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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儀的再檢討

时间:2009-8-8 16:50:49  来源:不详
期,六曰親迎。皆用羔羊一口,雁一隻,酒黍稷稻米麫各一斛。自皇子王已下,至於九品,皆同。”唯未言及玄纁,而且也不言六禮有別,是南北婚禮皆略同于晉制而有增省。值得注意的是這裏從鄭衆始,六禮已與財物混同一處,並以財物作爲中心,當是唐人稱聘財爲“六禮”的來源。

唐代納徵之禮繼承魏晉南朝之制還可以“誕馬”來說明。《唐會要》卷八三《嫁娶》和《冊府元龜》卷五八九《掌禮部·奏議一七》兩處,記建中元年十一月敕令禮儀使顔真卿與博士及宗正卿李琬、漢中王瑀、光祿卿李涵“約古今舊儀,及開元禮,詳定公主郡主縣主出降覿見之儀”,時顔真卿等商定禮制提出:“又婚禮皆用誕馬,在禮經無文。按《周禮》玉人有璋,諸侯以禮聘女;《禮》云玉以比德,今請駙馬加以璋,郡主婿加以璧以代用馬。又其函書,出自近代,事無經據,請罷勿用。”帝“皆從之”。函書即前所論通婚函書。誕馬晉、宋以來多見於皇家鹵簿。據程大昌《演繁露》卷三稱“《宣和鹵簿圖》有誕馬,其制用色帛,周裹一方。氈蓋覆馬脊,更不施鞍”,認爲誕馬就是不施鞍轡的袒馬,也稱但馬。這裏顔真卿所說誕馬自然是用作婚禮所送禮馬。和晉制王侯納徵用馬一致。據《大唐開元禮》卷一一六《嘉禮·公主降嫁》納徵條稱使者有“以玉帛乘馬請納徵”之語,還有“主人還阼階東,左右受玉帛於序端,受馬者自左受之以東,牽馬者既授馬,自前西出”的一套儀式。此禮也見於同書太子、親王納妃和官員婚禮,是《開元禮》對納徵用馬也有正式規定,而如果用“周裹一方”色帛裝飾的誕馬一定是爲了使婚禮顯得更加體面。

除了說明禮物內容及其含義外,書儀還特別指示要有秋木製作的納徵版兩塊,“長尺二,廣五寸,厚三分”,象徵千秋、十二月、五行、天地人。一塊版上書明“君有嘉命則(貺)[某]室也,厶婿父名敬依先曲,玄纁束帛羊雁旨酒”、“謹遣某官姓某乙再拜”及“納徵”三行字;其包裝“須青一尺二寸,裹其版子,背頭向字”。另一版卻要“半腸之內,鑿作卯頭,裹三道白線纏之,如(加)蠟封其線上,注作‘全’字,題云‘某官大門下合姓頓首叩頭’,或云白書。”如前所述有蠟封和“全”字封題是函封的最高規格,而版的尺寸和象徵含義也與前之通婚書函相應。據《通典》記鄭衆《百官六禮辭》道:“六禮文皆封之,先以紙封表,又加以皁囊,著篋中。又以皁衣篋表訖,以大囊表之。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此外三十種禮物“各內有謁文,外有贊文各一首。封如禮文,篋表訖,蠟封題,用皁帔蓋於箱中,無大囊表,便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便書贊文,通共在檢上”。東晉王堪也有《六禮辭》,“並爲讚頌”。其儀則是“於版上各方書禮文、婿父名、媒人[名]正版中,納采于版左方。裹以皁囊,白繩纏之,如(加?)封章,某官某君大門下封,某官甲乙白奏,無官言賤子。禮版奉案承之。酒羊雁繒采錢米,別版書之,裹以白繒,同著案上。羊則牽之,豕雁以籠盛,繒以笥盛,采以匳盛,米以黃絹囊盛。米稱斛數,酒稱器,脯臘以斤數”。此稱納采,實亦納徵。可見六禮辭也好,六禮儀也好,從送禮的角度就是納徵,而且從漢至晉,其儀有漸。史睿《敦煌吉凶書儀與東晉南朝禮俗》一文已指出,書儀無論是納徵兩版及分三行書寫的內容方式,抑或是禮物及其包裝等都與之幾近一致,而且稱“大門”(指已故祖父)是東晉南朝以來的稱謂,官族和門族並稱體現了士大夫婚宦並重的觀念[⑧]。敦煌P.2619杜友晉《新定書儀鏡》也有“下函六禮儀”殘目,此“下函六禮儀”不同於同卷婚書,可以知道其婚禮儀注大都是吸收採用東漢魏晉以降大族創立的制度。納徵書直到宋人仍有繼承。如前揭《送定書》或者《二程文集》中之《定親書》從內容看都是爲納徵所用[⑨],宋人又改稱納徵爲納幣,故《華陽集》也有《丁宅納幣書》、《答錢宅請期書》,說明納幣(或納徵)、請期宋人也有用書的。

