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聚众,以致酿成不法,将平日漫无觉察之该地方官革职,该管上司降二级调用,督抚降一级留任。”[70]乾隆三十七年(1772)的《吏部则例》对失职官员的处分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71]到嘉庆年间,对失察教门官员的处分条例已经比较完整。以文官为例,分州县官、该管上司、督抚三层,对各官员的处分又按其犯案的轻重程度分等处分,如对有直接责任的州县官细分为下述五种情形:
一、倡设邪教夜聚昼潜潜谋不轨酿成叛逆重案,革职。能自行访闻,迅速缉获,或密禀关会查拿破案,俱准功过相抵;随同上司邻境拿获首犯,即照本例减议;倘州县官明知故纵,始终掩匿不报者,事发之后革职,重治其罪。
二、邪教案内果有聚众焚劫,伪称名号等事,依叛逆不法律定拟,并将其家属缘坐者,地方官照邪教滋事重案例议处,不准抵销。
三、自称神佛倡设邪教惑众敛钱并非滋事重案,降二级调用。如州县官能访拿破案者,免议;或随同上司及邻境获犯者,照本例减等议处。如给此辈执照告示者,州县革职。
四、私相传习,尚无惑众敛钱显迹,降一级调用。
五、迎神赛会、越境进香击鼓鸣锣,张打旗帜,致男女混杂,府州县罚俸六个月。[72]
由于例干处分,地方官发现教门案件往往设法掩饰,或尽量化小,或自行处理,不愿上报。乾隆四十六年(1781)定例规定,教门案件不论大小轻重均要向上级报告,不得私自完结。若讳匿自行完结,一经发觉,查出有化大为小、曲法轻纵情形的,自当参劾严惩,“即罪止枷责,案无出入,亦照讳窃例从重加等议处”。[73]但这并没有改变“率多讳匿”的痼疾。因为教门案件爆发后,追究历任官员数人甚至数十人的失察处分,使得地方官员不得不心存忌惮。如乾隆三十三年江苏罗教案后,受到弹劾处分的包括六十八个知县、二十二个知府、十四个道台、三十二个按察使、二十九个布政使、二十六个巡抚,以及十四个总督,这个大张旗鼓的弹劾过程显然令人难堪之至。[74]为了改变由于追究地方官员的失察责任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嘉庆十八年(1813)十月,御史恒麟上奏说地方官畏惧处分,往往将“邪教”讳匿不报,甚至将首告之人反坐,“而养痈贻患,其害遂至于不可言。”嘉庆于是“旨令吏兵二部将文武各员失察处分另行酌议,宽其既往失察之咎,严其将来讳匿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