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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走马楼简所见“小妻”兼论两汉三国社会的多妻现象

时间:2009-8-8 16:50:19  来源:不详
靖王恭》注引《东观记》:“(刘)恭子男丁前妻物故,(刘)酺侮慢丁小妻,恭怒。”卷五○《孝明八王列传·乐成靖王党》:“(乐成靖王刘党)取故中山简王傅婢李羽生为小妻。”卷五○《孝明八王列传·梁节王畅》载刘畅上疏:“臣畅小妻三十七人,其无子者愿还本家。”由刘畅“小妻”多达“三十七人”,结合前引淳于长“弃去”“小妻廼始等六人”事,可以了解当时贵族“多畜妻妾,淫于声色”的情形。
  两汉时期的多妻现象,已经屡有学者关注。杨树达先生1933年在分析汉代婚姻礼俗的专著中即指出,“男子于正妻之外,有小妻。”“有小妇。”“有少妇。”“有傍妻。”“有妾。”“有下妻。”“有外妇。”“有傅婢御婢。”“小妻傍妻有不止一人者。”“若无子买妾,盖寻常之事矣。”[21]彭卫先生指出,在汉代,“男子广蓄妻妾是官方承认的合法行为。”“男子多妻妾主要风行于统治阶级中,平民中的富裕人家虽也偶见纳妾现象,但其数量往往很少,一般只有一人。总起来看,在人口众多的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当中,纳妾人家是寥寥无几的。”[22]葛剑雄先生也指出,两汉时期,“统治者从上到下普遍多妻”,“而且由于习俗如此,一般平民只要有能力也会多妻”。[23]
  三国时期有关“小妻”的资料,除前引郭皇后事外,似乎以孙吴地方较为集中。《三国志》卷四八《吴书·三嗣主传·孙晧》说张俶“甚见宠爱”,“累迁为司直中郎将,封侯”,天纪元年(277)“奸情发闻,伏诛”。裴松之注引《江表传》记载,“(张)俶奢淫无厌,取小妻三十余人,擅杀无辜,众奸并发,父子俱见车裂。”《三国志》卷五七《吴书·骆统传》说,骆统父亲去世后,“统母改适,为华歆小妻,统时八岁,遂与亲客归会稽.其母送之,拜辞上车,面而不顾,其母泣涕于后.御者曰:‘夫人犹在也。’统曰:‘不欲增母思,故不顾耳。’”骆统的母亲改嫁为“小妻”,竟不得不离开亲生子,其生活境况之困窘,可想而知。前引史例,也有“寡居”后为人“小妻”的,其情感转换时的复杂心态,也可以想见。
  刘增贵先生注意到,“至三国时,士族门第逐渐形成,嫡庶之分益严。”这一情形可能在北方中原地区比较明显,“汉魏故事,王公群妾见于夫人,夫人不答拜。”[24]而三国时期吴国地方则不同,“孙权晚年嫡庶不分,顾悌、朱据等力谏,陈寿亦讥其‘闺庭错乱,遗笑古今’。”[25]《三国志》卷五五《吴书·陈武传》记载,陈表为陈武庶子,“兄修亡后,表母不肯事修母,表谓其母曰:‘兄不幸早亡,表统家事,当奉嫡母。母若能为表屈情,承顺嫡母者,是至愿也;若母不能,直当出别居耳。’表于大义公正如此。由是二母感寤雍穆。” 刘增贵先生认为,由这一故事,“可见正嫡之重”。[26]其实,所谓“表母不肯事修母”,也反映吴地“小妻”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之强。陈表在“大义公正”方面表现的优胜,其实可以理解为受到了中原正统礼俗的影响。
  正史的记载,大体以上层社会作为主要对象,而走马楼简则提供了反映民间社会生活的真实资料。走马楼简有关“小妻”的记录,体现了多妻现象涉及社会层面的普遍。自然,这些资料有明确的地域限定,即长沙地区,是否能够借以推论其他地方特别是中原一带及整个黄河流域也是类似情形,尚未可知。因为早在《周礼》成书的时代,已经有各地人口性别比例不同的说法。而荆州地方女多于男,是比较突出的事实,其情形仅次于幽州。[27]《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也有某些地区“多女而少男”的记载。分析走马楼简涉及“小妻”的史料,不能不考虑到地域条件可能多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因素。

[1]刘增贵先生说:“妾在汉代或称为傍妻、如夫人、小妻、下妻、庶妻、细君等,由这些名称即可知其次于妻。”《汉代婚姻制度》,华世出版社1980年1月版,第19页。
[2]“娉”,应即后世通用之“聘”。
[3]《西京杂记》卷三:“相如将聘茂陵人女为妾,卓文君作《白头吟》以自绝。相如乃止。”又说纳妾亦为“聘”。然而此说未见汉代文献例证。
[4]《续汉书·百官志五》刘昭注补:“胡广曰:‘后汉妾数无限别,乃制设正適,曰妃,取小夫人不得过四十人。”
[5]瞿兑之:《汉代风俗制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195页。
[6]彭卫先生认为,“这一论断似有望文生义之嫌。在汉代,无论是娶‘小妻’、‘下妻’、‘旁妻’抑或纳妾,都须有送聘财过程。从‘下妻’等人的实际地位看,汉代也承认其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继承权,只是地位较嫡子为低罢了。故此,在婚姻形成、婚姻要件等方面,汉代与宋、元、明、清及近代是相同的。”《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214页至第215页。现在看来,证实“在汉代,无论是娶‘小妻’、‘下妻’、‘旁妻’抑或纳妾,都须有送聘财过程”,还需要充分的历史资料。而瞿说汉代“小妻”等“与近代之姬妾微不同”,不是说不“承认其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财产继承权”,也不是强调“婚姻形成、婚姻要件”方面的差异,而是说“小妻”等称谓指代的社会构成,其地位低于正妻,而高于“近代之姬妾”。
