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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

时间:2009-8-8 16:50:19  来源:不详
p;                     10047
(18) 黄小妻大女针年卅一筭一                            10102
(19) 客小妻大女妾年卅筭一肿两足复                      10242
(20) 兄小妻大女□年廿二筭一                            10294
(21) □小妻大女□年廿一筭一                            10435

(8)(9)(10)三例,“小妻”都以“姑”为名,相关现象也体现了当时性别关系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可以另文讨论。(11)“小妻大女媚年八十七”,是现在所看到的最年长的“小妻”。而以上引用的资料中,最年轻的“小妻”是(21)“□小妻大女□年廿一”。
  走马楼简中也可以看到“大妻”与“小妻”并列,或者“妻”与“小妻”并列的简文。例如:

(22)妻大女员年卌〖九〗筭一肿两足  □小妻〖银年〗□肿           932
(23)□妻大女董年卅四□□□  □小妻大女年廿一            4138[14]
(24)□妻屯年廿雀两足  □小妻婢年十七                     8634
(25)桥大妻曲年卅八  桥小妻仕年卅                         8925

(24)“□小妻婢年十七”,可知这位名叫“婢”的“小妻”,年龄只有十七岁。此外,又如:

(26)令大妻思年卅五在本县  嘉禾三年二月五日物故           8216

这是一例没有出现“小妻”字样的简文。然而既称“大妻”,自然是与“小妻”相对应。可以推知其家族成员中应当有“小妻”。此外:

(27)  胤小母大女汝年五十一                                9344

所谓“胤小母”,推想应当是“胤”父的“小妻”。大约在“胤”父去世后,“胤”成为“户人”,并非其生母的“胤”的“小妻”作为“户籍”文字中体现的“小母”依然和“胤”一起生活。
  走马楼简的整理者在清理揭剥时,发现其中“出现了一些内容上彼此相关联的竹简”。他们举出三例:

一例:
编号128、129、130、131简,简文按户籍格式排列顺序为:
吉阳里户人公乘孙潘,年卅五,筭一(130)
潘妻大女茑,年十九,筭一(131)
潘子女□,年五岁(128)
凡口三事二,筭二事,訾五十(129)

二例:
编号156、157、158、159简,简文按户籍格式排列顺序为:
高迁里户人公乘五将,年卅五,筭一(156)
将妻大女□,□卅一,筭一(157)
将妻大女筭,年廿五,筭一(158)
将子男角,年七岁(159)

三例:
编号148、149、161、164简,简文按户籍格式排列顺序为:
高迁里户人公乘张乔,年卅,筭一,给县吏(161)
乔妻大女健,年廿五,筭一(164)
乔子女土,年二岁(148)
乔兄□,年廿八,筭一,刑左足(149)[15]

按照文例,三例中的“乔兄□,年廿八”,“□”字,应当是“乔兄”的名字,其文不大可能是“乔兄子”。那么,张乔“年卅”,而其兄反而“年廿八”,显然于情理不合。查“乔兄□,年廿八,筭一,刑左足”(149)简号为10400[16],对照图版,“乔兄□,年廿八,筭一,刑左足”中的“廿”,其实是“卅”。也就是说,这枚简的简文,应当改释为“乔兄□,年卅八,筭一,刑左足”。
  二例中“将妻大女□,□卅一,筭一”(157)以及“将妻大女筭,年廿五,筭一”(158)特别值得注意。同时并出的这两位“将妻”,按照通常情形,似乎“将妻大女□,□卅一”应当是“将大妻大女□,□卅一”,“将妻大女筭,年廿五”,则应当是“将小妻大女筭,年廿五”。这里没有“大妻”和“小妻”的区别,而同称为“妻”。也许走马楼出土竹简简文中还有同样的情形,也就是说,我们现在看到的有些“某妻某”简文,其实原本应当是“某小妻某”。也就是说,走马楼简“小妻”的真正数量,可能比我们目前所能够看到还要多一些。
  大致在两汉三国时期,多妻是相当普遍的现象。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即“大妻”或“正妻”之外的配偶,张家山汉简中称作“偏妻”、“下妻”。[17]然而文献记录中,多见“小妻”称谓。
  《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记载,“(富平侯张彭祖)神爵三年,为小妻所杀。”这一事件,是汉代家族关系史中出现血腥场面的相当特别的一例。因为凶杀细节不详,我们难以判断这一史料究竟是反映了“小妻”的凶悍[18],还是反映了“小妻”所受压迫至深。《汉书》卷五一《枚皋传》说,“乘在梁时,取皋母为小妻。乘之东归也,皋母不肯随乘,乘怒,分皋数千钱,留与母居。”从枚乘“小妻”拒绝随其东归的情节看来,“小妻”在生活中是有一定的自主性的。
  《汉书》卷八一《孔光传》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例:

