上〖艹汝〗丘有佃户23户。见于《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者,上俗丘有佃户30户;平乐丘有佃户39户;石下丘有佃户50户;利丘有佃户32户;弦丘有佃户42户;度丘有佃户26户;刘里丘有佃户37户;弹浭丘有佃户39户。按秦汉之制,每里约一百户。如果吴国的“丘”也是一百户,则佃户实占其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十。有的丘四年、五年田家莂均有,但佃户姓名不同,这样的丘佃户数应当相加才是佃户总数,如此则佃户所占的比例更大,其土地租佃关系之普遍化可想而知。
  嘉禾四、五年的《吏民田家莂》还告诉我们:通过官府向租佃土地的“吏民”征收租税的凭证或收据,表明吴国嘉禾年间普遍存在租佃土地的契约,而且其内容已相当完备,达到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程度;其地租征收,也达到了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相结合的发展阶段;同时还扩大了以实物“布”折米完纳的折纳之制,较汉代的以刍折禀完纳的折纳范围扩大了(关于以刍折禀问题,详见拙著《秦汉史探讨》中的《从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出土简牍看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及其意义》一文,1995年9月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这就是说,三国时期吴国的土地租佃契约形式与内容,已不是原生形态的土地租佃契约,而是发展了完善了的土地租佃契约形式与内容。吴国如此,其他二国肯定不会例外,因为按照《史记》、《汉书》等的记载,当时的江南地区的社会经济是不及北方的,也赶不上益州。三国如此,则汉代的租佃关系的发展水平,决不会像文献中所反映的那么零碎和低下,很有可能汉代已有土地租佃契约的存在,只是还有待于地下出土去证实而已。由此亦可想见汉武帝时期的“稻田租挈”,有可能是土地租佃契约的原生形态或萌芽状况;秦简《法律答问》中所反映的“已租”、“未租”和“部佐匿田”问题,也有可能是官府的土地租佃于民的反映。因为有了《吏民田家莂》这个铁的事实为基础,按历史联系的规律,表明上述这些推论都是合情合理的。故《吏民田家莂》的出土,为我国古代土地租佃契约史的研究开拓了新天地!
  至于《吏民田家莂》的其他史料价值,将在临湘侯国的阶级结构、“余力田”与“常限”田等的涵义试析、嘉禾四年与五年田家莂内容的异同及其变化原因等文中分别予以论述。本文为了避免枝蔓,仅仅论述了《吏民田家莂》所反映的土地租佃契约的史料价值,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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