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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詔令的傳佈爲中心

时间:2009-8-8 16:50:41  来源:不详
的效能的發揮更離不開講諭人的溝通。

  綜上所述,不同場所的粉壁傳佈了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一定程度上也將民間的某些信息傳遞給官府以至中央朝廷,是官府與不同階層的人們聯繫的重要媒介。通過諸處場所中的粉壁,朝廷官府統治的觸鬚向下延伸,從中央到地方,從城市到鄉村,制度規定和道德規範就是沿着這些粉壁所連綴起來的“脈絡”貫徹下去,形成中央到地方的統治“網絡”。而這些“網絡”的正常運行,仍然離不開地方官員和講諭人的努力,否則只能是“徒挂牆壁”罷了。

*本文爲“唐宋時期中央與地方信息渠道”項目的子課題,受到了中華社科基金的資助。
[1]關於漢代官府公佈詔敕方式的研究,可以參考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53-159頁。
[2]粉壁上懸挂的“板書”已無实物存留,而粉壁上錄寫的詔令尚有迹可尋。汪桂海在《漢代官文書制度》一書中徵引了一條考古材料,爲1992年甘肅敦煌懸泉置遺址發掘出土的墨書題寫於牆壁上的“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時間爲漢平帝元始五年,牆壁殘塊塗以白土,以赭石階欄,直行隸體,汪氏稱其爲“漢代題壁公佈詔令文書之極好物證”。157頁注3。這份考古材料已經在《文物》2000年第5期上公佈,41頁圖版六,參見同期所載《敦煌懸泉漢簡內容概述》。
[3]中華書局,1955年。
[4]《封氏闻见记》,《<说郛>三种》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宋王讜《唐語林》卷八曾引此條,文字稍異,中華書局1987年周勳初校證本,686頁。據《四庫全書總目》考證,封演爲唐玄宗至代宗時人,見《四庫全書總目》卷一二○《封氏聞見記》條。
[5]關於唐代詔敕的公佈過程和場所,日本學者中村裕一在《唐代制敕研究》中有初步的討論,汲古書院,1991年,859-909頁。
[6]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古籍中“牓”與“榜”通用,本文除引文各仍其舊外,一律作“榜”。
[7]中村裕一在《唐代公文書研究》中引到兩件文書,一是法藏敦煌文書P.2598號《正月廿一日榜文》,據推測是中和年間(881-885)所寫,但此件文書並無官印,加之書寫粗劣,可能不是正式頒佈張貼的榜文;一件是吐魯番文書73TAM509:26(a)號《唐寶應元年(762)五月節度使衙牓西州文》,汲古書院,1996年,146-148頁,265-266頁。此外,英藏敦煌文書S.2575號爲《天成四年(929)二月六日都僧統海晏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場牓》和《天成四年三月九日都僧統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場牓》,都鈐有官印,當是正式的牓文。據榮新江先生的指點,英藏敦煌文書S.8516號還保存了一份牓文《廣順三年(953)十二月十九日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忠牓》,惜爲斷片,其A1片清晰的寫有“敕歸義軍節度使    牓”,並鈐有官印。參見榮新江編著《英國圖書館藏敦煌漢文非佛教文獻殘卷目錄》,“85161A+B”條提要,新文豐出版公司,1994年,94-96頁。阪尻彰宏先生曾對這一組斷片作一連綴和研究,據他研究這種官府(節度使)榜文來源於“帖”,通常張貼在衙署(節度使)門前。《敦煌牓文書考》,《東方學》第百二輯,2001年7月。由於敦煌地區在五代時期實際上是延續了唐代後期的情形,故此處將五代時期的敦煌文書納入唐代來論述。
[8]《陳拾遺集》卷八《上軍國利害事·牧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9]《全唐詩》卷二百九十九。
[10]《冊府元龜》卷一六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黃氏日抄》,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2]《盧溪文集》,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3]《晝簾緒論》,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14]《居家必用事類全集》辛集《吏學指南》“牓據”條言:“鏤牓,謂刻文遍示也。”我們可以看到,造紙、雕版印刷的發展促使了公佈詔敕政令手段的豐富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對這種技術的影響不能估計過高,地方官府往往由於財政的壓力不能大量刻印詔敕政令。採用“鏤版”刻印來公佈詔敕政令,主要還是存在于路和州的層次上。
[15]譙指譙樓,門指縣門,或稱儀門,兩者位置鄰近,合稱譙門。
[16]《慶元條法事類》卷一六《文書門》詔敕條制類、赦降類。
[17]以下略称《清明集》,中華書局,1987年。
[18]據《宋史》卷四百二十《蔡杭傳》,蔡杭曾任江東提點刑獄,以下數條所言弋陽、鉛山隸屬于江南東路之信州。
[19]《清明集》卷一○《人倫門》之《兄弟能相推遜特示褒賞》稱“仍榜市曹、兩縣”,這里將市曹和兩縣並舉,可見兩縣是有特定含義的,筆者以爲當指縣門,而非泛指全縣。
