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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詔令的傳佈爲中心

时间:2009-8-8 16:50:41  来源:不详

  粉壁,是指經過粉刷、可供書寫的牆壁。有关騷人墨客在粉壁上寫詩作畫的记载屢見於史籍當中,粉壁成了他們個人藝術創作的所在;另一方面,中國古代的朝廷和官府也很早就利用粉壁來錄寫、公佈詔敕政令,粉壁被当作傳佈告示的一種載體。本文的重點在於後一方面。
  本文主要考察宋代官府運用粉壁來公佈诏敕政令的情形,希望自此入手,探討宋代社會官府和民間溝通聯繫的途徑和實際狀況。

一、宋以前粉壁述略

  粉壁古已有之,它被官府用來發佈政令、傳遞信息,在漢代就已經出現。汉代诏令即曾錄寫於鄉亭牆壁(也即粉壁),或錄寫于木板再懸挂其上。漢簡中有將官府教令“扁書鄉亭市里顯見處令民知之”或“各明白大扁書市里官所寺舍門亭燧堠中,令吏卒民盡訟知之”的記載,據考證“扁書”義同“板書”、“版書”,就是題署文書于木板之上。[1]鄉亭市里以至官所寺舍等人群集中之處作爲公佈詔令的場所,往往立有粉壁,或供懸挂,或直接錄寫。[2]
  唐代官司經常要將各個部門的格式條令書於廳事之壁。《唐會要》卷三九載文明元年(684)四月十四日敕云:“律令格式,爲政之本。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令書於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3]這種廳事之壁也是粉壁之一種,起到了傳佈朝廷律令的作用。據唐封演《封氏聞見記》云:

  朝廷百司諸廳皆有壁記,叙官秩創制及遷授始末,原其作意,蓋欲著前政履歷而發將來健羨焉。故爲廳記之體,貴其說事詳雅,不爲苟飾。而近時作記多措浮詞,褒美人才,抑揚門閥,殊失記事之本意。韋氏《兩京記》云:“郎官盛寫壁記以紀當廳前後遷除出入,浸以成俗。”然則壁之有記豈當是國朝以來始自臺省,遂流郡邑耳。[4]

据此,至封演之時(唐代中期),百司和郡縣之廳壁記的內容主要是“敘官秩創制及遷授始末”。宋代文獻中也保存了大量的郡縣廳壁記。這些“廳壁記”所面對的主要是官員,而非民衆,與本文中心無涉,故不予詳論。
  唐代詔敕向民衆傳達,也要選擇人群集中的處所來錄寫公佈。[5]《唐大詔令集》卷十所載《咸通八年(867)痊復救恤百姓僧尼敕》指出:“此敕到,仰所在州縣寫錄敕,牓於州縣門並坊市村閭要路。”[6]同書卷八六載《咸通七年大赦》說“赦書到後,各委本道全寫錄,於縣門牓示。”據同書卷一一四所載《牓示<廣濟方>敕》中說:“宜命郡縣長官就《廣濟方》中逐要者,於大板上件錄,當村坊要路牓示。”則前兩者所謂“牓示”,當是在木板上錄寫,而悬挂于州縣門和坊市村閭要路,這与漢代的做法相似。除了木板錄寫,在敦煌和吐魯番的出土文書中,还保存了數件唐代後期和五代時期的節度使和僧都統發佈的榜文,其中S.8516B上有“使  帖牓衙門”。[7]陈子昂的奏疏中说:“陛下布德澤,下明詔,將示天下百姓,必待刺史縣令為陛下謹宣之,……不得其人,但委棄有司而掛墻壁爾。”[8]王建詩原上新居》十三首之九中說:“門前粉壁上,書著縣官名”。[9]比較上述材料可知,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是在特定場所中的粉壁上公佈的。
  《五代會要》卷二四所載長興二年(931)五月一道敕文,是戒飭內外臣僚不可接受請托、妄薦公人,其文末云:“兼敕到後,但是州府並於鋪驛及顯要處粉壁具錄敕命曉諭,常令申舉,永使聞知。”雖然這道敕文是針對某些官員的,但爲使民衆也聞知其情,要在州府的“鋪驛及顯要處”通過粉壁來“具錄敕命”。晉高祖天福二年(937)二月針對社會動亂期間逃入山林或者結衆聚事的民衆,發佈一道召民復業的詔敕,其末云:

  委逐處長吏遍下管內,令於山谷、道口、津渡如法粉壁曉諭,仍不時差人四向專切招攜,如是不能悛改、尚務結集者,委逐處差兵掩殺。[10]

