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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视野中的家庭正义

时间:2009-8-8 16:52:04  来源:不详
尔批评中的第二个错误是把家庭理想化,他的家庭正义观建立在对家庭神话般的解释之上,以至于使他的批评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注:事实上,尽管罗尔斯强调正义的基本价值和优先地位,但和桑德尔还是存在着某些共同之处的,如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抱有共同理想的圣徒团体中”正义是多余的。(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124页)其实,桑德尔似乎没有意识到,罗尔斯在对家庭的论述中,与桑德尔存在着一致之处。罗尔斯在证明差别原则的博爱精神时,曾以家庭为例,承认家庭的无私和慷慨。“家庭在其理想观念中(也常常在实践中)是一个拒绝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之原则的地方。一个家庭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够促进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那些处境较好者有意只在一种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的结构中占有他们的较大利益。”(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0页。)罗尔斯与桑德尔不同的是,他承认家庭中存在着理想的道德美德,但这并不影响罗尔斯把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部分,也不妨碍把正义作为家庭制度的基本美德。他认为,家庭不仅是社会正义制度的组成部分,而且它本身就是以正义为特征的。因为它是人类学习社会正义感的重要学校。
  奥金认为,现实的社会联合体和家庭不可能如桑德尔想象的那样理想,也不可能如此理想地巧妙运作。所以,对家庭的理想化解释并不等于这种解释具有现实的有效性。桑德尔用理想的家庭特征批评罗尔斯把家庭作为正义制度的一种形式,并不能解决现实的家庭制度不正义的问题。“正义理论可以不涉及制度的抽象概念和理想,但必须与现实相关。如果我们仅仅关注理想,那么,我们就会很成功地推论出,更广范围的人类社会,包括家庭,完全可以在没有正义的情况下运行。我们甚至也可以假设,理想的社会不需要罪犯审判制度或税收制度。但是,它仍然没有告诉我们,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需要的是什么”。(注:Susan Okin,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Basic Books,1989,p.29.)家庭是现实制度的一部分,它不是理论家理想设计中的圣地,实际充满了性别的不公正。尽管它是由爱联系而成,并存在着高于正义的理想美德,但不论多么高尚的美德,如果离开基本的正义,这些美德就失去了基础。罗尔斯把家庭置于正义的范围内,正是现实地面对家庭中的不正义现实,试图把家庭制度调整到正义允许的范围内。这是一种现实的正义思考,比理想化的虚构更具现实意义。
  的确,只要我们对现实稍作回顾,不难看到桑德尔观点的历史背景。为了把家庭排除在正义的范围以外,18世纪的思想家就曾经把家庭理想化、高尚化,以此证明家庭道德高于正义,家庭是不需要正义的特殊领域。直至20世纪70年代,家庭史学家又复兴了这种观点,他们把家庭特征基于一种合法的虚构基础之上。如休谟所说,“法律假设友谊的纽带(已婚的两个人之间)是如此的紧密,以至于可以废除所有的财产分配”。它的前提是通过婚姻,使女性成为“非法人”。以此为基础,公共法律中缺少了适用于夫妻财产分配和夫妻共享的规则,而是把妻子的所有财产权转让给了丈夫。但事实正如密尔所说的,“所谓的两个人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人是为了推论出所有属于她的都是他的,但从未并列地推论出所有属于他的也就是她的”。(注:The Subjection of Women,in The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ed.John M.Robson,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84,p.284)但在休谟的时代,人们认为这是合理的,他们通过“扩大的爱”与家庭共同体,来证明这种颠倒的法律是合理的。这同样是对家庭的理想化说法,他们普遍认为,家庭是“和平的地方,庇护的场所,不仅可以避免所有伤害,而且可以避免恐怖、猜疑和分离”。所以,在19世纪,分配问题在这样的家庭背景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不仅妻子的财富,而且妻子的身体,她的孩子和她的法律都要从属于丈夫,分配自然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关于家庭与正义的关系,涉及的是家庭是否可以作为正义的环境问题。桑德尔的批评涉及罗尔斯的正义环境的假设是否适用于家庭,是否具有如此广泛的普遍性。家庭这样的社会联合体的确是按高于正义的美德运行的,这在道德上比单纯的正义要高得多。但从女性主义的视角出发,就特别要问,这种具有高尚道德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是否有同等的资格,公平地分配利益和负担,在什么时候、什么程度上,它们才构成正义的环境。可是,在桑德尔假设的理想家庭中,由于丈夫慷慨而自发的爱,妻子从来没有必要问她们是否有权利公平地参与家庭财产的分配。
