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社会变迁,缓和人口压力,清廷先后积极推行了几项重要的措施,举凡改土归流、垦拓荒地、丁随地起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加速了人口的流动。由于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的历史及地理背景,彼此不同,其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平衡。因此,历代以来,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治理,遂不尽相同,大致可归纳为三类不同的制度:第一类是流官统治的地方,其各项制度,与内地基本相同:第二类是土司统治的地方,由各少数民族酋长充任各级士官,准其世袭,其制度与内地不同;第三类是既未设置流官,亦无土司的生界部落,各部落彼此不相统属①。据统计,清初以来,曾经存在过的土司,大约有八百多个,主要是分布于湖广、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清廷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设置大量土司,就是想要建立一套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及风俗习惯相适应的制度,以便于清廷的统治(21),但土司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具有浓厚的割据性,土司势力不断发展,已有尾大不掉之势。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二十九日,清圣祖御畅春园内澹宁居听政时,面谕九卿詹事科道等员云:“我朝七十年来,承平日久,生齿日繁,人多地少。从前四川、河南等省,尚有荒地,今皆开垦,无尺寸旷土。”(22)内地已经人满为患,苗强广亵,改土归流后,可以垦荒,容纳内地过剩的人口。清代改土归流的实行,并非始自雍正年间,顺治、康熙年间,已在云南、四川等地区开始改土归流,但当时仍以绥抚为主,到了雍正初年,才开始大规模地进行改士归流。据辞书的解释,所谓改土归流,就是改土官为流官,即废除世袭的土官制,而改为临时任命的流官制,流官受命于政府而随时调动(23)。易言之,改土归流是指废除土司,代之以流官,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实行和内地一致的各项制度及措施。改土归流一词,满文读如 “ aiman i hafan be halafi,irgen i hafan sindaha.”意即 “改土官,授民宫”。改土归流后,土司苗疆,与内地无异,于是更换世袭的土官,而任命内地民官,从满文的翻译,有助于了解改土归流的含义,所谓改土归流,就是指前述第二类土司统治地区及第三类生界部落设置民官而言。改土归流的结果,就是边疆逐渐内地化,在原来苗疆地区实行和内地一样的各项制度及措施。
雍正初年,高其倬在云贵总督任内已开始改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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