納徵或云納聘財是婚禮的進一步確定。前揭《唐律書儀》卷一三《戶婚律》“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條下,又規定“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疏議》解釋此條謂:“婚禮先以娉財爲信,故《禮》云:‘娉則爲妻。’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也即即使沒有婚書,只要收聘財也不得反悔,而且聘財不以收多少爲限。所以白居易在“得乙女將嫁于丁,既納幣而乙悔,丁訴之,乙云未立婚書”一判中有“婚書未立,徒引以爲辭;聘財已交,亦悔而無及”語[⑩],說明聘財可以和婚書起到同等作用。《太平廣記》卷三四二《華州參軍》(出《乾●子》)記華州參軍柳氏“自備數百千財禮”偷娶崔氏,但崔氏先已許婚王氏,儘管柳氏與崔已成婚,訟於官後仍然“公斷王家先下財禮,合歸王家”;是爲一例。

又按禮經規定,問女子名的問名和占卜婚姻的納吉者本應在納采以後進行,據司馬光《書儀》解釋問名乃是賓(使者)禮節性地問“女爲誰氏”,而女方家長答曰“某不敢辭,女氏第幾”;納吉則是“歸卜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於是定計”。但既有通婚書,則女子之名、行第等應當早已打聽到了,而如果不卜得吉兆,婚約又怎能締結?於是司馬光又解釋說“前已卜矣,於此告女家已成六禮也”,說明兩者其實已徒有虛名。所以《家禮》卷三有曰:“古禮有問名納吉,今不能盡用,止用納採納幣以從簡便。”而從前引漢魏制度的六禮儀,及敦煌S.1725書儀強調納徵的“六禮”和張敖書儀對於送婚書過程的細緻描述,足可證明納采與納徵(或納幣)早已是婚禮最實質性的內容,同時也說明婚禮簡化的傾向從東漢至唐代已很明顯。另外前揭東晉王堪既已將納徵版寫作納采,而司馬光《書儀》和宋代的禮書雖然都明確將兩者區分爲兩項內容,但從張敖書儀中大事渲染隨同婚書的禮物卻不另言納徵看,民間也可能早已將送婚書的“納采”和送財禮的“納徵”合在一道,所以納採納徵實際常常不分,甚至納徵有時也被混稱爲納采。而且《唐律疏議》既說聘財可以取代婚書,可見一些普通百姓本來就是沒有婚書的。聘財遂成爲婚姻唯一的證據和最重要的保障,所以才會出現前揭唐人完全將納徵中的六種禮物稱作“六禮”的情況。而這一點和民間重財禮的風尚也是頗相一致的。事實上所謂六禮只有象徵意義,真正的財禮並不一定止於此六物,這一點,東漢以來就是如此。前揭張敖書儀送禮亦與此不同。德宗時以壽安公主降成德軍節度使王元逵,“元逵遣段氏姑詣闕納聘禮。段氏進食二千盤,並御衣戰馬、公主妝奩及私白身女口等,其從如雲,朝野榮之。”[11]這又不是一般百姓比得了的。關於財禮傳世史料與其他敦煌文獻多有記載,此處無須贅述,因此所謂納采納徵不過是取其名而已。

