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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儀的再檢討

时间:2009-8-8 16:50:49  来源:不详
卷三三《答丁宅求婚書》稱:“大婚爲萬世之嗣,具載格言;納采居六禮之先,遽承華翰。”也說明正式的求婚書名義上是與納采結合在一起。按納采在婚禮中的意義是“納其采擇之禮”,古禮的納采是要派使者送去雁。這是男家得到女家許婚後所表示的第一次禮敬和謝意,通婚書和納采結合在一起,說明這是婚禮實施的第一個步驟。

按通婚書並不在古禮規定的內容中,建中中顔真卿提到它只說是“出自近代,事無經據”(詳下),具體時間語焉未詳。很值得注意的是杜氏《吉凶書儀》在提到通婚書時又稱爲“論婚報答書”,論婚即談婚論嫁。《舊五代史》卷五四《王都傳》:“都有愛女十余歲,莊宗與之論婚,許爲皇子繼岌之妻。”宋陸遊也有“比鄰漸熟約論婚”之句[⑤]。在這個意義上講,東晉王羲之《與郗家論婚書》可能就是現今保存最早的求婚書了[⑥]。此書爲王獻之求親郗曇女,以“十一月四日右將軍會稽內史琅邪(琊)王羲之敢致書司空高平郗公足下”開頭,先歷數高祖以下五世閥閱,及子獻之等身名官爵,然後表示求婚之意,有“仰與公宿舊通家,宅陰相接。承公賢女淑質直亮,確懿純美,敢欲使子敬爲門閭之賓,故具書祖宗職諱,可否之言,進退惟命,羲之再拜”語。有意思的是這件論婚書還稱讚王獻之“少有清譽,善隸書,咄咄逼人”;這種從自詡家門到誇耀兒子的作法,似乎不免顯得驕傲,且與後世婚書的含蓄大異其趣,所以宋人《宣和書譜》說其“深自許,非徒語也”。不過此或當時風尚。《太平廣記》卷一六○《朱顯》(出《玉溪編事》)稱東晉彭州掾朱顯娶妻王氏,“朱因與話,昔欲婚杜氏,嘗記得有通婚廻書,云‘但慚南阮之貧,曷稱東床之美’”,則相形之下就比較謙虛了,然家世之比照似乎仍暗寓其中。同書同卷《秀師言記》(出《異聞錄》)載唐時崔氏曾使人“以家狀曆抵士人門”,爲孤女求“秦晉之匹”,可見講究家世仍是大族遺風。

此外無獨有偶,從史料所記王氏後代子孫王彪之所定皇帝婚書版文也能找到類似痕迹。據《宋書》卷一四《禮一》載晉穆帝升平元年,“將納皇后何氏,太常王彪之始更大引經傳及諸故事,以正其禮,深非《公羊》不稱主人之意”,“其告廟六禮版文等儀,皆彪之所定也”。所謂主人,是指女方家長。六禮版文,是自納采至親迎所用的禮文。其納采版文璽書曰:“皇帝咨前太尉參軍何琦,混元資始,肇經人倫,爰及夫婦以奉天地宗廟社稷,謀於公卿,咸以爲宜率由舊典。今使使持節太常彪之、宗正綜以禮納采。”其作爲女方回書的“主人曰”:“皇帝嘉命,訪婚陋族,備數采擇。臣從祖弟故散騎侍郎准之遺女,未閑教訓,衣履若而人,欽承舊章,肅奉典制。前太尉參軍都鄉侯糞土臣何琦稽首再拜承制詔。”此兩件書實即相當於民間的求答婚書。其間雖與前揭論婚書內容不盡相同,但是女方在回答皇帝“必俟令族,重章舊典。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問名”的問名版文時,卻有“皇帝嘉命,使者某到,重宣中詔,問臣名族。臣族女父母所生先臣故光祿大夫雩婁侯楨之遺玄孫,先臣故豫州刺史關中侯惲之曾孫,先臣安豐太守關中侯叡之孫,先臣故散騎侍郎准之遺女。外出自先臣故尚書左丞胄之外曾孫,先臣故侍中關內侯夷之外孫女。年十七。欽承舊章,肅奉典制”之答語。可見“問名”亦爲大族嫁女炫耀家世提供了機會,此乃魏晉大族重門望的共同風尚所須。史稱王彪之“博聞多識,練悉舊儀。自是家世相傳,並諳江左舊事,緘之青箱,世謂之‘王氏青箱學’。”故所作禮版繼承乃祖乃宗,猶有大族家法之遺意。

