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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查权改革与儒家文化的结合

时间:2010-11-17 11:38:05  来源:不详
在,因而,法治与德治是相统一的,我们一定要站在历史的高度,继承儒家文化的德治思想,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法治思想,将检察权的行使与传统文化相结合,最终形成一种良好的法德文化氛围。
    (二)儒家文化下的中国应如何建立有特色的检察权
    从细微德法之实践上看,儒家文化所宣扬的理念对现代法之进程的推动,功过参半。从积极上而言,首先,其所主张的集体主义倾向,有利于在法律活动中实现相对正义与公平,做到“两利相逢取其重,两害相逢取其轻”:在保护个人利益的时候,要从整体出发,等等。其次,其主张的“明德慎罚”与“人性论”体现了惩罚与预防相结合,惩罚在于改造的刑法精神,至今仍为中国所吸纳。再次,儒家文化倡导诚信原则,主张“通工易事……市,而不征,法而不,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被认为的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最后,儒家文化所倡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现今守法的依据之一,被法理学所采用。
    从消极上而言,其所创立的“血亲主义”致使司法制度即使在生活层面上也无法独立:它的官本位思想致使行政能力过强,而立法、司法能力严重不足,使社会权力有所失衡;所谓的“礼尚往来”与“宗族主义”给中国法律层面上的腐败埋下伏笔;另外,人的感性认识与理智认识的差异也不断显露于立法、司法中从而给中国法治建设以巨大阻力等等。
    从以上解析中,不难看出,儒家文化所宣扬的理念对现代法之进程的影响是利弊想容的,因此,中国在处理法治进程中的矛盾时,从儒家文化中吸取经验教训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中国应建立具有中国风格的中华法系,在此基础上构建我国特有的检察制度。在法治化进程中,我们所应从儒家文化的优秀点中继承的无需多说,对不利因素,也不应该一概排斥。笔者认为,首先,不能实现西方的三权分立制,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其次,端正立法、司法、行政的关系。要摆脱儒文化下的“官本位”思想,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立法与司法的权限及其重要性;对立法机关而言,要真正发挥其处于核心地位的功效;对司法而言,鉴于中国仍摆脱不了“血亲主义”伦理价值观,在营造诚信司法的氛围下,采取陪审团制度:再次,存有民族色彩的法治国家在迈向法治社会时,应尊重人民的情感。公平、正义、公正总是相对的,因而,我们在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适当考虑民意是有一定意义的,但这不等同于一味牵就,由于民众缺乏法律意识,所以加强法律教育,不断宣传,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最后,中国的宗族观念在一定时期内不可改变,因而法律在改革时一定要循序渐进,不可生搬硬套,否则易激化矛盾,反而有违法治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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