從書儀關於通婚書和“六禮”的記載可知,東漢以來大族和朝廷是根據其時需要和實際應用而定禮的,因此與禮經的规定已有很大不同。唐代的婚姻禮俗也主要是繼承漢晉南北朝,從更換、折衷古禮內容,到進一步將一些儀目簡化、合併。不久前見有學者撰文,對周代是否實行《儀禮》和《禮記》所規定的六禮提出質疑,指出西周春秋所真正實行的是所謂“聘(委禽)”、“納幣(成婚)”和“逆女”三禮,並爲戰國兩漢所沿襲,而六禮不過是東漢末年儒者設計的繁瑣婚禮模式,西晉以後才成爲帝王婚禮[12]。所說三禮內容與唐代主要行納采、納徵和本文下面要論的親迎基本一致,這說明社會實際生活中的禮俗是相延續的。不過六禮畢竟是公認的古禮正儀,所以至少東晉士大夫已採用含混折衷的說法。唐書儀承襲這一傾向,撰述禮儀也採取了將古“今”、正“俗”相融一體的方式。即一方面以禮經作爲綱領指導,使當時所行禮儀儘量用禮經來約束和規範;另一方面立足於當代,在套用和照般禮經詞句的同時,更多展示地卻是吸收大族家法而變革了的制度和民間實用性的內容。結合書儀與其他史料,給人的印象是中古婚姻禮俗的變化實可謂“舊瓶裝新酒”,而禮與俗其實也是不可分的。

三、親迎的程式和“男到女家”

 

納綵納徵確定了婚姻關係,再經過占卜和商量吉日的“請期”,婚禮便到了“親迎”的高潮。

親迎一般是男方到女家迎娶,但是到了這個時候男女兩家都有各自的節目。首先是親迎之前的祭祖。這一程式《開元禮》稱爲告廟,是吉凶書儀中“嫁娶祭文”的由來。嫁娶祭祖也是古制,《禮記·曲禮上》稱:“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故書月日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據S.1725卷的“成禮法”,男家齋祭先人的儀式在親迎以前舉行,於中庭置席安祭盤,宣讀祭文,將某子年已成立,要迎娶某氏成禮的情況“昭告先靈”,大約意在對祖先有個交代。“三獻訖,再拜,辭先靈了,即於堂前北面辭父母,如偏露(指父母一方死亡),微哭三五聲。”[13]女家祭祖和宣讀祭文的情況也大體相同。周一良先生指出S.1725卷和P.2646張敖書儀因保留了告廟的具體內容,而爲《開元禮》補充了細節。

S.1725書儀說明“親迎用昏”,周一良先生也指出唐代禮制是“婚合以夜”。但是《酉陽雜俎·貶誤》稱:“《禮》,婚禮必用昏,以其陽往而陰來也。今行禮於曉祭(際?),質明行事。今俗祭先又用昏,謬之大者矣。”可見中晚唐以後婚禮也有在早晨的,甚至影響到告廟的具體時間也不一致。《開元禮》卷一二三《三品以上婚》規定“婿之父、女之父各服其服,告於禰廟”是在親迎“其日大昕”也即旭日初升之時,S.1725書儀祭文說是“禮就朝吉,設祭家庭”,又緊接着祭後“父告子:自往迎汝妻,承奉宗廟。子答約:唯,不敢辭”之下,就是“再拜而出,往達婦家門外”;可以推測大概和開元禮相同。因爲祭告後還有到女家和在女家的節目,接回到家再行婚禮也就是晚上了。但是張敖書儀有“成禮夜兒家祭先靈文”,則祭告是在親迎之夜,似乎合于段成式所說“俗祭先又用昏”。兩者時間似乎相反,但總之告廟是在親迎之前。

與此不同的是司馬光《書儀》親迎無先告廟禮,告廟禮是在納采之後。其書卷三於納采條下略曰:“前一日,主人以香酒脯醢先告於影堂。主人北向立,焚香酹酒,俛伏興立,祝懷辭。由主人之左進,東向,搢笏出辭,跪讀之,曰:‘某之子某敢告祝興。’主人再拜出,撤,關影堂門,乃命使者如女氏。”而女方也有“某之女某將嫁於某氏”的告廟辭。其中主人即男方或女方家長。而“俛伏興立祝懷辭”中的“祝懷辭”乃是“以家之子弟爲之,後准此辭爲寫祝文於紙”,顯然也即張敖書儀所見的“祭先靈文”。司馬光注文並說明:“《士婚禮》無先告廟之文,而六禮皆行之於禰廟。《春秋傳》鄭忽先配而後祖,陳鉞子曰,是不爲夫婦,誣其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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