唐五代傳世史料中尚未見有婚書,所以除書儀外,我們只可從後世宋人婚書略窺其一二。宋人婚書如黃幹《知齋集》卷二四有《代劉氏女嫁鄭氏》、《大兒娶舅氏女》等婚書七首,魏齊賢《五百家播芳大全文粹》卷八六也列有問親書、回問親書、求婚書、許婚姻書、送定書等婚書數十首。當然其中並不用通婚書之名,亦不都是相同性質,但仍以通婚書爲最多,其問親、回問親或求婚、答婚即皆同於上述通婚往來。又《二程文集》卷十有《答求婚書》云:

 

頤啓:族望非高,聲猷弗兢,猥蒙謙眷,屢致勤誠,爰稽合姓之文,將卜宜家之慶。伏承某人性質挺立,器蘊夙成。以頤第幾女子年已及笄,義當有適,特枉緘題之,及俾交秦晉之歡,仰以深誠,敢言非偶。在姆師之訓,雖愧未閑;而箕帚之勤,願俾恭事。

婚書也可以倩人代作,例如前揭《華陽集》中《答丁宅求婚書》及《丁宅求婚書》兩首,顯然都是張綱代人之作。《山谷外集》卷十也有《代求婚書》一首,內稱:

 

男某早聞詩禮,逮及有家,言采蘋繁,猶虛中饋。伏承賢第幾小娘子,令德成于保傅,善聲發于幽閒,屬將有行,敢議合好。

以上所舉兩首求答婚書,顯然都有唐人通婚函書之遺意。宋人作《家禮》卷三謂納采“即今世俗所謂言定也”,言定乃言論之定,而它的主要內容就是交換婚書。如《家禮》所言,即“使者盛服如女氏……從者以書進,使者以書授主人”,“主人出延使者,升堂授以復書,使者受之謂退,主人請禮賓,乃以酒饌禮使者。使者至是始與主人交拜,揖如常曰賓客之禮,其從者亦禮之別室。”內複書即答復之書,其授書過程與張敖書儀所見極爲相似,唯書儀未言及交換之事。可見納采與婚書兩者合一,婚書的交換已成爲納采一事的主要節目。

尚存疑問的是,古禮和司馬光《書儀》既然都說納采用雁,張敖書儀中的婚書卻是由“函使”帶同各種禮物送去的。這些禮物,趙守儼先生認爲就是聘禮,那麽通婚書爲什麽要和聘禮一起送到女家,其作法又是否合乎婚禮程式呢?關於這一點,則只能是在瞭解了唐代的納徵禮後再作說明。

二、“六禮”與納徵

 

敦煌書儀中提到婚儀雖然很多地方仍沿襲禮經,但是S.1725《唐前期書儀(?)》在解釋“何名六禮”時卻出現了“雁第一,羊第二,酒第三,黃白米第四,玄纁第五,束帛第六”的說法,即完全以禮物之名代之。這一說法自然是代表唐人俗稱的六禮。《唐會要》卷八三《嫁娶》,記太極元年(712),左司郎中唐紹上表,稱“士庶親迎之禮,備諸六禮,所以承宗廟,事舅姑”;以下批評障車之俗“多集徒侶,遮擁道路,留滯淹時,邀致財物;遂使障車禮貺,過於聘財,歌舞喧嘩,殊非助感”,將障車的邀致財物與婚禮的“備諸六禮”相比較,認爲是“過於聘財”,可見六禮實指聘財或聘禮。《太平廣記》卷一六《杜子春》(出《續玄怪錄》)也道:“盧生備六禮,親迎爲妻。”“備六禮”是爲“親迎”,可見親迎已不屬六禮,是唐人俗解的六禮也即書儀所說的聘財六禮。但是禮物之名畢竟不等於婚禮過程。如果將此“六禮”與古六禮相參照,應當屬於哪一個程序呢?由於古六禮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各節都是“以雁爲贄”,只有納徵才有“玄纁束帛儷皮”[⑦];而書儀在送禮時用納徵版也表明,送此六禮者就是所謂納徵。

