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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儀的再檢討

时间:2009-8-8 16:50:49  来源:不详

唐代婚姻禮俗是涉及唐人社會生活的一個重要方面,前輩學者對此有過不少研究,已故趙守儼先生《唐代婚姻禮俗考略》[①]和周一良先生《敦煌寫本書儀中所見的唐代婚喪禮俗》[②]兩文,尤結合傳世史料和敦煌書儀,對婚禮方式、儀程作過詳細的考論。鑒於此,筆者在撰寫《唐禮摭遺》一書討論婚禮時,大多也只是重複前人之說。近日在讀書和向前人學習的過程中,卻發現某些細節和相關程式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唐人雖然套用古婚姻“六禮”的名目,實際不過吸收漢魏以來大家制度,並以現實生活中的內容相比附雜糅之,從而簡化步驟並形成自身的特色。故是文名以“再檢討”,是想就這些問題再提出一些看法以作補充。

 

一、通婚函書與納采

 

婚禮古名“六禮”,即《儀禮·士婚禮》疏所說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和親迎,是婚事進行過程中的六個程式。按照禮經規定,在行六禮之前應先遣媒人通辭,稱爲“下達”[③],獲得准許後才能依此程式按部就班地進行。六禮各有不同作用,據《藝文類聚》卷四○《禮部下·婚》引《鄭氏婚禮謁文》採用較通俗的解釋說:“納采,始相與言語,采擇可否之時。問名,谓問女名,將歸卜之也。納吉,謂歸卜吉,往告之也。納徵,用束帛,征,成也。請期,謂吉日將[至?],親迎謂成禮也。”儘管說得不夠清楚,但總的看來不過是婚姻之家從初達成協定後不斷往來接觸,直至婚姻完成的一些名目。且六禮雖始終被列入歷代朝廷正禮,在後世看來卻並不完全實用,所以有些便不免空存其名,有些卻被充實以不同內容,書儀中的通婚書便是其中之一。

通婚書又稱通婚函書,在趙守儼先生的文章中曾經有過介紹,並認爲頗似後世的庚貼,但對其與古婚姻六禮的關係語焉未詳。敦煌書儀中出現的通婚書,其具體樣式如P.3442杜友晉《吉凶書儀》所示:

  

通婚書    皆兩紙真書,往來並以函封。(內左右名白書,亦雲號,亦雲次第娘,所以敬禮。)

月日,名頓首頓首。闊敘既久,(未久,雖近。)傾屬良深。(若未相識雲;藉甚徽猷,每深傾屬。)孟春猶寒,體履如何?願館舍清休。名諸疹少理,言展未即,惟增翹軫。願敬德  厚,謹遣白書不具。姓名頓首頓首。 

名白:名第某息某乙,(弟雲弟某乙,侄雲    弟[第?]某兄弟某子。]未有伉儷。承賢若干女(妹侄孫隨言之。)令淑[有聞?],願托高媛,謹因姓某官位,敢以禮[請]。姓名白。

相對通婚書,女家也有答婚書(或稱答婚函書)與之對應:

 

月日,名頓首頓首:乖展稍久,傾仰唯積。辱某月日書,用慰延佇。(若未相識雲,久藉甚德,音問批展,忽辱榮問,慰沃逾深。)孟春猶寒,體內何如?願館舍休宜,名諸疹弊,言敘尚餘,唯增眷仰。願敬重。謹還白書不具。姓名頓首頓首。

名白:第某女(妹侄孫  )隨言之)四德無聞,未閑禮則;承賢某息(隨來書。)顧存姻好,不敢敬違。(亦雲不敢承命,又雲敬承來命。)姓名白。

通婚書從內容而言即是求婚書,所說“皆兩紙真書,往來並以函封”,據趙和平指出,乃是採用月日在前,一書兩紙,每紙都有開頭和結尾的複書形式。答婚書亦然,其兩紙之分即依上分段所示。趙守儼先生指出,通婚書“一幅是男方家長給女方家長通問候的短函,另附別紙,才是婚禮的主體”;是非常正確的。但之所以這樣做卻是禮儀格式的要求。據同是杜氏所作的《新定書儀鏡》引盧藏用《儀例一卷》說明,“古今書儀皆有單複兩體”,但唐朝經過改革,只有“通婚[書]和重喪吊答量留複體”。相對於一書一紙、月日一般放在後面的單書,以真書也即楷書書寫、有着函封的婚書採用複體形式顯然是爲了表示尊敬和鄭重。後來吉凶複書的形式越來越少,唐後期婚書儀也常常改用單體,如P.3502晚唐《新集諸家九族尊卑書儀》。但只是去掉兩紙中間的尾語和開頭,詞句略簡單一些,基本層次和內容並沒有變,這樣寒暄和求婚答婚實際也就和到了一起。

