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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四夷部”证误

时间:2009-8-8 16:50:30  来源:不详

  《唐会要》是现存最早的会要体史书,也是会要体史书中史料价值最高的一种,历来受到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屡经续修,又无善本传世,所以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目前通行的《唐会要》主要有两种版本,一是中华书局据商务印书馆国学基本丛书本原纸型重印本(中华书局,1955年),一是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据江苏书局刻本整理的点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点校本除了标点外,还对校了殿本和传世的几种抄本,并利用《旧唐书》、《新唐书》、《册府元龟》、《通典》等作了一些他校的工作,便利了读者。但是,《唐会要》中原有的一些错误仍然没有得到澄清,而且在点校过程中又形成了一些由于断句引起的新的错误。本文以点校本为主,对《唐会要》卷九四至卷一○○,即“四夷部”的有关内容略加考证,希望能得到同行的教正。

卷九四北突厥,下/2004(1691)[1]

  圣历元年三月,默啜请为其女求婚,武后遣阎知微等册为迁善可汗。初,虏降者多处于丰、胜、灵、夏、朔、代六州。至是,默啜求之,乃悉驱降户归之,并许其婚,由是默啜益强盛。

  岑仲勉先生《突厥集史》卷八(上册,339页)圣历元年下录此条,并称:“《旧纪》作‘五月’,此作‘三月’,三、五易转讹也。册迁善可汗等不在圣历,已辨见前文。‘六州’,他书率指‘六胡州’,此独以为丰、胜等六州,非是。”
  按,岑仲勉先生所称“前文”,即指《突厥集史》同卷神功元年对《旧唐书·田归道传》[15/185上/4794]记载的考证。《田归道传》原文称:“圣历初,突厥默啜遣使请和,制遣左豹韬卫将军阎知微入蕃,册为立功报国可汗。默啜又遣使入朝谢恩,知微遇诸途,便与之绯袍、银带,兼表请蕃使入都日,大备陈设。归道上言曰:‘突厥背恩积稔……且小蕃使到,不劳大备之仪。’则天然之。及默啜将至单于都护府,乃令归道摄司宾卿迎劳之。默啜又奏请六胡州及单于都护府之地,则天不许。默啜深怨,遂拘絷归道,将害之。” 《资治通鉴》记载了这一事件,并在《考异》中进行了专门的考证。《考异》称:

  《旧归道传》云:“圣历初,突厥默啜请和,遣阎知微册立为立功报国可汗。知微擅与使者绯袍,归道上言不可。及默啜将至单于都护府,乃令归道摄司宾卿迎劳之。默啜请六胡州,不许,遂拘絷归道。”《突厥传》云:“李尽忠、孙万荣陷营府,默啜请为国讨契丹,许之。默啜部众渐盛,则天遣使册为立功报国可汗。”《朝野佥载》云:“归道为知微副,见默啜,不拜,默啜倒悬,将杀之;元珍谏,乃放之。”按神功元年八月,姚璹左迁益州长史。则与之谷帛,必在此前,非圣历初也。《实录》:“万岁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阎知微册为迁善可汗。”则于时未为立功报国可汗也。册拜此号,《实录》无之,不知的在何时。今因契丹未平,姚璹未出,附见于此。归道在朝为左卫郎将,何得预论默啜!盖在道见知微所为而上言耳。其事兼采诸书可信者存之[2]。