結合以上兩則材料,可以看到五代時期朝廷官府在州縣的驛鋪、津渡以至山谷、道口設立粉壁,以頒佈詔敕。

二、宋代粉壁在空間上的分佈

  宋以前的粉壁作爲詔敕政令的物質載體,體現出明显的空間意義,即分佈於不同的場所。宋代的粉壁也不例外。
  據《作邑自箴》卷一云:“通知條法,大字楷書,榜要鬧處曉告民庶,鄉村粉壁如法謄寫。”鄉村立有粉壁可以確證,但要鬧處出榜是否立有粉壁則仍需進一步論證。《黃氏日抄》卷四十一《上淵聖皇帝》云:

  自崇寧迄宣和,寛恤之詔歲一舉之,宣之通衢而人不聽,挂之牆壁而人不視,以其文具而實不至故也……[11]

又王庭珪《盧溪文集》卷二十七《與宣諭劉御史書》云:

  至今提刑司出榜放,轉運司出榜催。兩司爭為空文,俱掛牆壁。以此罔百姓可也,朝廷可欺乎?至於比年以來,御書寬恤及平反刑獄等詔,則雖牆壁亦未嘗掛。頃傳大斾壓境之始,紛然勞民,造亭宇粉壁,榜其上。視其後,乃紹興三年三月書。其滅裂文具,雖兒戲尚不如此。[12]

又《晝簾緒論·臨民篇第二》云:

  爱民之要尤先於使民逺罪。夫民之麗刑,豈皆頑而好犯哉?愚蒙無知,故抵冒而不自覺,(令)[今]宜以其條律之大者榜之牆壁,明白戒曉,曰某事犯某法得某罪,使之自為趨避。[13]

