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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查权改革与儒家文化的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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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17 11:38: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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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儒家文化 检察权 改革 中国传统文化 论文摘要:“和谐”司法中,检察权的改革为当前的热点问题,究竟如何实现检察权的改革,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能否溶入其中,以实现中国特色的检察权本文试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角度出发,分析司法权的传承,探求检察权改革的方向。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根基于这个国家所拥有的精神文化,一种传统,历史传承下来不变的文化。两千多年前,西方自然法学派产生发展,而在中国,儒家文化开始萌芽发展。直到现在,我国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建设,仍或多或少带有深刻的儒家文化内涵。 一、儒家文化下的法学理论 (一)历史上东西方不同文化关于法的认知 不同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铸造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与西方产生的法学家阶层(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柏拉图)不同,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法学家阶层,法学理论主要是拥有综合型思想体系的人。因而,作为儒文化主张的法,自然受其他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中法的理论,来源于其所尊从的“礼”与“仁”。而其中一个重要特点,重刑轻民。此外,法应让位于德,如果有民犯罪,首光的做法是先教化,然后才能予以惩罚,正所谓“有教无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这种“仁”的理论,是在治国中以德为先的早期渊源。在“礼”上,孔子受“天人合一”的影响,崇尚“人融干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思想,并将其固定于世间,把君主制看作是亘古不变的礼之核心,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制魔,甚至演化为把“尊尊亲亲”作为刑罚的前提。 (二)伟家烈事法律理念的根源 儒家思想下法的理念,采用“以人至上,而非以法至上、情溶于法”的法的指导思想,这主要源于儒家文化的家庭伦理观。血亲主义植根子中华民族的骨髓中,因此,“家国一体,政教不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很有市场。因而,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矛盾的社会规范,其自然会溶于情感主义。在儒家看来,刑罚的实施不得逾越其所倡导的基本原则,即不但亲族间不能相互主动告发,而且要“子为父隐”。在这些理论的指引下,儒家形成了“刑”的刑讯制度及‘气情溶于法”的刑事法律原则。 (三)儒家文化所释放的法的理念及此种观念的历史影响力 从以上的解析,我们不难看出,儒家文化下的法仅作为社会秩序的辅助调整手段,儒家文化主张“家族主义”和“义务本位”。其主张的“明德慎罚”思想,不但有利于达到惩治犯罪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犯罪者作为人的利益。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矫治而言,“道德齐礼”、是重在治本的古老综合性犯罪控制说的体现。最后,儒家一方面提倡忠、孝,另一方面又主张“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这种力求平衡的法律准则,后来被括述为“中庸之道”,至今仍在维持正义与公正的衡平中为法所采用。 二、儒家文化法律理论对司法体系的影响 (一)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立法体制的影响 首先,古代的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冠以儒家经句,甚至直接用儒家学说来断案,最著名如“春秋决狱”。这是由于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法,其天然与影响着社会秩序变更的儒家文化有紧密的依存关系[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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