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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查权改革与儒家文化的结合

时间:2010-11-17 11:38:05  来源:不详
。其次,古代立法以礼为导是封建法典的特点,而这毫无疑问是儒家文化广泛影响社会,进而表现于法上的产物。最后,礼制下的立法不但对古代,对当今社会仍有深刻影响。作为“亲尊至上”的观念的存在,至今对家长、师长对孩子如何教育及其手段的问题仍难以规定,以致出现很多家庭问题而法律又无所适丛的问题:作为“礼越于法”思想的存在,至今仍使当今立法中是否应以法的理念为主要出发点立法存在争议。
    (二)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立法和司法活动围绕行政展开,行政与立法、司法不断交叉,甚至合成。儒家关于和同、集体的思想影响着司法的建制,其中只强调整体而忽视个人的思潮形成司法“无讼”之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经过发展,演化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起诉事项进行限制,越诉要罚;另一方面,禁止利于诉讼的行为,规定有疑就受罚。如禁止、限制讼师的代理行为。儒家文化关于司法的见解,表达其对人类和谐统一,共同发展、不分私立的理想和追求,展现了其对家族和血缘的重视及人之交往的德行要求,但其完全的想要社会归于正位而否认司法,是一种理想状态。很难想象,一种仍需法制调节的社会会因人的自觉守法而变得合理公正。今天,我们的很多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都没纳入司法程序,这与古往今来倡求的“和为贵”是分不开的。

    三、当代关于儒家文化下法的理念的优劣两面与检察权现状的认识
    儒家文化深刻影响着中国的法文化,进而影响着检察权的改革。这种影响有优亦有劣,不但通古,而且论今。因而,我们应总结其对于法的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与教训,“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不从”,为现代中国检察权改革的进程提供重要的理论素材。在笔者看来,儒家文化与检察权的结合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严格行使检察权与和谐司法的结合:二是建立有优秀传统特色的检察权。
    (一)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与和谐司法并不矛盾
    从社会秩序而言,儒家文化宣扬“以德为政”,强调“德主而法辅”。在笔者看来,现代社会的“德法之争”实质在于是否坚守传统。从生物学与社会学双重角度看,在目前的社会发展水平下,就社会而言,公共权力的承载者,不可能是理性化的代议制政府或个人,也不能是高度自觉的无政府状态,只能是社群的强者:就人而言,生存经验与智慧至上者谓之强,强者与公共权力的交融必然要受到制约,以防社会因权力的不均而失衡,这就产生了法;我们不能保证人现在乃至将来都能有极高的修行。这应是法治的理论源泉。在现实中,我们脱离不了法,这体现在:在调节阶级、阶层、个人关系中,利益的分配应通过协商与约定,并通过强制力实现,这需要法治:要协调现代国家的总体发展,法相比于德更显理智。
    然而,单一的把法作为辅助手段是不能走向法治进程的。我们不能忽视德的作用。儒家文化所主张的德,为人们更好的遵从法,真正走上法治之路,提供根本上的保证。在德的佑护下,人们才能从自我修行中真正懂得遵从良好稳定社会制度的重要性,离开了自觉而仅有强制力的法,不可能实现“从内心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从以上分析可以明晰,在社会中,固有、构成性的规则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真正让每个人都能和规则和为一体,“自觉”才是关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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