据《实录》,万岁通天元年(696)九月,遣阎知微册立默啜为迁善可汗,而《田归道传》则记载,阎知微在圣历(698-700)初册默啜为立功报国可汗,册拜对象、出使使者相同,但时间与称号不一,而司马光又未能在《实录》中检出册拜默啜为立功报国可汗的记载,所以司马光在记载这一事件时颇费踌躇。因为册封默啜的直接原因是契丹李尽忠、孙万荣的反叛,纳言姚璹当时曾力主将谷、帛及六州降户给与默啜,而契丹反叛在神功元年(697)八月被平定,姚璹也在同年九月由纳言左迁益州长史,故而司马光将默啜为立功报国可汗事附载于万岁通天元年(696)十月辛卯李尽忠去世之下,册立默啜为迁善可汗一月之后,即所谓“契丹未平,姚璹未出”之时。为了谨慎起见,对迁善可汗明确称“太后遣豹韬卫大将军阎知微、左卫郎将摄司宾卿田归道册授默啜左卫大将军、迁善可汗”。而对于立功报国可汗一事,则笼统地称“太后进拜默啜为颉跌利施大单于、立功报国可汗”,不称册立,也未及阎知微其人。同时,将田归道与阎知微由突厥返回的时间顺序排列在了神功元年三月之下。这种处理方式含混地保留了见于《旧唐书·田归道传》的“立功报国可汗”汗号,但舍弃了阎知微出使册立的记载,并将得到汗号的时间提前到了万岁通天元年。实际上等于否定了《田归道传》圣历元年册拜立功报国可汗的记载。
  岑仲勉先生在讨论《田归道传》的记载时,专门针对《考异》的考证进行了反驳,指出:

  余按《通典》一九八,授迁善可汗在长寿三年之明年,即证圣元年,册立功报国可汗在万岁通天元年(《旧书》一九四上同),今《则天实录》以万岁通天元年九月为授迁善可汗之日(《元龟》九六四同),而册立功报国可汗之事则失记,由《通典》及《旧书》观之,余谓《实录》必误第二次册授为第一次所授,故第二次册授乃无可安插,此《考异》之未注意者一。知微受命往册,既在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则默啜之来及归道之迎,必在其后,此后请降户及种子,经朝议商讨,移行给与,计必经过数月,最终当已阑入神功元年,《通典》一九八之“初咸亨中、……至是又索此降户、……默啜浸强由此也”(《旧书》一九四上同)一段文字,似应移在圣历元年之前,作史者后先略倒置,遂致归道之使,如在圣历元年,《归道传》复沿而再误,此《考异》之未注意者二。若左卫郎将,依《旧书》四二,乃正五品上,与谏议大夫、御史中丞同秩,则天朝大开言事之门,陈子昂以平民尚可上表,安见归道不能疏论默啜,《考异》此言,失之疏矣[3]。

即认为根据《通典》及《旧唐书·突厥传》的记载,对默啜可汗进行了两次册授,授迁善可汗在证圣元年(695),立功报国可汗在万岁通天元年(696),《实录》误将第二次册授立功可汗可汗当成了第一次授迁善可汗,故而致误。
  今按,岑先生此说未安。首先,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以《通典》、《旧唐书·突厥传》的记载来否定《实录》的记载,本身就是不合适的。其次,册立默啜为迁善可汗,是因为他“不从契丹之逆”,所谓“迁善”,正是此义。第一次册立迁善可汗只能是在契丹举兵之后,而契丹叛唐事在万岁通天元年(696)五月甲子,则册立迁善可汗事不可能提前至证圣元年(695),岑先生所据之《通典》与《旧唐书》必有失误。岑先生所引本段记载,《旧唐书·突厥传》与《通典》基本相同,很可能就是源自《通典》。此迻录《通典》卷一九八内容如下(圆括号内为《旧唐书》异文,方括号内为《旧唐书》多出的字):

  长寿三(二)年,率众寇灵州,杀掠吏人(人吏)。武太后(则天)遣白马寺僧薛怀义为代北道行军大总管,领十八将军以讨之,既不遇贼,寻班师焉。默啜俄遣使来朝,武太后(则天)大悦,册授左卫大将军,封归国公,赐物五千段。明年,复遣使请和,又加授迁善可汗。万岁通天元年,契丹首领李尽忠、孙万荣反叛,攻陷营府,默啜遣使上言“请还河西降户。即率部落兵马为国讨击契丹”,[制]许之。默啜遂攻讨契丹,部众大溃,尽俘其家口,默啜自此兵众渐盛。武太后寻遣使册立默啜为特进、颉跌利施大单于、立功报国可汗。

