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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姻法》汉英文本语篇分析及文化义探究

时间:2010-4-14 11:16:14  来源:不详
维。这种重整体、重体悟的思维特性在中国古诗词学中反映尤甚,如:“碧云天,黄叶地,秋色连波,波上寒烟翠。山映斜阳天接水,芳草无情,更在斜阳外。”全词包含9个名词且没有明显的逻辑关系表征词。但却做到了实景虚景的巧妙转换,景中含情、情融景中,表现了作者触景生情、夜不能寐的客子离恨。这很好地展现了汉语“形散神聚”的风格以及“重意”的心理态势。这种心理态势反映在哲学观、价值观上就是:汉民族奉行无为避世以及和谐的相处之道,讲究用心去感受天地万物,以期达到“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社会秩序应崇尚和谐静默,而不是对立矛盾。语言并不是为了去说服别人接受自己的观点,而是为了尽量去消除对立,因此不以逻辑思辨和严格的精确性为重。语言更多的是一种沟通协调人际关系的工具,因而必然表现为更接近人的主观感受。人们的相互理解更多的是依赖双方的一种默契和心意相通,而少依赖于精密客观的如数学公式般刻板的形式化的语法嘲。与之相对,英语的“形合”要求句子的各成分之间必须通过各种显性连接手段(如介词、连词、关系代词、关系副词等)来表达句子的逻辑关系,句子严谨、结构规范,概念所指分明、层次井然有序,属于从整体到个体的分析思维方式。这种形而上的思维观,在言语表述上即为倾向于采用严密的、纯形式逻辑的表述风格嗍。英语的这种外在语言形态反映在哲学观、价值观上就是:西方人由于受古希腊、古罗马文明的影响,历来强调人的思辨能力。在人类发挥主观能动性改造自然、认识自然的过程中,也必然要用语言去描述自然,而这个描述自然的过程必须是客观而公正的。语言同时被赋予了“劝导”的功能,是一种延伸自我、影响和改造他人的工具。语言的使用不是为了抒发个人的主观感受,而是为了展示矛盾、凸现对立,因此要求高度的准确。
  最后,汉英语篇在语态使用上的差别体现了中西文化在主体意识与客体意识上的差别。中国传统哲学以人为本,注重思维形态的主体性,凡事从人的主观需要和实用出发,以人的伦理道德和审美情趣为标准,强调主体参与性。认为认识客观世界的前提是认识主体自身,因而折射在语言表达形式上,即大量用表示人或动物的词作为句子的主语,即便有些句子没有明确的人称主语,也可以通过泛指来表达。西方哲学强调“神凡两分、主客对立”,认为只有认识自然,才能把握自然,进而征服自然。“天人对立”的哲学思想将自然作为自身之外的现象来研究,由事实判断统摄价值判断。“物我分立”的客体思维方式折射在语言上即常用被动语态,力求语言的客观、公正、严密。
  本文通过对《婚姻法》法条汉英文本的语篇特征分析,从主位结构、衔接手段以及语言的组织信息等方面比较了两个文本在语言表达上的相同和不同,并从语言与文化的内包关系角度出发,反观这些语言异同点在文化层面的体现:公正、严谨、科学的语体特征反映了两个民族“爱情至上、婚姻神圣”的婚姻观念一致性;重意和重形的特征反映出中西方在综合思维与分析思维上的差别;语态的不同运用反映出中西方在主体思维和客体思维上的差别。这也说明,将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与跨文化研究相结合是可以实现从语言到文化领域的反思的。但是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对立法语篇汉英文本的考察也仅限于第二章,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从更广更深的层面、综合运用元功能语法的其他几个角度对立法语篇加以分析,这样在文化层面的思考会更具综合性和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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