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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四夷部”證誤

时间:2009-8-8 16:50:49  来源:不详

  《唐會要》是現存最早的會要體史書,也是會要體史書中史料價值最高的一種,歷來受到學界的重視。但是由於屢經續修,又無善本傳世,所以存在的問題也不少。目前通行的《唐會要》主要有兩種版本,一是中華書局據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原紙型重印本(中華書局,1955年),一是由上海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據江蘇書局刻本整理的點校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點校本除了標點外,還對校了殿本和傳世的幾種抄本,並利用《舊唐書》、《新唐書》、《冊府元龜》、《通典》等作了一些他校的工作,便利了讀者。但是,《唐會要》中原有的一些錯誤仍然沒有得到澄清,而且在點校過程中又形成了一些由於斷句引起的新的錯誤。本文以點校本爲主,對《唐會要》卷九四至卷一○○,即“四夷部”的有關內容略加考證,希望能得到同行的教正。
 

  卷九四北突厥,下/2004(1691)[1]

  聖曆元年三月,默啜請為其女求婚,武后遣閻知微等冊為遷善可汗。初,虜降者多處於豐、勝、靈、夏、朔、代六州。至是,默啜求之,乃悉驅降戶歸之,并許其婚,由是默啜益強盛。


  岑仲勉先生《突厥集史》卷八(上冊,339頁)聖曆元年下錄此條,並稱:“《舊紀》作‘五月’,此作‘三月’,三、五易轉訛也。冊遷善可汗等不在聖曆,已辨見前文。‘六州’,他書率指‘六胡州’,此獨以爲豐、勝等六州,非是。”


   按,岑仲勉先生所稱“前文”,即指《突厥集史》同卷神功元年對《舊唐書·田歸道傳》[15/185上/4794]記載的考證。《田歸道傳》原文稱:“聖曆初,突厥默啜遣使請和,制遣左豹韜衛將軍閻知微入蕃,冊為立功報國可汗。默啜又遣使入朝謝恩,知微遇諸途,便與之緋袍、銀帶,兼表請蕃使入都日,大備陳設。歸道上言曰:‘突厥背恩積稔……且小蕃使到,不勞大備之儀。’則天然之。及默啜將至單于都護府,乃令歸道攝司賓卿迎勞之。默啜又奏請六胡州及單于都護府之地,則天不許。默啜深怨,遂拘縶歸道,將害之。” 《資治通鑒》記載了這一事件,並在《考異》中進行了專門的考證。《考異》稱: 

  《舊歸道傳》云:“聖曆初,突厥默啜請和,遣閻知微冊立為立功報國可汗。知微擅與使者緋袍,歸道上言不可。及默啜將至單于都護府,乃令歸道攝司賓卿迎勞之。默啜請六胡州,不許,遂拘縶歸道。”《突厥傳》云:“李盡忠、孫萬榮陷營府,默啜請爲國討契丹,許之。默啜部衆漸盛,則天遣使冊爲立功報國可汗。”《朝野僉載》云:“歸道爲知微副,見默啜,不拜,默啜倒懸,將殺之;元珍諫,乃放之。”按神功元年八月,姚璹左遷益州長史。則與之穀帛,必在此前,非聖曆初也。《實錄》:“萬歲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閻知微冊爲遷善可汗。”則於時未爲立功報國可汗也。冊拜此號,《實錄》無之,不知的在何時。今因契丹未平,姚璹未出,附見於此。歸道在朝爲左衛郎將,何得預論默啜!蓋在道見知微所爲而上言耳。其事兼采諸書可信者存之[2]。