婚書往來的措辭自然都要用敬語,而且要用對等的關係。例如通婚書的信封封題寫成“郡姓名白書    謹謹通某姓位公”兩行,其“郡姓名白書”下,還注明“若尊前人,即雲某郡官姓名”。前人是指收書人即女方家長,郡指郡望,意思是說,爲了表示對對方的尊重,男方家長不但要稱自己的郡望,還要加上官名。這樣官族並重,一方面與稱對方“姓位(官位)公”相當,一方面也表示自己身份配得上對方,給了對方足夠的面子。但是答婚書卻在封題“某官郡姓名白答  謹謹還某姓位公閣下封”的“某官郡姓名白答”下,注明“前人卑不用某官”,這個前人自然是指原來求婚的男方,意思是如果男方家長官小或無官,女方家長不能自署官名,以免顯得以勢壓人。這樣的署名方式除了刻意尊重對方外,似乎也暗含著門當戶對的意思。

通婚書之所以又稱函書是因爲有木質的“函”作包裝,且其規格很不尋常。P.2646張敖《新集吉凶書儀》稱通婚書“切須好紙,謹楷書,緊卷於函中。函用梓木、黃楊木、楠木等爲之。函長一尺二寸(象八寸弟子),函闊一寸二分(象十二時),函板厚二分(象二儀),函蓋厚三分(象三才),函內闊八分(象八節)”。尺寸有象徵意義的木函蓋好後,“即于中心解作三道路子,以五色線縛”。寫在面上的“封題函樣”是“│謹謹上  厶官閣下│全│厶官衛(位?銜?)郡姓名封白”(據P.3284),三條豎線大概就代表了五色絲線分割成的三行。其中用了“謹謹上”的最高規格,對對方加以官名閣下敬稱,自己也署明官銜郡望。中間有一個“全”字,意義不詳,但封題署“全”字者書儀中只見有給皇帝的題表函面[④]、婚書及下面將要提到的納徵版,其隆重性可知。

通婚書爲何要用黃楊木等上好的木質包裝並用最高規格的禮函呢?如趙文所說,“通婚書不是議婚,而是婚事既定後的一種形式上的禮節”,其內容雖然似乎尚屬求婚性質,但是婚書中都寫明是男方的第幾子配女方的第幾女,且有來有往,有求有報,顯然已不存在下達後還被女方拒絕的可能,這樣的婚書不會是寫在通媒的一開始,而是在談婚論嫁已經有了一定眉目之後。《唐律書儀》卷一三《戶婚律》有“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此條疏議曰:“許嫁女已報婚書者,謂男家致書禮請,女氏答書許啓。”可見婚書是被作爲雙方正式締結婚姻的憑證和必須遵守的婚約,甚至可以作爲法律依據,這樣的婚書恐怕是須男女雙方慎重保存的。

正因爲如此,所以據敦煌書儀的記載,婚書的遞交還應有一個正式儀式。張敖《新集吉凶書儀》(P.2646、P.3284)記通婚書要由男方“親族中揀兩兒郎有官及有[才]貌者充使及副使”,騎著不著鞍轡、青絲作籠頭、紅綠纏騣尾的細馬兩匹遞送,並帶二細婢隨同函轝,附之以五色綵、束帛、錢轝、豬羊、酒面、野味、果子、酥、油鹽、醬醋、椒薑蔥蒜等各色禮品,送至女家。而女家也有“受函儀”。須先於堂前鋪床置案,安置香爐、水椀、刀子各一。待禮物列於中庭,賓主雙方依位立好,遂有一套跪送跪接通婚書函之儀。然後“主人升堂,案上取刀子開函取書讀,讀了,如無父母則微泣三聲”。等到一切儀式結束,主人才與函使相見慶賀,並設酒飯款待,送衣服匹段給函使。

婚書的往來既然是在求婚已被接受之後採用這樣隆重的儀式,那麽,通婚書的往來具體應在什麽時間,屬於婚禮的哪一個程式呢?

司馬光《書儀》卷三《婚儀上》在“納采”條“賓授雁,主人受之,以授執事者,乃交授書”下注曰:

 

書者,別書納采問名之辭於紙後,系年月日、婚主官位姓名止,賓主各懷之。既授雁,因交相授書,婿家考(書?)藏女家,女家書藏婿家,以代今之世俗行禮書。

從注文所說,“婿家考(書?)藏女家,女家書藏婿家”、交相授受的禮書就是通婚書,而通婚書應當在納采時就遞送。聯繫前揭《鄭氏婚禮謁文》“納采,始相與言語,采擇可否之時”,則“相與言語”者,也就是正式接觸和送婚書。宋張綱《華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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