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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析中国传统婚姻习俗的文化内涵

时间:2010-9-10 11:40:21  来源:不详
论文关键词:传统;婚姻;习俗;文化
  论文摘要:中国传统婚姻习俗蕴台着丰富的文化内涵,表现为:婚姻依礼而行;婚姻重礼轻爱;婚姻中渗透买卖关系,婚姻体现着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台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婚姻习俗是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反映一定婚姻意识的积久成习的婚姻行为,不仅体现了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而且从微观上展示了一个民族的价值观、审美观、宗教观和心理发展态势。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
  一 婚姻依礼而行
  我国素称“礼仪之邦”,叉把婚礼看作礼义之本”、“人伦之始”。所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只有正婚姻夫妇秩序,才能正其它社会秩序,才有社会的礼治。所以礼出于婚,婚出于礼,男女结合必须依礼而行聘娶,达到“序人伦”、“别夫妇”的目的。“伏羲制嫁娶”始向礼婚发展,至周代礼婚已日臻成熟,细分为“六礼”。
  中国古代的婚姻礼制,以“义”而起,以“仪”而明,包括“义”与“仪”两部分。“婚义”是指婚姻的实质表现,即男女结合必须具备的社会条件。如周代的同姓不婚,南北朝的士庶不婚,唐宋的良贱不婚,也是当时社会的基本婚姻规范。“婚仪”是指婚姻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礼仪形式和程序,这就是从周代开始实行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义”与“婚仪”结合,是社会对男女婚姻认定的基本根据,其中的礼仪程序尤为人们所重视。“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没有婚礼的结合将遭到世人的指责,甚至被世人贬为“私诱”或“淫荡”,其夫妻关系也不为社会所承认。
  按照陈顾远先生的观点,中国的婚姻不属于宗教婚.也不属于法律婚.实为另一种形式婚——礼仪婚。陈先生认为世界上关于婚姻立法的观点有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持形式婚主义。形式婚从社会承认的角度讲,由宗教认可的称为宗教婚,由国家法律认可的称为法律婚。西方婚礼形式是以宗教婚为起始的。中世纪基督教的力量控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婚姻关系受宗教法律所支配,结婚必须在教堂举行婚礼,婚礼由神父主持,二人或三人证婚,新郎新娘要在神父面前公开表示婚姻意愿,得到神父的祝福,婚姻才得以成立。法律婚是从法国大革命后开始的。1791年法国颁布革命宪法,宣布“婚姻不过是民事契约”,认为宗教不应过问婚姻.从此以后,绝大多数国家叉开始实行法律婚。陈先生认为“中国古代自有礼制后,非当于礼者不视为婚姻”。婚姻讲究礼仪程序.实行的是礼仪婚。在历史上,虽然也对婚姻作了法律规定,但法的作用是以律辅礼,不依礼而行,便以法刑之。我国从周代开始,男女之交出于礼者.必人于刑.自秦汉以来,都是依赖法律达到“明刑弼教”,制裁反礼而行者,“法”不过是推动礼的工具.礼才是最根本的东西,是立法的基本依据。我国古代对婚姻的法律规定远远迟于礼,是以刑辅礼,法在刑后。法律对婚姻的作用是逐渐加强的,最后才成为礼法并行,但仍然是法在礼之下,法是礼的延伸。婚姻仍然是礼婚,正如明代王稀在《七出议》中所说:“礼与法非二物也.礼者防之于未然,律者禁之于已然,皆缘人情而为制,礼之所不许,即律之所不容,出于礼而人于律也”。直到民国时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婚。
  就是到了现在,虽然封建社会制度被消除,法律成为调节婚姻关系的主要手段,但传统习俗的力量和影响是巨大的。在我国民间生活中,老百姓对婚姻的缔结只认风俗习惯,而并不诉诸于法律。尽管在我国只有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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