  在女性主义看来,桑德尔反对正义的优先性,正是基于对当代家庭的理想化解释之上的结果,他把家庭看成是“扩大的爱”的联合体。但似乎没有看到,20世纪70年代以来,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家庭暴力,并且非常严重,有的甚至是危及生命。法庭与警察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介入家庭暴力与性虐待。家庭也成了一个重要的分配领域。桑德尔认为,在“或多或少理想的家庭环境中,对公平的诉求被慷慨的精神所替代,在这种家庭中,我们不太会倾向于要求公平的分配。”“在这种生活方式中,我得到什么和我应该是什么样的问题在总体的背景中并不十分明显。”(注:Michael Sandal,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2,p.86)他的意思似乎是,这些家庭问题并不是制度性的不公正。他没有意识到,在家庭中,女性应该提出比男性更多的要求。因为理想的家庭假设中,“职责外的行为”常常是对女性的期望,就像约翰•路斯金(John Ruskin)告诫女性的那样:“女性应该保持不朽的美德,永不消失的智慧,所有这些都不是为了她们的自我发展,而是为了自我否认。”(注:John Ruskin,'Of Queen's Gardens',Lecture 2 of Sesame and Lilies.London:A.L.Burt,1871,P.86)
  女性主义认为,现实家庭中很多“财富”的分配是不平等的,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代性别结构家庭是不正义的。但它们必须是正义的,在成千上万的女性和儿童的生活机会都成问题的情况下,不能仅仅依赖于仁慈精神;如果想要家庭成为道德发展的第一学校的话,它们也必须是正义的;如果我们要接受并运用机会平等原则的话,家庭也必须是正义的。我们没有必要把正义和爱与亲密关系分开思考,也没有必要认为,和谐和深沉持久的爱与现行的正义标准是不相容的。当我们选择基本的正义价值时,也没有必要非得排除其它更高的美德。换言之,正义与更高层次的道德价值是可以同时存在于象家庭这样的联合体中的。
  进一步说,如果把人类的某些联合体(如家庭)看成是建筑在正义基础之上的话,我们就没有不必要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正义与更高的道德美德并没有本质的冲突。相反,只有当这些联合体稳固地建筑于正义基础上,并发展出更高的道德形式时,它们才可能真正优于那些仅仅基于正义的联合体。所以,承认正义的优先价值,非但不会破坏家庭的高尚道德,而且可以使家庭真正具有稳定的道德基础。有了正义的优先价值,家庭美德才有真实的保证。现实的家庭并非象理想设计的那样,不存在正义的环境,即没有资源的短缺和分配的不公。把家庭放在正义的环境中,那么,当家庭环境与正义环境出现一致或相似性时,正义原则能够为其提供公正的保障,同时,当家庭出现不正义时,正义道德和自发性的爱与慷慨情感可以协调地发挥作用。这样,家庭不仅基于正义,而且优于正义。但如果认为家庭与正义无关,把家庭排除在正义范围之外,那么,一旦家庭成员需要正义时,我们就无法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正义保证,这样的家庭尽管有慷慨和爱,但它们仍然是更糟的。
  在女性主义的视野中,只有当家庭被理想化和情感化以后,才可能成为一种破坏性的制度,危及正义的优先性。事实上,观察我们生存于其中的家庭现实,不难发现,不论家庭成员之间有多少相互关怀,不论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分享共同的目标,每个人仍然是具有自己的个人目的和期望,他(她)们仍然是独立的个人,有时这些目的和期望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因此,我们必须把家庭看成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正义是重要的美德。我们承认,许多在家庭生活中享用的资源,如闲暇、养育、钱、时间和关心,当这些资源不足于满足家庭的需要时,我们就需要发挥正义的作用。尤其是现代家庭如此高度的不稳定性,家庭内的正义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重要。在家庭中,用自我牺牲和利他主义替代正义,最终无法真正解决正义问题。一种可靠的途径是揭示家庭具有正义环境的特征,把它纳入正义的范围,受正义原则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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