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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权利初探

时间:2009-12-28 10:57:13  来源:不详
论文关键词:媒体 权利 批评权 法律 
  论文摘要:我国对媒体权利的认识是从媒体当被告开始的,媒体权利的实现既需要立法的系统完备,更需要媒体权利意识的“觉醒”。虽然目前我国的媒体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但媒体正在按照“大众需求”的市场法则采运行。因为媒体的权利事关各社会主体的利益,所以,媒体的立法并非可有可无。当前亟待明确的是媒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权、传播信息报道权、批评权和出版发行权。媒体败诉多由行使批评权引起,对媒体批评权的保护有待于法官和全社会对媒体批评权认识的法律精神提升。现实将不断证明,媒体对自身权利的行使愈充分,就愈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我国,对法治意义上媒体权利的认识和讨论是从媒体上法庭当被告开始的。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人身权利,自此以后媒体便常被公民以名誉侵权等告上法庭。 
  公民的权利应该保护,那么媒体的权利呢?法律界、新闻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思考如何保护公民权的同时,也在思考媒体究竟有哪些权利。尽管这种思考从保护公民权的角度去考虑的多些,但从媒体上法庭当被告开始的对媒体权利的认识和讨论,至今也是卓有成效的。它加深了媒体对新闻报道以真实为生命的认识和新闻报道形式的创新,引申出了诸如“媒体言论权”、“舆论监督权”、“记者采访权”等有关媒体权利的“准法律”概念乃至新闻立法的再次呼吁;对如何平衡媒体的权利特别是在媒体批评权与保护公民人身权之间达成了基本共识。 
  当前,媒体的运作日益市场化,媒体也成为市场竞争中利益的一方主体。一方面,在社会关系中,媒体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关系需要明确的法律来确定、划界和协调,而我国的媒体立法还很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来自非市场和非法制因素的影响,媒体在“新闻产品”的“生产经营”上还不能完全按照“大众需求”的市场法则行动。采访也时常受到非法限制或抵制,必要的信息还不透明,报道不受欢迎,甚至有的媒体“生计”都出现了问题。因此,充分认识特别是媒体人充分认识媒体自身的权利,从而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媒体、媒体权利的概念和人权 
   
  媒体,参照1998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换发全国统一记者证的通知》中列举的范围,包括报纸、新闻性杂志、通讯社、广播、电视、网络和新闻性电影,即通常所说的狭义的媒体。媒体出现以后发展到今天,普遍的共识是媒体是大众传播的工具。 
  权利是个法律概念,从法理学上说它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以此来理解,媒体的权利就是隐含在媒体法律规范中、实现于媒体法律关系中的,媒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和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那么,媒体的利益是什么?从媒体的概念可以看出,媒体是一种工具,这种工具既产生于又实现于大众传播的需要(利益),所以。媒体的权利和利益与大众的权利和利益紧密相关。媒体依靠利益集团,容易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而忽视大众传播的利益;媒体成为市场主体。需要正确处理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利益和实现大众传播利益的关系。 
  对媒体的权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它可以被理解成为一种行动的资格,媒体享有了某项权利就有了某种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它也可以被理解成一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性的主张,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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