   據《實錄》,萬歲通天元年(696)九月,遣閻知微冊立默啜爲遷善可汗,而《田歸道傳》則記載,閻知微在聖曆(698-700)初冊默啜爲立功報國可汗,冊拜對象、出使使者相同,但時間與稱號不一,而司馬光又未能在《實錄》中檢出冊拜默啜爲立功報國可汗的記載,所以司馬光在記載這一事件時頗費躊躇。因爲冊封默啜的直接原因是契丹李盡忠、孫萬榮的反叛,納言姚璹當時曾力主將穀、帛及六州降戶給與默啜,而契丹反叛在神功元年(697)八月被平定,姚璹也在同年九月由納言左遷益州長史,故而司馬光將默啜爲立功報國可汗事附載于萬歲通天元年(696)十月辛卯李盡忠去世之下,冊立默啜爲遷善可汗一月之後,即所謂“契丹未平,姚璹未出”之時。爲了謹慎起見,對遷善可汗明確稱“太后遣豹韜衛大將軍閻知微、左衛郎將攝司賓卿田歸道冊授默啜左衛大將軍、遷善可汗”。而對於立功報國可汗一事,則籠統地稱“太后進拜默啜爲頡跌利施大單于、立功報國可汗”,不稱冊立,也未及閻知微其人。同時,將田歸道與閻知微由突厥返回的時間順序排列在了神功元年三月之下。這種處理方式含混地保留了見于《舊唐書·田歸道傳》的“立功報國可汗”汗號,但捨棄了閻知微出使冊立的記載,並將得到汗號的時間提前到了萬歲通天元年。實際上等於否定了《田歸道傳》聖曆元年冊拜立功報國可汗的記載。
   岑仲勉先生在討論《田歸道傳》的記載時,專門針對《考異》的考證進行了反駁,指出: 

  余按《通典》一九八,授遷善可汗在長壽三年之明年,即證聖元年,冊立功報國可汗在萬歲通天元年(《舊書》一九四上同),今《則天實錄》以萬歲通天元年九月爲授遷善可汗之日(《元龜》九六四同),而冊立功報國可汗之事則失記,由《通典》及《舊書》觀之,余謂《實錄》必誤第二次冊授爲第一次所授,故第二次冊授乃無可安插,此《考異》之未注意者一。知微受命往冊,既在萬歲通天元年九月,則默啜之來及歸道之迎,必在其後,此後請降戶及種子,經朝議商討,移行給與,計必經過數月,最終當已闌入神功元年,《通典》一九八之“初咸亨中、……至是又索此降戶、……默啜浸強由此也”(《舊書》一九四上同)一段文字,似應移在聖曆元年之前,作史者後先略倒置,遂致歸道之使,如在聖曆元年,《歸道傳》復沿而再誤,此《考異》之未注意者二。若左衛郎將,依《舊書》四二,乃正五品上,與諫議大夫、御史中丞同秩,則天朝大開言事之門,陳子昂以平民尚可上表,安見歸道不能疏論默啜,《考異》此言,失之疏矣[3]。

   即認爲根據《通典》及《舊唐書·突厥傳》的記載,對默啜可汗進行了兩次冊授,授遷善可汗在證聖元年(695),立功報國可汗在萬歲通天元年(696),《實錄》誤將第二次冊授立功可汗可汗當成了第一次授遷善可汗,故而致誤。
   今按,岑先生此說未安。首先,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以《通典》、《舊唐書·突厥傳》的記載來否定《實錄》的記載,本身就是不合適的。其次,冊立默啜爲遷善可汗,是因爲他“不從契丹之逆”,所謂“遷善”,正是此義。第一次冊立遷善可汗只能是在契丹舉兵之後,而契丹叛唐事在萬歲通天元年(696)五月甲子,則冊立遷善可汗事不可能提前至證聖元年(695),岑先生所據之《通典》與《舊唐書》必有失誤。岑先生所引本段記載,《舊唐書·突厥傳》與《通典》基本相同,很可能就是源自《通典》。此迻錄《通典》卷一九八內容如下(圓括號內爲《舊唐書》異文,方括號內爲《舊唐書》多出的字):