圣历元年,默啜表请与武太后为子,并言有女,请和亲。初,咸亨中,突厥诸部来降附者,多处之丰、胜、灵、夏、朔、代等六州,谓之降户。默啜至是,又索此降户及单于都护府之地,兼请农器、种子。武太后(则天)初不许,默啜大[怨]怒,言辞甚慢,拘我使人司宾卿田归道,将害之。
  上文《考异》引《实录》载:“万岁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阎知微册为迁善可汗。”《册府》卷九六四亦载:“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则天以突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左豹韬卫大将阎知微册授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公、迁善可汗。”稍加比较可知,《册府》的记载应即源于《实录》,惟与《考异》所引详略不一。《册府》之“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公、迁善可汗”,保留了册授的官称和汗号;而《考异》则只保留了“迁善可汗”的汗号,略去了唐朝所授官职。《通典》上引文称“册授左卫大将军,封归国公,赐物五千段。明年,复遣使请和,又加授迁善可汗”,唐朝不可能两次派人册授默啜同一官职,显然应从《实录》及《册府》,默啜在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同时接受了唐朝官职和汗号,《通典》误将一事析而为二。又,唐朝官称中无“上柱国公”,《册府》“上柱国公”之“国”下应据《通典》补“归国”二字,默啜在神功元年封号全称应为“骠骑大将军、行左卫大将军、上柱国、归国公、迁善可汗”,岑仲勉先生以《通典》来否定《实录》的记载是不合适的。
  又,《考异》称“册拜此号,《实录》无之,不知的在何时”,即《实录》未载册拜立功报国可汗之事。但是《册府》同卷下文在圣历元年下明确记载:“是年,突厥啜遣使请和,制遣左豹韬卫将军阎知微入蕃册为立功报国可汗”,从上文有关第一次册立迁善可汗的记载推知,《册府》本条亦应源于《实录》,我们怀疑并不是《实录》失载立功报国可汗,而是司马光失检,没有发现《实录》的记载。
  总之,默啜受册为迁善可汗在神功元年,册授为立功报国可汗在圣历元年,《唐会要》将册授迁善可汗事繋于圣历元年,误。

卷九五高句丽,下/2022(1707)

  《周易》曰:“知进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惟圣人乎?”由此言之,进有退之义,存是亡之几,得有丧之理,老臣所以为陛下惜之,盖谓此也。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拓地开疆,亦可止矣。

  《通典》卷一八六、《册府》卷五四八、《旧唐书·房玄龄传》[7/66/246]“盖谓此也”下有“《老子》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数语,《唐会要》删去此语,则“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云云,前无所承。误。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草名速古芒,叶二寸,状若斜蒿。有鼠,尾长于常鼠。其国禁毁鼠,杀之者加其罪。

  “速古芒”,《册府》卷九六一作“莲古芒”。据《册府》载:“有草名莲古芒,叶长二寸,状若斜蒿,每茎不过三四叶,其茎蔓,其花黄,其根连珠如麦门冬,味辞[4],性微冷。有鼠,尾长于常鼠,每三二十同一穴,至秋后,众鼠收此草根为藏,多者至数石。俗常掘草根而食,而留给鼠粮,其国禁杀鼠,杀鼠者輙加其罪,俗亦爱而不杀。”《册府》远较《唐会要》为详。按,本段主旨在说明吐蕃人、鼠俱以速(莲)古芒根为食,而民间风俗和国家规定都不得杀鼠,需留出鼠粮。《唐会要》所引删略过简,原意尽失。《唐会要》本段与《通典》完全相同,应是出自同源,《通典》“校勘记”称:“《通典》等书过于简略,以至动植关系尽晦。”是。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可跋海,去赤岭百里,方圆七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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