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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

时间:2011-11-1 12:04:31  来源:不详
普通民众都必须要认真权衡的问题。因此,调解制度是中国传统熟人社会的理性选择。 
  (三)中国传统秩序统治的理性选择 
  瞿同祖在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时曾特别指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法学派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3]古代中国虽历经坎坷、朝代更迭、外敌入侵,但自秦始皇[注: 秦始皇(公元前259---公元前210年),姓嬴,名政,生于邯郸(今属河北)。 秦朝建立者、杰出的政治家、军事统帅。首位完成中国统一的秦王朝的开国皇帝,]至溥仪的王权政体却一直生生不息。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保持社会安定[注: 安定 安定 一、形容词   安定:āndìnɡ  安定1①(生活、形势等)平静正常;稳定:生活~ㄧ情绪~ㄧ社会秩序~。②使安定:~人心。]而存在的。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无讼思想是传统中国对社会调控效果的理想追求,是秩序建构者对王权主义‘秩序情结’的一种极致性的表达。因为诉讼会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构成一种极大的危险,故当权者就教育和提倡百官通过劝谕息讼、批词驳状、恐吓弹压、运用宗法伦理、倡导民间自我调处等手段来消解纠纷,避免诉讼。从此角度来看,“在对社会秩序的追求中,所谓的无讼思想其实更多是官方对民间好讼、健讼之风的一种反动,是他们基于王权主义的秩序情结而滋生出的理念追求。”[4]田东奎学者在研究中国民间为何会以调解机制作为解决水权纠纷的首要选择时,说到这“不仅是水权纠纷的特性使然,也是由中国传统司法的特点所决定,因为中国古代司法的主要职能并不是追求所谓的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而是化解各种矛盾,维持社会正常秩序。” 
  同时古代的诉讼制度是个异常耗费钱财的体系,如日本学者夫马进教授评论清代诉讼制度说:“在这种诉讼制度下,要花费大量费用,并且必须进行贿赂。清代官箴书《平平言》中所举的各种诉讼费用包括:戳记费、挂号费、传号费、取保费、纸笔费、鞋袜费、到单费、夫马费、铺班费、出结费、和息费等。此外,还需要投宿歇家的费用。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胥吏和差役进行贿赂。如果请讼师包打官司,还得花更多的费用。”这番分析充分揭示了制约人民采用诉讼机制来解决民事纠纷的经济制约因素。利益上的原因最终制约了诉讼的泛滥,故而在私力救济无果的情况下,便把目光自然而然地投向了调解机制。 

  三、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促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稳定及长期运转 
   
  对于生活在熟人社会之中的人们而言,最理想的纠纷解决必须不伤害熟人之间的感情,否则不利于日后相处。这就要求纠纷解决必须以将来为取向,因此,调解无疑是最理想的纠纷解决方式,它通过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对立来彻底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一)传统调解制度主持者依靠权威巩固了社会秩序 
  传统调解制度常常以纠纷当事人所共同分享的地方性知识为背景,且必须以双方当事人都信任的、具一定有威望的中间人作为调解人,否则,调解的效果无疑会大打折扣。传统调解制度中的权威主持者大致有三种类型:其一,道德型的权威。他们往往是指那些作为成熟、智慧和经验象征的年长者,其重视以感化治民,既重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又重劝谕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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