史書關於納徵禮一般比較簡要,但S.1725書儀卷中對於此禮記敍特詳,不但說明依古禮納徵禮物要由媒人在“旭日始出”的“大昕之時”送去,由主家向媒人先行“再拜”禮致謝,且說明送禮應“至女家門外,納徵版先入,女家開看訖,始引六禮而進”的規矩。對於“玄纁束帛”諸物亦結合古今用意,詳述其數量尺寸包裝,作了儘量通俗的解釋。例如解釋爲何婚禮用雁說:“雁知避陰陽寒暑,似婦人之從夫,故婚禮用焉。所以知者,詩云:‘雍雍明(鳴)雁,旭日始旦。士如歸妻,殆(迨)水(冰)未泮。’注云:雁知逐寒暑,雍雍雁聲,知取其和順之意,上下和睦之家。又董仲舒曰:‘飛如有行列,參差作大小,以父下夫,是以婚禮用焉。”並說明雁“須竹籠盛之,三寸版子繫着籠口,題云禮雁,安在輿中。”解釋羊道:“漢末之後然始用。羊羔在母腹下胡跪飲乳之志。婦人産子,彼有恭敬之心,是故婚禮用羊。”羊“須用絲作籠頭,槌栓覆之,三寸版子繫着角門,題云禮羊。”解釋酒說是“仙人造酒,唯許和婚姻,祭宗廟,今求婚禮是以用酒”,而黃白米由稷和稻米組成,“黃米擬作黃團琮(粽?),祭仙人之靈。”也各自有特別的包裝和三寸版子題名。玄纁則是“玄纁(纁衍)三匹,皂色少淺,使如土紫赤黑色,纁三匹緋,玄與纁各卌尺。玄法天象,男也;纁仿地象,女也。[陰]陽之禮合,故男女交通也”。其包裝是“玄纁二物同束一所,三寸版子繫着附要(腰),題云‘禮玄纁’,安在轝中”。這種具有象徵意義的說法和作法雖試圖比仿古禮,但不無牽強和民間杜撰成分,而從中也看得出來是兼採漢魏習俗。 

筆者在《唐禮摭遺》一書中業已指出,納徵之“六禮”正式採用上述物品並不始于唐。察《通典》卷五八《公侯士大夫婚禮》稱後漢鄭衆有《百官六禮辭》,“大略因于周制“,並說明“其禮物,凡三十種”,內即有玄纁、羊、雁、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葦、卷柏、嘉禾、長命縷、五色絲等等,知某些禮物的採用東漢已然,這正符合書儀的說法。而據《晉書》卷二一《禮下》記晉太康八年(287)有司奏“婚禮納徵,大婚用玄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並奏古者“諸侯加大璋。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雁酒米玄纁如故。諸侯婚禮,加納采、告期、親迎各帛五匹,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惟璋,官爲具致之”;則羊雁酒米等至少晉制已定。前揭《宋書》卷一四《禮一》記王彪之爲晉穆帝納後定六禮版文,其納徵版有“以玄纁皮帛馬羊錢璧,以章典禮”語。晉孝武帝納王皇后,“其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白雁白羊各一頭,酒米各十二斛。唯納徵羊一頭,玄纁用帛三匹,絳二匹,絹二百匹,虎皮二枚,錢二百萬,玉璧一枚,馬六頭,酒米各十二斛,鄭玄所謂五雁六禮也。其珪馬之制,備物之數,校(較)太康所奏,又有不同,官有其注。”此後宋制顯然多沿其舊。另外《隋書》卷九《禮儀四》記後齊聘禮,“一曰納采,二曰問名,三曰納吉,四曰納徵,五曰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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