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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国时期的山东婚姻习俗

时间:2010-9-12 12:56:39  来源:不详
令妇纺织备置”}X卷二腆志下W IFi >c德平县“家无兼下,即为幼子娶长媳,长于子至十七、八岁者,意在娶媳持家”,故名“管家婆”f}1CF. P188‘c从上述各地婚姻风俗来看,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皆存在早婚现象,且早婚的名称也是无奇不有。实质上,这种“管家媳妇”、“看孩子”、“织布养夫”和“管家婆”的习惯都是早婚陋俗的变相反映。男女结婚年龄之早,可从民国时期编写的《山东政俗视察记》中关于山东各地婚姻年龄的调查得知,如


    从表1可知:山东各地早婚现象较为普遍,男子结婚年龄大都集中在1217岁之间,而女子结婚年龄以1719岁者为多;而且在山东中部、西部、北部各县普遍存在女子婚龄大于男子婚龄,有的相差三四岁还属正常,更甚者相差十一二岁。夏津县“女长于男事极普通,往往差七、八岁,甚有差十余岁者。”hI卷五辫L} #Lfal这就造成许多的“少夫老妻”现象,“丈夫方在壮年,妻室已成老媳,致使夫妻感情不能融洽者,往往有之”。可见,这种早婚和“幼男娶长妇”的习俗,给家庭生活和婚姻生活带来很多不协调,也造成许多婚姻悲剧。在一些当地的民歌民谣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早婚的流行。如在青岛地区就有一首“玉蜀黍”的民谣: “玉蜀黍,开黄花,小姐爱我我爱她。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口队这句“小姐爱我年纪小,我爱小姐一枝花”分析得知,当地男婚女嫁的风俗是男子年龄要小于女子年龄。而早婚的害处,也在民谣中有所反映。随着民法中婚姻条例的出台,早婚现象日益遭到社会的反对和法令的禁止,人们也开始反对早婚,在个别地区还流行着反对早婚的民歌民谣,如夏津县就流行着这样一首“早婚之害”歌:

    “最可叹,风俗差,小小孩童就成家,新郎不过八九岁,娶妇倒有十七八。丈夫小,媳妇大,研桑身体真可怕,夫倡妇随全不懂,怎能宜室又宜家。在婆家,劳碌煞,苦笑无常要哄他,心中有苦说不出,难免心猿合意马。还指望,他长大,苦尽甘来渡年华,谁知男大女已老,忘掉当年是结发。耳又聋,眼又花,满脸皱纹掉了牙,返老还童无方法,活活变成母夜叉。不是打,就是骂,终日吵闹乱如麻,不是冤家不聚头,这才应了那句话。夫合妇,年纪差,况且祸根早种下,坏人引诱有外遇,丑声百出最可怕。更有那,手段辣,本夫常被奸夫杀,家败人亡无下场,方知早婚害处大。劝同胞,觉悟吧!男大当婚女当嫁,第一年龄要相当,恩爱团圆幸福大。
    这首“早婚之害”的歌谣栩栩如生地为我们展现了早婚给男女双方的婚姻和家庭生活带来的悲惨和不幸;也反映了此时的人们已开始觉醒,反对早婚,反对婚姻中男女岁数相差过大,提倡男女婚龄相当,可见当时社会风气已渐渐开化,早婚习俗在近代新的婚姻又见念的冲击下,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而新的婚姻法令的制定和执行,为男女婚姻自由和提倡晚婚提供了便利。如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中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定订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婚姻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如有违反规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但当事人已达该条所定年龄或已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山东省政府遵照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也采取相应措施,命令全省各县市政府“布告民众不得早婚”。济南市政府“奉令后,布告民众一体遵照”nA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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