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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孙吴乡村家族中的“寡嫂”和“孤兄子”——以走马楼竹简为中心的考察

时间:2009-8-8 16:50:19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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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糸”作为“取”兄弟的女儿,与“刘战”和“取”夫妇相依为命。
  而(16)“……姉子男范年七岁”,如果“姉”在这里义同“姊”,则可能是“户人”姐姐的儿子。这又是另一种亲属抚养关系。而同一简例下文说“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闇”,“禿”,可能是“户人”的妻子。看来,这一家庭分别收养了“户人”夫妻各自姐姐和从兄的孩子。
  对于“姪”这种亲属称谓,《尔雅·释亲》说:“女子谓晜弟之子为姪。”《说文·女部》:“姪,兄之女也。”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受‘姪’称者,男女皆可通,而称人‘姪’者,必妇人也。”《仪礼·丧服》:“‘姪’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姪’。”大约在晋代以后,男子也称兄弟的子女为“姪”。《颜氏家训·风操》:“案《尔雅》、《丧服》经、《左传》,‘姪’名虽通男女,竝是对‘姑’立称,晋世以来,始呼‘叔’‘姪’。”走马楼简的年代,大体已经临近这一亲属称谓涵义发生重要转变的时期,而简文提供的资料,说明当时乡村社会中“姪”仍大体保持着传统的定义。“姪子”既与“兄子”并出,说明其指代的身份应当是并立的。而(44)(48)“外姪子”称谓的出现,或许暗示着“姪”这一亲属称谓的涵义转变正在发生。
  与上文说到的(13)(14)“兄子”“年廿六”、“年廿九”均不作为“户人”单独立户的情形类似,又有(69)“姪大男雀年卅二”,(48)“外姪子李堂年卅五”,(51)“姪子怒年六十二”的情形,(43)“姪子女□年〖廿〗四”尚未出嫁,也属异常。发生这样的现象,应当有特殊的原因。
  走马楼简所见与“户人”共同生活的“姪子”远较“兄子”为多,这一现象,可能也是值得我们在研究当时社会的性别关系时有所深思的。如果讨论当时家庭中妇女地位的研究者把这一迹象看作“户人”之“妻”在重大决策中能够起一定作用的例证,应当说是可以赞同的。这一情形,或许也反映了当时长沙地区一般家庭同妻家或称外家关系的密切。
  上引有关“姪子”63例中,有一些不能辨别性别。简文有性别标识者,“姪子男”37例[18],加上“姪大男”(69)1例,“男姪”1例(55),以及应是男性的“姪子公乘”5例(30)(33)(34)(35)(36),合计44例;“姪子女”8例,加上“姪子小女”1例(31),合计9例。总体来看,“姪”或“姪子”中的男性相当于女性的488.89%。也就是说,在由亲族承担的社会救助系统中,男性似乎受到更充分的重视。这一情形,也是性别关系研究者应当予以关注的。

  “养寡嫂孤儿”事迹,在儒学道德宣传中,曾经是“礼”与“义”的样板。然而,如果进行社会关系史的考察,应当分析其复杂的因素。
  从宗族关系的视角分析,首先应当注意到“孤儿”在本宗族中的正式身份能够因此得以维护。其次,“养寡嫂孤儿”行为,可能也有保存家族财产的原因。
  “养寡嫂”情形,在形式上容易使人联想到历史上称作“收继婚”或称作“逆缘婚”的现象。秦汉魏晋时代,在关于中原周边少数民族风俗的历史记录中,多见相应的事实。《史记·匈奴列传》说匈奴风习:“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后汉书·东夷列传》说夫余有“兄死妻嫂”之俗。同书《西羌传》说,西羌“兄亡则纳”。《乌桓传》也说,乌桓有“报寡,死则归其故夫”的传统。《三国志·吴书·薛综传》记载,薛综上疏说到交阯地方“山川长远,习俗不齐”。如:

