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者,该抚将往种地民人年貌、姓名、籍贯,查明造册,移送四川巡抚,令其查明。其自四川复回湖广者,四川巡抚亦照此造册,移送湖广巡抚,两相照应查验,则民人不得任意往返,而事亦得清厘,争讼可以止息。”〔35〕雍正五年六月户部知照四川地方官时称:“查康熙五十一年,湖南巡抚潘宗洛题请,楚民入蜀开垦,该地方给与印照,仍造册送四川巡抚查验,有回楚省者,川抚亦给照造册,两相稽查,遵行在案。”〔36〕可见,四川的凭“印照”入川,是在移民过程出现问题的情况下,即因湖广籍移民逃避赋税且又回原籍争讼房产地亩而产生的。其实质是要将移民固定在四川的土地上,即“民人不得任意往返”。而台湾的凭照入台,却在清廷统一台湾后即行开始,至迟应从康熙四十一年算起〔37〕,其实质是要阻止人民入台落籍垦荒。
清前期对移民携眷入台的问题,清政府总是举棋不定,反复无常。据台湾学者庄金德先生研究,自康熙二十三年至乾隆五十五年的106 年间,在台湾移民问题上,群臣之奏请与朝廷之决策,均集中在携眷入台问题上,其间曾出现过“五禁四弛”〔38〕,其中禁期长达95年,而弛期仅为11年。乾隆五十五年正式设立“官渡”以后,清廷对携眷之事,虽未再严加干涉,但也未曾积极倡导,严禁携眷与偷渡的措施,至此才趋向尾声。
3.在垦田起科方面,台湾不仅没有减轻赋税,反而高于四川及内地各省。史载:“台湾田园分上中下三则,酌议匀征矣。然海外之田,与内地不同。内地之田,多系腴壤,为民间世守之业;台湾水田少而旱田多,砂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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