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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

时间:2011-11-1 12:04:31  来源:不详
hina (PRC) ,]前后,民间的族间调解依然盛行。目前我国调解机制依然比较丰富,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等。调解制度在中国已经行之有效的千年历史表明,对于数千年上下一气未曾中断的中国来说,它可以称为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子之一。 
   
  二、中国传统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理性选择 
   
  任何一项经典制度的性质、结构和运作其实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社会模式以及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 
   (一)中国传统无讼文化的最佳追求 
  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强调和追求稳定的和谐文化。正如李约瑟先生所说:“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价值,它所强调的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整个宇宙之间的洽和无间。”依据这种思维,冲突是社会的病态或非常态,“争讼成了绝对的坏事”。在中国,讼很早便被视为一种“必要之恶”。《易经·讼卦》认为:“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其基本思想是否定争讼,认为无讼最好,息讼次之,争讼最坏。同时即使委曲难申,被迫[注: 被迫 拼音: 解释: 1. 受外界迫使。如:敌人被迫放下武器。-beipo]诉讼,也应听从调处,中途停讼。对于争讼到底的人,《讼卦》给予了强烈的鄙视,认为胜了也会为人所唾弃,即《讼卦》所言“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虽然中国古代各家学派所主张的路径不同,但所追求的都是心中的共同的理想,即“无讼”。在以讼为耻意识的主导之下,人们更多选择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颇具特色的调解机制,而且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 
   (二)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无奈之举 
  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注: 简介我们把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及其转化机制确定为社会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包含着前后相关的两个问题,一是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范畴是怎么来的;二是这样思考的依据是什么。]模式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给自足决定了安土重迁的乡村是古代中国的主体,而安土重迁又巩固了人民生活空间的狭隘和宗法家族的静态,循环的狭隘和静态就注定了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相比有着自己特有的行动规则。在熟人社会,紧密的人际关系决定了舆论、“人情和面子的治理乃是最佳的治理模式,也是省俭(经济)的治理模式”。 [1]这也就决定了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熟人社会的理性选择。在调解过程中,人们依据熟悉的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人也在这个空间内寻找合适而又体面的解决方案,以使纠纷解决、矛盾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消失,被扰乱的社会生活秩序得到恢复。 
  “引导其行为的基准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不得不设法达到‘风险最小化’。”[2]普通民众之所以不愿意选择诉讼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其实是其利益考量的结果。熟人社会中人们互相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故相互交往之中根本无法认真清算往回,因为“算账”和“清算”等于就绝交,而一旦诉讼就可能意味着世代绝交。按照罗伯特·F·尤特所言就是“由于纠纷常扩及家族、村庄及行会,因此诉讼经常导致争持者与其家庭之间多年怨恨关系的产生”,世代为仇亦不足为奇了,果真如此也就意味着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力就要受损。为了一点小利,会选择诉讼吗,这是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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