[7]《礼记·曲礼上》:“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韩非子·内储说下》:“卫人有夫妻祷者,而祝曰:‘使我无故得百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焦氏易林》卷四《革·未济》:“顾望登台,意常欲逃。买妾丑恶,妻不安夫。”《论衡·诘术》:“《礼》:‘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不知者,不知本姓也。夫妾必有父母家姓,然而必卜之者,父母姓转易失实,《礼》重取同姓,故必卜之。姓徒用口调谐姓族,则《礼》买妾何故卜之?”《白虎通义·嫁娶》:“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与禽兽同也。《论语》曰:‘君娶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曲礼》曰:‘买妾不知姓则卜之。’”可知“买妾”情形相当普遍。
[8]原注:“《曲礼》云:‘买妾不其姓则卜之’。《唐律疏议》云‘妾通买卖’,(一三,《户婚》中,‘以妻为妾’条)。”
[9]原注:“婚姻仪式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声伯之母不曾经聘的仪式,穆姜便不承认她是娣姒,而目为妾,虽生子犹出之。(《左传》成公十一年)”
[1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12月版,第133页。有学者不同意这样的分析,并举史例说明“妾与妻享有某些相同的民事权益”,“妾与妻一样从亲属缘坐法”,“在刑事法上,妾为无服之卑幼”,“妾有条件地适用荫庇封赠法”,“妾侵犯夫之直系尊亲属,与妻犯同论”,“在服制上,妾须为夫及妻、夫之父母、己身之子及夫之长子、众子服;且即使在明清,嫡子、众子也须为庶母服齐衰杖期,庶子为所生母服斩衰三年。”于是以为与所谓“准婚姻关系”相对应,“妾在夫家具有‘准宗亲’性质”。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版,第291页至第292页。看来,对于中国传统家庭中“妾”的身份地位,还可以讨论。也许注意不同时代的差异,是必要的。
[11]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六“如夫人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条说,“‘小妻’之称,前汉已有之。”“小妻、傍妻、下妻、少妻、庶妻,皆妾之称也。”
[12]高凱:《从走马楼吴简看孙吴时期长沙郡的人口性比例问题》,《史学月刊》2003年8期。
[13]整理祖注:“‘小妻’上右半残缺,左半从‘纟’。”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7页。
[14]整理组注:“‘妻’、‘小妻’上均右半残缺,左半从‘皮’。”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80页。
[15]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6页。
[16]《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竹简整理编号与揭剥位置示意图(图二)编号对应表”中,整理号10400误写为1040。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8页。
[17]参看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华学》第6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6月版。
[18]参看王子今:《张家山汉简所见“妻悍”“妻殴夫”等事论说》,《南都学坛》2002年4期。
[19]参看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华学》第6辑,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6月版。
[20]《汉武故事》:“东方朔娶宛若为小妻,生三子。”也可以为讨论西汉“小妻”时参考。
[21]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44页至第46页。
[22]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6月版,第161页至第162页。
[23]葛剑雄:《中国人口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353页。
[24]《晋书》卷二一《礼志下》。
[25]《三国志》卷五二《吴书·顾雍传》裴松之注引《吴书》,《三国志》卷五○《吴书·妃嫔传》。
[26]刘增贵:《汉代婚姻制度》,华世出版社1980年1月版,第20页。
[27]《周礼·夏官·职方氏》:“东南曰扬州,……其民二男五女。”“正南曰荆州,……其民一男二女。”“河南曰豫州,……其民二男三女。”“正东曰青州,……其民二男二女。”“河东曰兖州,……其民二男三女。”“正西曰雍州,……其民三男二女。”“东北曰幽州,……其民一男三女。”“河内曰冀州,……其民五男三女。”“正北曰并州,……其民二男三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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