  交阯糜泠﹑九真都庞二县,皆兄死弟妻其嫂,世以此为俗,长吏恣听,不能禁制。

《晋书·西戎传》也记载,吐谷浑亦“兄亡,妻其诸嫂”。特别是薛综上疏所说,是南边风俗,对于我们有关长沙地方民俗的讨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恩格斯在讨论罗马的氏族和国家时曾经指出:“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婚姻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在自然不过的事吗?”[19]有学者认为,恩格斯的这段话正是“兄死弟妻其嫂”现象的“真正的经济原因”。[20]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了汉叛降匈奴者中行说在反驳种种对匈奴文化的攻击时,对“兄弟死,尽妻其妻”风习的辩解:“汉使曰:‘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中行说曰:‘匈奴之俗,……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今中国虽详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乃易姓,皆从此类。’”[21]取兄弟之妻妻之的动机,在于“恶种姓之失也”,在于防止其“亲属益疏”,“至乃易姓”,特别是同宗族中男丁的流失。《后汉书·西羌传》作者所谓西羌“兄亡则纳”,因此“种类繁炽”,也说明了同样的情形。《三国志·蜀书·二主妃子传·先主穆皇后》:“(刘)焉时将子瑁自随,遂为瑁纳后。瑁死,后寡居。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吴,群下劝先主聘后,先主疑与瑁同族,法正进曰:‘论其亲疎,何与晋文之于子圉乎?’于是纳后为夫人。”裴松之注引习凿齿的批评:“夫婚姻,人伦之始,王化之本,匹夫犹不可以无礼,而况人君乎?晋文废礼行权,以济其业,故子犯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将夺其国,何有于妻,非无故而违礼教者也。今先主无权事之偪,而引前失以为譬,非导其君以尧、舜之道者。先主从之,过矣。”看来,刘备纳同族刘瑁妻,确有“无礼”、“违礼教”的嫌疑。有学者指出,此虽非“制度化的收继婚”,但确实是与收继婚“有关系的记载”。刘备曾经迟疑不决,可见“他意识上已有了坚固的伦理观念的表示”,对于他最后仍然纳穆氏为夫人,“与其说他不懂礼教,不如说他因政治上的需要不得不权宜行事。”[22]推想民间妻寡嫂现象,可能也有因考虑多种因素而“不得不权宜行事”的情形。
  有学者指出,“在人类的婚姻发展史上,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有过‘妻后母、执嫂’这一婚姻形态。”“这一婚俗不仅风行于历史上的少数民族,在汉族的历史上亦屡见不鲜。”[23]儒学经典中特别重视严格限定“嫂叔”、“叔嫂”之间关系的界限[24],应当与此有关。不过,就现有资料而言,我们不能对走马楼竹简中有关“寡嫂”的内容作出是否“执嫂”的确定的判断。但是其中守寡女子相当年轻的情形,如前引简(9)(11)两例,只有22岁,(2)亦不过26岁,使人不能不对这种家庭的婚姻事实,产生相应的疑惑。

[1]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上册第2页。
[2]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46页。
[3]王子今:《走马楼舟船属具简与中国帆船史的新认识》,待刊稿。
[4]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说明,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6页。
[5]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附录一“竹简揭剥位置示意图”附“竹简整理编号与揭剥位置示意图(图二)编号对照表”,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18页。
[6]《后汉书·郑均传》“事寡嫂孤儿”作“养寡嫂孤儿”,“恩礼甚至”作“恩礼敦至”,与《东观汉记》所说略有不同。
[7]整理组注:“‘年六’下似脱‘岁’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072页。
[8]整理组释文为:“□□卌九刑右手  大姉子男范年七岁  秃从兄子男娄年十一闇”,对照图版,可知“刑右手”与“姉子”之间有两字未可识。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中册第714页。
[9]王子今、刘悦斌、常宗虎:《中国社会福利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05页至第109页。
[10]整理组注:“‘姶’上原有墨笔点记。”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46页。
[11]整理组注:“简中‘中’为朱笔。”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5页。
[12]整理组注:“简中有朱笔点记。”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6页。
[13]整理组注:“‘公乘’下左半残缺,右半为‘至’。”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57页。
[14]整理组注:“‘姪子’上下半残缺,上半从‘麻’。”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76页。
[15]整理组释文作“□姪子□男年廿筭一刑左手”,细检图版,可知“姪子”有衍一“□”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998页,上册第364页。
[16]整理组注:“‘八岁’上脱‘年’字。”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071页。
[17]整理组注:“‘姪’上□上半残缺,下半从‘辶’。”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版,下册第1109页。
[18]其中依整理组释文“姪子□男”(46)1例,从简文内容看,“□”有可能是“大”,则此简与(69)类同。“男”也有可能是人名,然而不大可能是“姪子女男”。经检视图版,可知应释读为“姪子男”,说已在前。
[1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4卷第121页。
[20]李衡眉:《“妻后母、执嫂”原因探析》,《东岳论丛》1991年3期,收入李衡眉《中国古代婚姻史论集》,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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