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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

时间:2010-9-12 12:56:39  来源:不详
订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对于离婚问题,第九百七十六条明文规定: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约:(1)婚约定订后再与他人定订婚约或结婚者。(2)故违结婚期约者。(3)生死不明已满一年者。(4)有重大不治之病者。(5)有花柳病或其他恶疾者。(6)婚约定订后成为残废者。(7)婚约定订后与人通奸者。(8)婚约定订后受徒刑之宣告者。(9)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民法中有关家庭和婚姻方面法规的修改和重新颁布,男女在结婚离婚自由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民间也有了类似离婚的民谣在流传。20世纪30年代,青岛一带乡村中流行过一首民谣“小花盆”:“小花盆,生青菜,两口子打仗要分开,你分里,我分外,分了枕头分铺盖,养个儿对半分。”[3]从这首民谣当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地的民众在那时已经有离婚的意识了,但只是惜懂的意识,尚未形成现代的离婚意识。
    寡妇改嫁和离婚这两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和妇女自由解放的程度。但是不能完全肯定它的积极意义而忽略它的消极影响,我们应视具体情况而看,即改嫁、离婚与否应按妇女自身的意愿。比如对寡妇再嫁问题,完全以寡妇个人为准。如果她与已故丈夫情深义重,或因孩子、年龄、公婆等因素而不愿再嫁,守节也不是不可以的;如果与已故丈夫感情不合或淡薄,或者因年纪尚轻、无子女及生活等困难而再嫁,也无可厚非。离婚案件也理应与此类似,即我们提倡结婚、离婚皆应自由、自主。所以我们不能以妇女改了嫁、离了婚就认为是社会进步、妇女自由了;而应看在这一过程中妇女是否处于主动地位,即妇女是否具有婚姻的自主权利了。只有妇女自己掌握了婚姻的自主权利,能够主宰自己的婚姻了,才能说妇女较以往进步了,自由了。

   早婚习俗,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中一种日久年深的陋习。尤其在山东,“男子早婚和女大于男,为本省最通行之习惯。”l6](下·PRIS’直到近代,山东社会早婚风气盛行依旧。像寿光、宁阳、青城、巨野、淮县等地,早婚习俗相沿已久,“男子成婚年龄,普通在十四、五岁之间,甚有早至十二、三岁者。若逾十五、六岁尚未成婚,其父母即引以为耻。殷实之家,此风尤甚。至女子出嫁多在二十岁上下,其故因本地习惯以女子年龄比男子较大为合宜,竟有大至八、九岁者。‑ bbl(下·}1}从这段材料看出,不仅男女结婚年龄较早(相对于现代结婚年龄而言),而且有“女大于男”的习俗。历城、观县等县“俗多早婚,有女大于男六、七岁或七、八岁者。”[6](} , P814’章丘县“男子结婚多在十五岁左右,每喜娶长妇,盖因男子弱冠,往往外出经商,娶妇为照料家事计,竟沿成此习也。‑ }g}青岛一地男女订婚年龄“大抵甚幼,男女四五岁即有由双方父母代为订婚者。其中幼男壮妇交相匹配者,更属数见不鲜,乡民谓之‘管家媳妇’。‑ X3110喻淄县“小康之家,为三、四岁幼子娶十余岁之媳,令其照看”,谓之“看孩子”。邹平县有“织布养夫”之习惯,即“乡民有子十三、四岁,即为授室。大都女大而男小,甚有长之七、八岁者。娶媳之后,由翁姑与儿媳棉花若干,或洋线若干,令其纺织布留作资本,以余利供给其夫衣服之费。嗣后其夫衣服之优劣,翁姑盖不过问。”长清县也有类似“织布养夫”之习惯,其“河西男子皆早婚,甚至十二三岁即有娶妻者,妻年恒长有至八九岁者,其原因父母为子娶妻后,凡其子衣被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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