[20]《景定嚴州續志》卷一:“譙樓因州門爲之,門之外左爲宣詔亭,右爲頒春亭。”《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本,中華書局,1990年。
[21]《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本,中華書局,1990年。
[22]《宋元方志叢刊》影印本,中華書局,1990年。
[23]《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彙編》第四十四冊收有《紹興府學牓示碑》,敍說了府學和佃戶之間的糾葛和紹興府的處理辦法,其碑文有曰“右牓府學前張挂,各令通知”。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108頁。
[24]《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諭》門。
[25]同上。
[26]《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軍榜文》,郭齊、尹波點校,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
[27]黃震在江西提刑司任上所頒《曉諭遺棄榜》,所針對的是民間“遺棄”之俗,其榜文也是“榜諭司前、局前、市曹,使衆通知”。《黃氏日抄》卷七九,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28]《朱熹集》卷九九,《曉諭兄弟爭財産事》。
[29]朱傳譽,《宋代新聞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67年),第134—135頁。
[30]曹家齊,《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11-16頁。
[31]參見《宋史》卷一百九十二《兵志》六宣和三年條。按《宋史》所載此手詔爲宣和三年,與《文獻通考》所載有歧異。
[32]《慶元條法事類》卷十六《文書門》詔敕條制類、赦降類。
[33]《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軍榜文》。
[34]《宋朝諸臣奏議》卷九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35]《蘇軾文集》卷四九,中華書局,1986年。
[36]《清明集》卷五《戶婚門·爭業下》所收《揩擦關書包占山地》,卷九《戶婚門·違法交易》所收《僞將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卷十二《懲惡門·豪橫》所收《母子不法同惡相濟》,卷十四《淫祠》所收《非敕額者並仰焚毀》、《先賢不當與妖神厲鬼錯雜》,都是在民戶的“地頭”發榜。此外,卷八《戶婚門·立繼》所收《諸戶戶絕而立繼者官司不應沒入其業入學》是“榜縣學前”,卷十四《懲惡門·假僞》所收《假僞生業》是“枷項本鋪前”,同卷《淫祠》所收《不爲劉舍人廟保奏加封》是“榜之廟前”,與對普通民戶的“榜地頭”有共同的地方,即官府對當事人的判決是在其居處門前公示的。
[37]《元史》卷一○三,中華書局,1979年。
[38]《元史》卷一○五,同上。
[39]《大元聖政國朝典章》卷二三《戶部·農桑·立社》,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88年影印元刊本。
[40]《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之六八建炎四年九月二十日詔條。《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三七同時的記載較簡略。
[41]《朱熹集》卷二七。
[42]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43]據元代吳澄《吳文正集》卷七一《故延平路儒學教授南豐劉君墓表》,劉壎在南宋後期沒有任官,其三十七歲入元之後,至五十五歲始被推薦爲“盱郡學正”,七十歲爲“延平郡教授”,則其在南宋後期不能直接向官府上書言事;就其《水雲村稿》所載“公移”而言,前幾篇南宋時所上疏狀,多是爲他人代作,此《講究隄備湖寇事宜狀》載於入元後所上疏狀之後,當爲入元之後所作。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44]《水雲村稿》卷一四。又《畏齋集》卷三《東巖王公集後序》言王公元大德四年爲建平縣令時,“先是,戶無定名,田無定數,令民粉壁自實,就收草檢爲冊,民不敢欺,而賦役自此均。”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45]《黃氏日抄》卷七八。
[46]《清明集》卷一四《懲惡門·匿名書》。
[47]《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丁亥條。
[48]《跨鼇集》卷十三,參見《歷代名臣奏議》卷一百二十,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樂本,1989年。
[49]南宋張綱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50]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153-159頁。
[51]王星賢點校,中華書局,1986年。
[52]《長編》卷二六九熙寧八年十月鄧綰言手實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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