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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传统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

时间:2011-11-1 12:04:31  来源:不详
因此其能够成为以道德声誉充任、影响和管理乡里社会的领导者,从而也就往往成为乡里社会言行、思想、价值的楷模;其二,知识型的权威。他们往往是指由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有着相当文化水准的知识分子充当的乡里组织领袖;其三,势力型的权威。他们要么财大气粗,有钱有势,要么家族巨大,人口众多,自然而然的成为当地的领袖。[5]其实更多的时候,许多主持者往往同时集这些权威类型于一身,他们依靠自身的权威对纠纷当事人所应遵循的伦理规范以及相互间所应尽的义务进行重申,依据“和”为中心的传统文化价值标准对纠纷焦点进行协调,然后让当事人在明白事理后主动作出某些让步,从而达到互相谅解、消除纷争的目的。在调解过程中,人们依据熟悉的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人也在这个空间内寻找合适而又体面的解决方案,以使纠纷解决、矛盾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对立消失,被扰乱的社会生活秩序得到恢复。总之,他们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做出明确的权利是非判断,而只是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另外,“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接受(不管是否发自内心),对当事人(尤其是权利被损害一方)来讲,也是一种对伸张个人权利冲动的压抑,从而使他们退回到合乎儒家规范的标准之内。”[6] 
  (二)传统调解制度依据的规范促进了社会循环运转 
  中国传统调解机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过多依赖的并不是法律规则,而是更多地依赖于“礼”来解决纠纷,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属于一种礼治社会也就是必然的事情了。“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对传统)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7]即传统调解制度是通过道德、风俗、习惯等被内化到人的内心的力量来确保人们的行为被纳入一定的有效秩序中。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所强调的主要是义务,而非权利,义务的文化又使得人们终日所思考的尽是遵守、忍让和稳定等意识,因而这就造成中国社会结构的异常稳定和周而复转的重复,即如梁漱溟先生所说的中国历史[注: 中国历史是中国各民族诞育和发展的历史。它的发达的封建社会,曾创造了同时代世界最高的文明。但是当西方某些地区跨入资本主义,特别是当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入侵中国之后,中国越来越落后了。]自秦汉后至新民主主义革命前,“入于一治一乱之循环”,[8]而并没有本质意义上的社会结构变动。因此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传统秩序社会的形成,不能不说其中没有调解制度的作用。 
  总之,调解制度的形成与社会传统和文化有着重要的关系,中国的调解制度是同中国的社会传统和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传统和文化孕育了独特的调解制度成熟的调解制度也促进和保证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忠明.如何思考中国传统法制的现代意义[A].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4卷)[M].北京[注: 北京有着三千余年的建城史和八百五十余年的建都史,最初见于记载的名字为“蓟”。民国时期,称北平。新中国成立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日]岸本美绪,滋贺秀三等.伦理经济和中国社会研究[A].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国书局,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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