   長壽三(二)年,率眾寇靈州,殺掠吏人(人吏)。武太后(則天)遣白馬寺僧薛懷義為代北道行軍大總管,領十八將軍以討之,既不遇賊,尋班師焉。默啜俄遣使來朝,武太后(則天)大悅,冊授左衛大將軍,封歸國公,賜物五千段。明年,復遣使請和,又加授遷善可汗。萬歲通天元年,契丹首領李盡忠、孫萬榮反叛,攻陷營府,默啜遣使上言“請還河西降戶。即率部落兵馬為國討擊契丹”,[制]許之。默啜遂攻討契丹,部眾大潰,盡俘其家口,默啜自此兵眾漸盛。武太后尋遣使冊立默啜為特進、頡跌利施大單于、立功報國可汗。
  聖曆元年,默啜表請與武太后為子,并言有女,請和親。初,咸亨中,突厥諸部來降附者,多處之豐、勝、靈、夏、朔、代等六州,謂之降戶。默啜至是,又索此降戶及單于都護府之地,兼請農器、種子。武太后(則天)初不許,默啜大[怨]怒,言辭甚慢,拘我使人司賓卿田歸道,將害之。

   上文《考異》引《實錄》載:“萬歲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閻知微冊爲遷善可汗。”《冊府》卷九六四亦載:“萬歲通天元年九月,則天以突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左豹韜衛大將閻知微冊授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公、遷善可汗。”稍加比較可知,《冊府》的記載應即源於《實錄》,惟與《考異》所引詳略不一。《冊府》之“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公、遷善可汗”,保留了冊授的官稱和汗號;而《考異》則只保留了“遷善可汗”的汗號,略去了唐朝所授官職。《通典》上引文稱“冊授左衛大將軍,封歸國公,賜物五千段。明年,復遣使請和,又加授遷善可汗”,唐朝不可能兩次派人冊授默啜同一官職,顯然應從《實錄》及《冊府》,默啜在萬歲通天元年九月,同時接受了唐朝官職和汗號,《通典》誤將一事析而爲二。又,唐朝官稱中無“上柱國公”,《冊府》“上柱國公”之“國”下應據《通典》補“歸國”二字,默啜在神功元年封號全稱應爲“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歸國公、遷善可汗”,岑仲勉先生以《通典》來否定《實錄》的記載是不合適的。
  又,《考異》稱“冊拜此號,《實錄》無之,不知的在何時”,即《實錄》未載冊拜立功報國可汗之事。但是《冊府》同卷下文在聖曆元年下明確記載:“是年,突厥啜遣使請和,制遣左豹韜衛將軍閻知微入蕃冊爲立功報國可汗”,從上文有關第一次冊立遷善可汗的記載推知,《冊府》本條亦應源於《實錄》,我們懷疑並不是《實錄》失載立功報國可汗,而是司馬光失檢,沒有發現《實錄》的記載。

  總之,默啜受冊爲遷善可汗在神功元年,冊授爲立功報國可汗在聖曆元年,《唐會要》將冊授遷善可汗事繋于聖曆元年,誤。

   卷九五高句麗,下/2022(1707)

  《周易》曰:“知進退存亡而不失其正者,其惟聖人乎?”由此言之,進有退之義,存是亡之幾,得有喪之理,老臣所以為陛下惜之,蓋謂此也。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拓地開疆,亦可止矣。

   《通典》卷一八六、《冊府》卷五四八、《舊唐書·房玄齡傳》[7/66/246]“蓋謂此也”下有“《老子》曰:知足不辱,知止不殆”數語,《唐會要》刪去此語,則“陛下威名功德,亦可足矣”云云,前無所承。誤。

   卷九七吐蕃,下/2050(1730)

  有草名速古芒,葉二寸,狀若斜蒿。有鼠,尾長於常鼠。其國禁毀鼠,殺之者加其罪。

  “速古芒”,《冊府》卷九六一作“蓮古芒”。據《冊府》載:“有草名蓮古芒,葉長二寸,狀若斜蒿,每莖不過三四葉,其莖蔓,其花黃,其根連珠如麥門冬,味辭[4],性微冷。有鼠,尾長於常鼠,每三二十同一穴,至秋後,衆鼠收此草根爲藏,多者至數石。俗常掘草根而食,而留給鼠糧,其國禁殺鼠,殺鼠者輙加其罪,俗亦愛而不殺。”《冊府》遠較《唐會要》爲詳。按,本段主旨在說明吐蕃人、鼠俱以速(蓮)古芒根爲食,而民間風俗和國家規定都不得殺鼠,需留出鼠糧。《唐會要》所引刪略過簡,原意盡失。《唐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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