據這三條材料可知,朝廷的平反詔書、寬恤指揮、監司以至縣令的文告皆於牆壁上公佈,亭宇粉壁就是爲發佈榜文而創設的。至於榜文的形制則因時因地而異,或錄寫於木板,或直接謄寫於粉壁上,如《作邑自箴》所言,或者錄於紙上,如前引出土文書,到宋代,監司和州開始用鏤版的文告了,[14]但它們都需要有粉壁的依託。實際上要鬧處出榜也要懸挂或張貼於粉壁上,出榜之地就是粉壁之所。宋代公佈朝廷官府詔敕政令手段的豐富也使得“粉壁”的含義有泛化的傾向,所謂“粉壁曉示”實際上是泛指在特定場所公佈詔敕政令。文獻中常見“揭牓通衢”,近乎套語,而不及粉壁,這反映了官府對詔敕政令公佈場所的重視,而粉壁的社會意義也正在於這些場所的聯繫作用。
  宋代的粉壁是繼承前代而來的,分佈於在州縣衙署門、治所城門、市曹、通衢、驛鋪、津渡、邸店以至鄉村村落中。它們的共同特點在於它們都是人們公共生活的場所,人群集中或往來頻繁,便於傳播信息,也是官民發生接觸的關節點。對這些場所的考察是把握粉壁傳佈朝廷官府詔敕政令功能的關鍵。
  州縣衙署門被視爲朝廷官府出令之所,帶有濃厚的政治象徵意義。官府的諸多榜文通常首先在衙署門的粉壁上予以公佈。
  州縣門(或称譙門[15])一般指衙署門,是發佈朝廷詔敕以及一州一縣帶有全局性的政令之所在。據《慶元條法事類》,皇帝的手詔“事應民間通知者”要“牓監司州縣門首”。[16]此外,監司下發給州縣、州下發給縣的政令公文需要公佈的也多在州縣門公佈。《名公書判清明集》[17]卷一一《人品門》“公吏”類收入一組江東提刑蔡杭(久軒)[18]的判詞,是對屬縣的犯法胥吏的判決,最後申明要“榜本縣”。另一篇劉克莊所作《南康軍前都吏樊銓冒受朝廷爵命等事》是對南康軍胥吏的判決,其文末云“仍榜本軍”。這里榜本軍、榜本縣應該都是在州縣門(譙門)張貼曉示的。[19]
  州縣門前一般立有手詔亭(或稱宣詔亭)和頒春亭。[20]手詔亭用來公佈朝廷的詔敕指揮,《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六八載:“(紹興二十五年)夏四月丁丑朔,大理評事鞏衍面對,乞令監司督責守令修葺手詔亭宇,每遇寬恤指揮,專一揭示,使民通知。從之。”頒春亭是州縣頒佈勸農詔敕政令之所。《寶慶四明志》卷三:“宣詔亭:奉國門外之左,亭之右又有曉示亭;頒春亭:奉國門外之右,亭之左又有曉示亭。”[21]據此,宣詔、頒春二亭外,還設有曉示亭来公布官府政令。在亭宇宣佈詔敕政令的功能實際上是通過其中的粉壁來實現的,亭宇只不過是一種“門面”而已。
  除了州縣門之外,其他衙署的門闕也是發佈官府政令之所。《淳熙三山志》卷三十九所載《戒船戶》文,其後說道:“其碑立于左院前碑亭及南台臨津館門外。”[22]此處所謂左院應指州司理左右院的左院,負責推勘獄訟之事。立碑和發佈榜文形式有別,与立碑相较,在粉壁上公佈榜文顯然更加便利。有時以碑刻的形式來公佈“牓”文,乃求長久的效果,[23]這反而說明那些需即時公佈的榜文是在粉壁上張貼的。
  與衙署門相比,一般城門所面對的人群更多更複雜。福州治所子城南有虎節門,官府的戒諭文就在此發佈,《淳熙三山志》中有所記載,如《戒山頭齋會》“其碑立於虎節門下”,《教民十六事》“立碑于虎節門下”。[24]觀《太平聖惠方》也是以立碑的形式來榜“虎節門內”,[25]結合上述立碑諸條,可以明瞭城門附近的粉壁是官府公佈榜文的重要場所。
  從《清明集》卷十《兄弟能相推遜特示褒賞》條和朱熹的《知南康軍榜文》[26]可以看到,市曹也是公佈州縣政令的重要場所。上述《清明集》對胥吏的判決多是在“本縣”公佈的,而在其《戶婚門》、《人倫門》中的不少判詞,多是在“市曹”加以公佈的。這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州縣門和市曹之間存在一種區別,對胥吏的懲戒(如慢令、贓污等)可以視爲官府內部秩序的調整,而《戶婚門》和《人倫門》中的判決包含着對風俗的教化,要“榜市曹,以示勸戒”,是官府對民間的規範,顯然市曹更爲接近民衆的生活。[27]在《清明集》的《人品門》“公吏”類所收對胥吏的判文也有榜於“縣市”的,如《去把握縣權之吏》,此判“仍榜縣市”,當與“士民連日列狀”有關,也是吳勢卿(雨巖)對下屬知縣的公開支持。朱熹就任南康軍時,曾就下屬都昌、建昌兩縣發生的兄弟爭財案件作了一次判決,這篇判文最後“出榜市曹并星子縣門、都昌、建昌縣市張挂,曉示人戶知委。”[28]《開慶四明續志》卷八《榜》條所載取消砂岸稅場的告示除了要在“有砂岸縣分及翁山諸坊、慈溪縣酒務張挂曉示”之外,還要“備榜府前、市曹”。除了州縣門、府衙門,此處的“有砂岸縣分”和“翁山諸坊、慈溪縣酒務”等都是與榜文內容直接相關的處所,但官府的榜文還是要在市曹加以公佈。這兩則材料反映出市曹在教化風俗和傳佈政令上的重要性。
  市曹是城中的人群集中之“點”,那么通衢就是人群往來的縱橫之“線”。在通衢公布榜文也是官府傳達政令的重要手段。[29]《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百七十三載:“(紹興二十六年六月丁丑)右正言凌哲乞下諸路州縣,將去年十月以後所降寛恤指揮并臣僚論列得旨章疏,如約束受納催科、推排差役之類,榜之通衢、揭之粉壁,使民通知。從之。”對此處“榜之通衢、揭之粉壁”不可泥於字面,它實際上與“榜之粉壁,揭之通衢”是同義的,此爲古代漢語中所謂“互文”法。“榜之通衢、揭之粉壁”就是將錄有詔敕之榜文揭於通衢的粉壁之上。
  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除了在州縣治所之地的各處粉壁頒佈外,還走出城門向縣和鄉村傳布。在州和縣之間,驛鋪既是傳遞文書的環節,其本身也構成了張貼朝廷官府詔敕的重要所在。如前所述,利用驛鋪的粉壁來頒佈朝廷官府的詔敕政令,在五代時期就已經出現。宋代驛和鋪已經分化,在接待往來賓客和傳遞文書上有所分工。館驛設置較少,多在交通要道,遞鋪設置較廣,遍佈館驛所不及之處。[30]前述《淳熙三山志》所載《戒船戶》的榜文,其碑要立于南台臨津館門外,據同書卷五地理類五驛鋪條,南台臨津館爲福州以南的驛館之一。驛館外可以立碑公佈官府榜文,其粉壁之上當然可以公佈詔敕政令。《文獻通考》卷一五三載:

  (宣和)五年,手詔:訪聞保甲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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