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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媒体权利初探

时间:2009-12-28 10:57:13  来源:不详
和利益紧密相关。媒体依靠利益集团,容易成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而忽视大众传播的利益;媒体成为市场主体。需要正确处理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的利益和实现大众传播利益的关系。 
  对媒体的权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它可以被理解成为一种行动的资格,媒体享有了某项权利就有了某种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它也可以被理解成一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性的主张,侵犯了媒体的权利,媒体就可以向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张,要求恢复或补偿自己的权利和受到的损害;媒体的权利还是一种自由,获得了某项权利,媒体就获得了在这项权利许可的范围内自由行动的选择;媒体的权利也是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媒体利益的力量,这种力量来自法律背后国家强制力的支撑。所以,我国媒体权利的实现,目前既有待于立法的系统和完备,更需要媒体权利意识的“觉醒”。

  媒体行使传播信息报道权的难点当前在于如何实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等政治权利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对新闻自由发展过程中从自由主义到社会责任的理论,值得我们借鉴参考。我们既不能采取媒体上的“自由主义”,但也不能过多地对媒体传播信息报道“自由”加以限制,而且政府还应该主动地发布事关公民权利的一切信息。总体上,媒体要正确处理所享有的传播信息报道权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现在,在媒体传播信息报道权的行使上,现行法律法规中义务性的规范比较多,政策性的限制也不少,这就需要媒体人在认清媒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去依法把握。 
  在实现我国宪法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方面,互联网技术带来了革命性的效果,而纸质媒体中,《南方周末》开全国的办报先河,将自己的评论版从一个版增加到了四个版。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满足公民的公共事务知情权方面,我国正在不断地取得可喜进步,国务院颁布了《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各部门建立了不同级别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甚至国防部也在2007年年底宣布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定期发布国防军事信息。 
  笔者认为,采访权是传播信息报道权派生出来的权利。行使传播信息报道权,满足公民获取信息和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少不了专门的人员运用专门的工具,进行信息收集和选取;具有了传播信息报道的权利,也就具备了通过一切法不禁止的方式收集信息的权利。新闻理论界关于偷拍偷录(录音录像)是否合法的争论,笔者以为是对传播信息报道权缺乏充分认识引起的。只要媒体没有将法律禁止的涉及国家机密和安全的信息、公民的个人隐私等公之于众,都应当允许和宽容(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等为法律所禁止的工具除外)。当然,采访权的行使也不是为了满足记者个人的“偷窥欲”。 
  批评权是指媒体对违反人权、国家利益和公序良俗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批判、评论和建议的权利。对批评权也有论者称之为舆论监督权,参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明碗媒体享有批评权似乎更加合适和准确。 
  媒体行使批评权与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的性质并不矛盾。党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身的利益。一方面,党和政府的各级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都有犯“错误”的可能。另一方面,在党领导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在各方面正在变得有法可依,而法律则为媒体行使批评权提供了很好的标准。理论上讲,只要是不符合法律的行为媒体都可以进行批评。据统计,改革开放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170多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7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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