  (孔)光久典尚书,练法令,号称详平。时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长小妻廼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及长事发,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议,以为:“《令》: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明有所讫也。长犯大逆时,廼始等见为长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后乃弃去,于法无以解。请论。”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长未自知当坐大逆之法,而弃去廼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有诏光议是。

廼始等曾经是以大逆罪处死之淳于长的“小妻”,“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对于是否连坐发生争议。后以孔光以为“不当坐”的意见占上风。然而,无论以为应当连坐的丞相翟方进、大司空何武,还是以为不当连坐的廷尉孔光,都以为“小妻”与“妻”的法律地位是等同的,廼始等以“长妻”身份,既适合“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的律条,也适合“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的原则。只是在案发时已经被“弃去”,“或更嫁”,夫妻之义已绝。廼始案例还告诉我们,“小妻”可以随时为丈夫“弃去”,而“弃去”之后,自有“更嫁”自由。通过廼始故事,我们还看到,淳于长能够短时间内“弃去”“小妻廼始等六人”,可知当时贵族“小妻”数目之多。
  《汉书》卷九三《佞幸传·淳于长》说,淳于长“多畜妻妾,淫于声色,不奉法度”。“弃去”“小妻廼始等六人”情节,与“多畜妻妾”的记载相合。这位淳于长后来致罪,直接导因,竟然也与一位“小妻”有关:“初,许皇后坐执左道废处长定宫,而后姊孊为龙頟思侯夫人,寡居。长与孊私通,因取为小妻。许后因孊赂遗长,欲求复为倢伃。长受许后金钱乘舆服御物前后千余万,诈许为白上,立以为左皇后。孊每入长定宫,辄与孊书,戏侮许后,嫚易无不言。交通书记,赂遗连年。是时,帝舅曲阳侯王根为大司马票骑将军,辅政数岁,久病,数乞骸骨。长以外亲居九卿位,次第当代根。根兄子新都侯王莽心害长宠,私闻长取许孊,受长定宫赂遗。莽侍曲阳侯疾,因言:‘长见将军久病,意喜,自以当代辅政,至对衣冠议语署置。’具言其罪过。根怒曰:‘即如是,何不白也?’莽曰:‘未知将军意,故未敢言。’根曰:‘趣白东宫。’莽求见太后,具言长骄佚,欲代曲阳侯,对莽母上车,私与长定贵人姊通,受取其衣物。太后亦怒曰:‘儿至如此!往白之帝!’莽白上,上乃免长官,遣就国。”许孊作为淳于长“小妻”事,又见于《汉书》卷九七下《外戚传下·孝成许皇后》:“废后姊孊寡居,与定陵侯淳于长私通,因为之小妻。”
  《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说,有人自称“汉氏刘子舆,成帝下妻子也”,颜师古注:“下妻犹言小妻。”[19]西汉有关“小妻”事,又有《汉书·谷永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王凤上小妻弟以纳后宫”,《后汉书》卷二三《窦融传》所说窦融“女弟为大司空王邑小妻”等。《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裴松之注引《世语》:“并州刺史毕轨送汉故度辽将军范明友鲜卑奴,年三百五十岁,言语饮食如常人.奴云:‘霍显,光后小妻.明友妻,光前妻女。”虽然出自魏晋文献,说的却是西汉故事。[20]
  东汉称“小妻”者,有《后汉书》卷五六《陈球传》:“(陈)球小妻,程璜之女,璜用事宫中,所谓程大人也。”可知身为“小妻”也有出身颇高贵者。东汉诸侯王族配偶也有“小妻”称谓,可能即所谓“名之不正者”。《后汉书》卷五○《孝明八王列传·陈敬王羨》说,“(陈思王刘)钧取掖庭出女李娆为小妻。”卷五○《孝明八王列传·彭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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